读书笔记吧

导航栏

×
你的位置: 笔记网 > 读书笔记 > 导航

校服工作总结

发表时间:2025-02-13

校服工作总结(精华十二篇)。

总结是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对学习和工作生活或其完成情况,包括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和教训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书面材料,他能够提升我们的书面表达能力,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总结吧。你所见过的总结应该是什么样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校服采购工作总结,欢迎阅读与收藏。

校服工作总结 篇1

为确保中小学生校服质量安全,保障中小学生的切身利益,现制订我区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设立校服管理机构,加强对校服管理工作的领导

1、成立普陀区中小学生校服监管工作小组,由教育局、质监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教育局、质监局相关职能科室成员担任组员,严格落实要求,加强约束、指导监督学校、企业做好校服管理工作。制订我区校服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做好学生权益维护工作。

2、中小学成立校服管理工作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总务处、教导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组员,全面负责校服的征询、采购、质量控制、信息公开等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流程规范。

二、建立校服管理制度,保障校服质量安全

1、校服穿着征询制度。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学校应当听取学校家长委员会意见后决定。确定穿着校服的学校应严格执行校服采购制度,主动会同学校家长委员会共同确定校服的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颜色、价格等。学校与家长委员会商定结果后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与会议签到单一起留档。

2、校服采购合同备案制度。各中小学应当通过综合比较、选择产品质量高、信誉好的校服生产企业并按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校服合同价格应在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并公布的学校代办校服价格范围内。学校不得向列入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的企业采购校服。学校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的校服合同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报送区教育局备案。同时,学校要督促校服生产企业主动向区质量技监部门备案校服采购合同。市纤检所根据区质监局报送的申报材料,对校服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3、校服双送检制度。校服生产企业应当在每批次出厂前,按照国家标准,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学校要督促生产企业送检并在接收校服时重点查验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校服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校服生产企业未能出具质量检验报告的,学校可拒收;学校在收到订购校服后,应当按照同一面料抽检1套校服的要求(涉及严重不合格需检验备样,学校再提供1套备样),及时将校服送市纤检所检验,在确认产品监督抽查和学校送检均合格后,方可发放校服。校服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项目检验。学校的委托检验可选择与人身健康安全相关的重要项目进行检验,送检费用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

4、校服信息公开制度。学校要通过学校的网站、公告栏等途径,主动将有关校服的信息公开,公开内容主要为:经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的是否穿着校服的报告,学校校服的穿着制度,学校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的校服采购合同,校服的采购情况,校服抽样送检的检验报告。

5、校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区教育局与区质监局建立校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情况,就全区中小学校服的采购、质量监督等环节互通信息,研究工作策略,共同做好校服管理工作,保障校服质量安全。

三、实施校服管理考核,切实强化校服管理责任

1、区质监局建立校服生产企业申报机制,做好生产企业申报,加强对我区校服生产企业监管和监督抽查,并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校服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做好与市局以及检测机构的信息沟通。加强对学校校服产品质量知识培训,指导学校熟知校服送检程序。组织有需求学校观摩校服生产企业。

2、学校应当做好对有质量问题的校服处置工作,不得选择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采购校服,切实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利益。中小学校发现校服生产企业提供的校服款式、面料、颜色与合同规定不符,或经相关检测机构检测校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中小学发现校服生产企业选用伪劣面辅料加工校服,对学生健康造成伤害或可能造成伤害的,应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赔偿,将相关情况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并向质监局报案处置。

3、教育局将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列入学校考核内容,对中小学校服征询、校服采购合同备案、校服送检、校服信息公开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校服采购程序和校服管理制度的学校,要依据“问责追究制”,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校服工作总结 篇2

校服作为学生的日常,体现学校的校园文化和学生的精神面貌,是学校流动的文化。而学生校服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每个学生的身体,和每一个家庭息息相关。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校服的配备管理工作,保证校服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我校认真、严谨、规范地开展校服订购和管理,现将我校近年来校服配备管理工作汇报如下:

近年来,市质量监督局、市、区教育局后产办对学校校服采购配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也非常的严谨和规范,他们经常召开专题的会议,布置工作,研讨问题,有的则是以会代训,加强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我们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都是在他们的具体指导下开展的。

(一)建立健全专门的校服管理组织机构。根据市、区有关校服管理的文件精神和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翠屏区教育局作为我校学生校服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了把上级部门有关校服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规定落实好,落实到位,必须建立专门的学校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做到归口管理,责任明确。为此,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校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总务处作为学生校服的具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校服配发和调换等日常工作。

(二)规范校服采购、配备程序,确保校服质量。完备科工作程序是保障校服质量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坚持校服配备的“七步走”工作程序:

首先是和家长委员代表协商学生是否配备校服,这是配备校服的前提。

第二是在家长委员会代表和学校意见一致后,学校根据每年情况修订学生校服着装(穿着)制度,做到上学时统一着装,重大活动或集会时,必须穿校服。

第三是严格规范做好校服的招标相关工作,选择一个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优良、社会信誉好的企业定购校服。

第四是学校发致“校服自愿认购表”,将和学生家长委员会协商,告知每一位学生家长,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配备。学生家长可通过“校服自愿认购表”的回执(学生校服配备的意见和建议栏)向学校详细反映校服配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可向学校提出问题整改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第五是根据“校服自愿认购表”的回执确定配备学生校服的人数后,上报后产办进行统一招投标,严格做到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据实收取费用,不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第六是对校服进行抽样检测和检测结果的公示。

第七是抽样检测合格后分发校服和进行尺码大小的调整。

(三)充分发挥学生和家长委员会在校服配备中的监督、保障作用。学校成立学生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职责是全面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不但可以到课堂进行听课,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可以对学校教育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学生和家长全面参与校服的采购配备工作,对校服样式、材料、价格的决定起着重要作用。如校服样式的决定,在校内进行试穿和展示,在征求学生的意见后再作决定,校服样式完全由学生说了算(照顾到大多数学生的需求)。

(四)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师生质量安全意识,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学校经常利用宣传橱窗、广播等形式加强对校服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努力提高全体师生鉴别真假优劣的能力,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和和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问题立即向学校汇报,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建立师生监督群防机制,确保校服质量,确保安全使用校服。

校服工作总结 篇3

校服是学校学生管理与学生精神风貌的体现,学生统一着装,对培养团队精神、平等意识、规范行为举止,提升自信心和朝气蓬勃的.精神状态,都有积极作用。为使校服穿着规范化,日常化,学校校服管理小组结合学校实际,经讨论特制定以下校服穿着制度。

(一)着装要求

1、学校规定周一至周四,学生在学校期间原则上必须穿着校服。周五为“自由着装日”。

2、学生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外出参加的活动,都要规范穿着校服,校服内侧要写清班级姓名。

3、穿着校服要整洁,穿衬衣时纽扣从第二个开始往下必须扣上,穿着运动服时要将上衣拉链拉至胸部以上。

(二)爱护要求

1、学生要爱惜校服,养成良好的穿着、保护、洗涤、存放习惯。

2、不得在校服上吊挂饰物,不得在校服上写字或涂画。

3、校服损毁或丢失,暂时无法穿着的,应马上上报班主任,同时及时补订服装。

(三)管理监督

班主任具体管理本班学生穿着校服,负责校服的发放和穿着管理。大队部负责本年级学生穿着校服的不定期检查、教育工作。

(四)检查考评

执勤队长和总护导教师重点检查升旗、课间操等集体活动,不符合服饰要求,1人次扣减1分。

校服工作总结 篇4

为贯彻落实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市教委贯彻落实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规范我区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中小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校服穿着规定。中小学校制定的校服采购办法、校服穿着规定等工作应当听取本校家长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并经本校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布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应选择生产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保证、服务到位和便于属地管理的经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备案的校服生产企业。按照市工商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送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第三条:中小学生校服合同价格应在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并公布的学校代办校服价格范围内。校服代办服务性消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统一票据。

第四条:中小学校接收校服时,必须查验生产企业提供的.由上海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校服质量检测报告。对校服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服装标识等进行初步认定合格才能收货。如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在将校服发给学生前,应当按照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抽样送检比例,主动将每批次校服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在学校网站、公告栏进行公布,再将校服发放给学生。校服送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第六条:中小学校应按时将校服发至学生,并会同校服生产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条:中小学校校服经办人员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在校服采购活动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如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条:中小学校发现校服有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区教育局成立中小学生校服监管工作小组,由分管中小学、局属企业、监察的局领导以及基础教育科、学前教育科、监察室负责人组成。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监察室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的过程监管。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实行问责追究制。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定区中小学校(含中职、中专、特殊学校、幼儿园)校服采购和管理。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校服工作总结 篇5

为进一步规范中校、园校服采购的管理,确保中幼儿校服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利益,20xx年6月29日至7月2日,由xx县纪委牵头,xx市教体局和县教体文广局相关同志配合对我县学校近两年校服采购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规范校服采购,加强校服采购监管。

县教育和文化广电局根据宜宾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校服管理的》(x教发xx号)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校服管理的通知》,就校服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坚持自愿同意原则;

2、实行申报监管制度;

3、规范校服采购行为:原则上实行价格限制;实行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方式采购;加强采购监督;

4、严格验收;

5、实行产品召回更换制度;

6、实行供应企业黑名单制度;

7、建立校服供应商准入制度;

8、严格追责问责。

二、校服采购大部分合法合规。

此次检查的61所法人学校中,有16所学校进行了校服采购,合计采购校服15691套。其中阶段采购了2629套,阶段采购了8610套,小学阶段采购了4442套。学校采购手续基本完善,合规合法,具体表现在:

1、所有采购了校服的学校均坚持了学生及家长自愿购买原则,并都签署了“学生自愿认购单”,部分生供货

企业赠送。没有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校服现象。

2、严格执行申报监管制度,所有采购学校均填写了《xx县学生校服采购申报监管表》,经上级部门批准备案后再组织采购。

3、实行价格限制。全县校服小学生夏装每套价格控制在80元,春秋装每套价格控制在100元左右;夏装每套价格控制在90元左右,春秋装每套价格控制在120元左右。

4、绝大部分学校在采购时采取了询价采购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

5、验收严格。绝大部分学校在采购时与供货商签订了采购合同,校服供货商也按照要求提供本批次校服原辅材料的纤维检测报告。

6、实行了产品召回更换制度。学校为学生组织校服采购时坚持了索取正式的票证,要求供应企业实行产品召回制度。凡发现校服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供应企业必须无条件召回,更换合格产品。

三、校服采购过程中仍存在不足

1、怕麻烦,不愿采购校服。调查发现大部分学校认为校服是一种民族精神和学校文化的.体现,是一个学校整体精神面貌和集体荣誉感的外在体现之一,既是校园文化的组成部分,也是学生团体精神风貌的一种表现,学校有必要组织学生进行校服采购。但是很多学校校长为了减少麻烦,规避采购风险,不愿承担责任,未组织校服采购。

2、少部分学校未严格执行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多数学校选择三家及以上的企业进行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少部分学校采与1—2家企业协商的方式。

3、有少部分学校在采购时没有与供货商签定采购合同,与供货商已签定的采购合同中缺少对学生权益保护条款。在验收时大部分学校只要求供货商提供本批次校服原辅材料的纤维检测报告。并未主动与县质量监督部门联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

校服工作总结 篇6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切实开展好我校专项检查工作,按照《江川县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主要环节和进行自查:

一、自查的主要环节包括:

(1)编制采购文件环节;

(2)采购信息公布;

(3)供应商登记、资格预审;

(4)标前专家抽取及其保密工作;

(5)采购评审环节。

二、 采购数据统计情况:

从20xx年6月至20xx年10月,我校共进行了6次采购,采购预算总金额8.315万元,实际采购金额8.015万元,节约财政资金3000元,平均节约率为3.6%。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采购中心指定一名工作在开标前24小时内负责邀请有关专家评委并组织评标、谈判委员会(小组),对邀请的专家评委情况严格保密。从20xx年6月开始,我校严格按照《江川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采用全县统一评标项目进行公开采购,不存在学校工作人员人为操纵。

三、预防商业贿赂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宣传,统一,提高,建立和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1、严把商业贿赂防线,制定我校防范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一是弱化学校采购人员权力。校长不参加评标,标前不审核评委组成人员名单。二是建立职业道德约束机制,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深刻认识现阶段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三是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廉政是政府及学校采购线的意识,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重点,将廉政制度建设与政府采购工作有机结合;四是树立防范自律意识,建立健全自律机制。以促进预防商业贿赂工作。在政府集中采购中注重发挥政府功能,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优势,“廉洁采购”、“采购”、“绿色采购”等政策功能要贯穿和充分体现今后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始终和落实在具体采购活动中。

2、加强宣传,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采购中心利用网站宣传渠道,加强对党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使学校工作人员、采购人以及供应商弄清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的概念及严重性。

(二)大力抓好规范化建设,完善内部和运行机制,建立积极有效的预防商业贿赂机制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集中采购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政府网上采购招投标系统,对内部操作规程、各类文件编审、与预算沟通、评审专家的使用和管理、供应商质疑处理等重点环节和过程用文件进行全过程规范控制,进一步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规范化水平;二是加强法制观念,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把握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操作管理,对每种采购方式制定出详细明确的工作,严格依照执行,确保采购人员依法依规实施采购活动,避免出现程序方面的低级错误;三是大力推进网上招标和电子评标制度,减少专家评审自由裁量幅度,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公开;四是严格标书制作,进一步提高标书编制质量,研究制定有利于扶持企业自主创新和节能产品中标的资质条件和评标标准,在更多采购项目中采用国际的评分标准等,切实保障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在规范的轨道中运行。

通过此次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对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和严重性的认识,深刻领会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增强预防、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意识。通过深入的自查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使学校采购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迈出坚实的一步,真正成为阳光下的采购。

校服工作总结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制度,确保校服品质,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省教厅、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文件要求(见教基发〔20xx〕3号、成教计〔20xx〕101号、川教〔2016〕108号),结合我县校服选购工作的实施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公办中小学和特教学校,通过家委会按照市场竞争原则,自行组织实施的校服选购工作。

第三条通过财政资金或社会援助资金统一采购校服的,应按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以校服为常服着装的学校,应制订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并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因统一着装会给学生、家庭造成经济负担的,学校不能强制要求学生统一着装;不具备以校服为常服着装条件的学校,可以鼓励学生在升旗仪式、重大节日庆祝活动中统一着装;边远农村中小学、规模较小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统一着装。

第二章校服选购

第五条校服选购工作应由学校家长委员会牵头,通过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书的形式,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按照学生申请,家长同意,家长代表提议,学校专题研究,家长委员会民主决策通过的程序,决定是否选购学生校服。

第六条确定选购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购小组,具体负责校服款式选用、校服采购工作。由家委会成立校服选购小组,确定至少3名代表(至少应包括1名家委会成员和1名非家委会成员的家长代表)牵头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选购校服必须本着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进行,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定制校服。以校服为常服的学校,应采取多种措施为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无偿提供校服。鼓励企业和公益组织免费提供校服。

第八条校服选购事项确定后,学校要以专项请示向教育局申报(格式见附件2);片区督导组要核实选购程序并在学校请示上签署明确意见;请示要按照县教育局公文处理的流程报教育局办公室登记,并经相关科室、局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严禁学校不经报批擅自实施校服选购工作。

第九条校服面料、款式的确定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校服款式的确定应鼓励学生参与,式样遴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鼓励处于交通流量大的道路附近学校按照GB/T28468-2012《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要求,采购交通安全反光校服。校服选购前,应明确校服执行标准,约定校服里料、面料的成份含量。自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中小学生着装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两年。以校服为常服的学校,小学最多集中选购二次(根据生理发育特点,可安排在1、4年级各选购1次),中学只集中选购一次。毕业年级不集中选购校服。校服选购每次不得超过三套:即夏装、春秋装、冬装各一套。条件具备的地方,应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选用校服的款式、颜色,自行选购校服。

严禁学校以增补春(夏)季校服的名义增加选购校服次数。因中途转入、校服遗失或破损等原因需要在原供货企业中增订校服的,学校应准确统计增订数量,按程序报批后,根据同质同价(或低价)的原则组织学生或家长自愿订购(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企业订购的除外)。

不以校服为常服着装的学校,选购次数和套数严禁突破上述要求。

第十二条选购校服的预算价格,应充分考虑校服与市场流通服装在成本构成等方面的差异,考虑本地区家庭承受能力,在同质的情况下,校服订购价格应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

第十三条校服选购小组应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充分遵循市场规律,采取公开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校服供货企业。采购程序应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12〕3号)第三章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鼓励按照政府采购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货企业。鼓励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的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

第十四条供货企业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学校校服选购小组在最终确定供货企业前,应做好深度调研,通过工商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对有涉嫌制假造假售假行为被举报查实的、因违约被工商部门处理的、诚信有问题的、近5年在校服采购中有违规行为的、被列入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的企业,应取消其入围资质,并按程序递补。

第三章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供货企业确定后,学校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供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校服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校服采购合同样本应在采购文件中告知供应商。使用统一的金堂县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合同。学校自制校服采购合同也应符合合同法、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校服采购合同应由校服选购小组作为采购方(甲方)与供货企业(乙方)签订,学校作为使用监管方(丙方)参与签字,并对采购流程进行监督,按程序推进各阶段工作。

第十八条校服采购合同的订立、解除和有关争议处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校服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学校要存档备查(含有上级批示的校服订购申请;有参会人员签字的研究校服采购工作的会议记录;确定校服订购企业的相关资料,如竞争性谈判公告及文件,企业、评标、监标委员会成员签到册,企业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及综合评分记录表,中标通知等;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校服的应包括市场询价情况登记;学生或家长的自愿认购单;供货企业的企业资质,如四川省学生装专委会所推荐的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针对本次学校校服采购项目出具的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鲜章的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针对本批次校服由第三方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报告原件;有校服选购小组成员签字的`关于供货企业信誉等情况的调查记录;采购合同文本;校服采购备案表)。

校服选购工作结束一周内,学校应对采购工作进行梳理,并如实填写备案表分别报片区教育督导组、教育局主管部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章履约验收

第二十条企业在校服出厂前,应核实校服具备以下质量标识:生产企业名称标识;面辅料成分标识;洗涤标识;规格型号标识;校名标识(应根据学校要求制作)。同时应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取得本批次校服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交货。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收到校服后,应及时组织校服选购小组和企业一起按约定的质量标准、封样样衣,对产品外包装、数量、货品颜色、气味及完整度等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三方应签署初验合格文件。相关货物交由学校集中保管。

第二十二条对初验合格的校服,学校应与企业一起按规定数量随机抽样(涉及破坏性检验的,抽样样品由企业免费提供),并送交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学校承担,不得强制向家长和学生收取。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乃至后期的再次抽检费用均应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学校送检并取得第三方出具的质量合格报告后,方可发放校服或组织学生自愿订购。严禁学校不经二次检验合格将校服交给学生使用。

第二十四条校服选购程序完成后,可由校服选购小组根据中标价格统一向订购学生或家长收取校服费用,并及时转交企业,企业应按规定出具票据(票据应分班开具,并在班上公示)。鼓励中标企业直接向学生或家长发售校服并按采购价格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校服质保期。在质保期内出现的非因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企业应免费更换新校服。质保期外,若出现扣件等损坏、遗失的,企业应承诺按成本价提供相应配件。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校服选购工作的监管和指导。但严禁学校不通过正常采购程序,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校服选购工作。违者将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组织开展校服征订工作的,一经查实,将直接取消该校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当年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和校长绩效考核降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纪检机构要代表学校加强校服选购流程和程序的监督。对发现的可疑线索和问题苗头应按程序向学校、教育局纪检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二十八条学校、相关部门和校服选购小组成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存在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接受供货企业宴请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严禁企业以回扣、工作经费、人员津贴、劳务费、返利等形式向学校校长、中层干部、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其他校服选购小组成员支付费用或礼品。违者将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同时将供货企业列入校服生产“黑名单”,禁止参与我县学校校服供应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规定发生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与县教育局之前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校服工作总结 篇8

按照校服管理规定,采取学校与家委会主导、3家校服企业遴选原则召开校服采购会议,以确定本年度校服相关事宜。

一、召开校务会议,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校服管理小组,确定召开校服采购会议时间。

二、由于确定需求选购的是新生校服,随机抽取5位新生家委会的家长代表,代表家委会参与校服采购工作。

三、通过比较选择,邀请3家知名企业参与本校校服会议。

四、家长现场确定企业:

1、是否征订校服: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各位家长代表表决,确定校服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2、通过厂家展示、陈述,家委会现场确定校服供应企业、款式风格、服装面料、服务方式等。(要求:价格应低于本年市教委规定的上限,款式风格尽量符合学校特色和文化氛围。)

五、厂家参与的要求:

1、具有完善的公司资质证明材料,在校服行业有良好的`口碑和一定的合作相类似客户操作案例,能承担起相符相关的设计、生产、销售、服务等校服相关工作。

2、按照市中小学生校服抽查及送检流程第一条校服产品监督抽查的工作流程中,有以下三种记录的企业将不得参与学校校服遴选:

(1)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厂家:

(2)主要指标连续两年不合格:

(3)拒不配合检查和抽检的。

3、3家企业做好现场服装展示,并依次进行阐述各自的优势,由学校校服管理小组和家委会代表共同投票决定遴选出更适合本校情况的企业。

六、共同确定交货时间、双重质检相关问题。

七、按照市教委本年规定版本签订相关合同,并及时备案。

校服工作总结 篇9

中小学生统一着装是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增强学生集体荣誉感、培养学生团队意识的重要举措。校服质量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款式影响学生的形象和气质养成。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养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它可以时刻提醒学生,认清自己的身份,自觉用学生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维护自身和学校的整体形象。统一着装上学已成为普遍共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及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校服品质和质量安全,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国家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服是体现新时代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新要求,是建设新时期美丽新校园的象征,是教育公平均衡发展的需要,是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予以高度重视,把学生校服工作做实做细做规范,为学生在校安心学习、舒适生活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县各中小学校(包括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校、特校)的校服采购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是校服采购管理的主体,学校校长是校服采购管理的监督责任人,对校服采购管理过程负责。

第五条 严禁任何学校和个人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坏群众利益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六条 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由家长代表(每班学生家长代表不得少于1人)、教师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家长委员会。采取学校召开家长委员会及各班级家长会的形式,在充分征求大多数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商定本校是否选用校服事宜。选用校服由学校家长委员会按照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生校服订购实行“自愿量力”的原则,学生订购的校服套数必须征得家长委员会同意。小学生每三年更换一次,分别在一、四年级定制;初中生、高中生在新入学年级定制。

第八条 在征求家长意见时,学校应告知家长“为什么要选用校服、选什么样的校服”,明确校服颜色、款式、面料、质量等,对不同意选用校服的学生、家长,应尊重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制学生家长选用,可推荐学生家长在市场购买同颜色校服。

第九条 学校在确定要选用校服后,在一定范围公示校服采购信息,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经营许可证、信誉度高的校服生产企业为学校提供校服服务,由家长委员会提出选用企业, 不得少于3家企业参与竞标选用。

第十条 学校在采购校服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规范性程序进行、严格纪律,公开透明开展选用工作,选用应按照家长委员会代表现场综合评定打分的办法确定,并现场公布选用结果。县域内同一家企业、同一类产品、同一样质量采购价格必须相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组织校服选用过程中应做好选用过程和选用结果的文字记录、图片记录和视频记录,监督人员和代表应对选用结果签字认可,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校服选用结果确认后,学校法人代表与确定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法有效合同,校服合同按照全县统一规定的校服合同进行签订,签订后报教育备查。同时完善校服采购过程资料档案,不得中途销毁,做到备案备查。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校服采购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家长代表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成员由“两代表”、“一委员”、家长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校服采购经费、质量、采购流程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校服采购在“阳光下”进行。

第十四条 校服采购经费由学校家长委员会负责收支和管理,校长是资金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资金安全使用。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应要求校服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进行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还应将校服抽样送到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采购校服学校一经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与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质监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全县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质量监督部门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本县中小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采购校服。

第五章 校服管理

第十九条 校服管理坚持学校自主选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校和学生购置校服。

第二十条 学校定制校服要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随意更换校服样式、风格,尽可能减少家长重复支出。确需更换时,必须提前征得家长委员会同意,并公示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在选用校服时,校服质量应高于市场质量,价格应低于市场价格,款式应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具有学校特色。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校服工作总结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服管理,完善校服管理制度,保证校服品质,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积极发挥校服的育人和审美功能,不断提升校园及学生的文明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和《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质监总局令第1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固镇县公办和民办的中学、小学(以下统称为“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校服,指的是学生在学校日常统一穿着的服装。

第四条校服管理包括校服的生产加工、采购、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校服质量标准

第五条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和《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符合中小学生校服标准的校服,确保学生人身健康、安全。

第六条生产、销售校服或提供公益性校服的,应当严格履行校服原辅材料质量、标注标识、检查验收记录等质量义务,对校服质量负责。

第七条校服原辅材料应不存在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危险。校服生产者应对用于生产校服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且记录规范、内容齐全、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切实保证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第八条校服应按规定标注标识,包括: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

(四)安全类别;

(五)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要求的一般安全要求与内在质量;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校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纤维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标注齐全的成衣合格标志,方可向使用单位供货。

第十条校服销售者应履行下列质量义务:

(一)建立健全并执行校服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验明质量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采取措施,保证销售校服的质量。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向学生提供质量合格的校服,严禁不按质量标准选用校服。不符合质量标准与安全要求的校服,任何学校不得选用、接收。

第十二条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校服产品质量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第十三条县教体局应定期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校服供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章校服市场监管

第十四条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校服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县市场监管局要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企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校服生产、销售企业信用管理。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名单,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名单,由县市场监管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同时向县教体局通报,由县教体局明确学校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十七条县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及时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八条县教体局要对学校选用校服加强指导、监督。学校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不得排斥其他企业的质量合格校服。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要严查对本地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地方保护行为,充分保障校服市场公平。

第四章校服式样确定

第十九条校服式样要符合学生成长规律,优质美观舒适,突出育人功能,改变传统模式,汲取时尚元素,体现时代精神,凸显学校风格,提升学校文明程度,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二十条校服式样可为运动服装、中式制服、西式制服等。一所学校原则上只能有一种校服样式。

第二十一条校服种类分为春装、夏装、秋装和冬装。学校可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结合实际选用。每种季节性校服不得超过两套。

第二十二条建立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鼓励和引导校服专业设计单位、有资质的校服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固镇县校服式样的'设计,遴选出多种校服式样,增加学生的选择余地,提高学生的审美水平。

第二十三条各校校服式样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且稳定时间不少于三年,尽量减少家长重复支出。

第二十四条校服式样遴选工作。可实行县域统一公开遴选,由县教体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配合;或以学校(中心校)为单位遴选出若干式样。

第二十五条校服式样遴选可每三年举行一次。校服式样遴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违规操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校服选用

第二十六条县教体局应对各学校选用校服行为加强指导、监督。可适时制订校服采购操作规范程序和统一采购合同,全程公开采购过程。

第二十七条明确校服选用时间。学校选用校服申请时间原则上为:一个学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秋季学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11月25日;春季学期为当年的3月1日至5月25日。

第二十八条校服选用的确定。坚持“学生自愿,家校共商”的原则,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广泛宣传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积极稳妥和规范地做好校服推广工作。

第二十九条成立校服选用组织。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坚持“家校主体,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校服选用组织成员数量原则上为11人,其中:学校代表一人、家长代表五人、学生代表三人、人大代表一人、政协委员一人。

第三十条校服选用调研。选用校服的学校,校服选用组织要对现行的校服主流样式、校服市场价格、校服质量标准进行广泛调查,做好深度调研,为制定校服选用方案和开展校服招投标工作夯实基础。

校服选用调研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

第三十一条确定校服选用方案。由校服选用组织根据采购需求及前期调研情况等,确定校服的样式、颜色、面料、质量标准和套数及总数量等,对校服的价格提出合理预算,并形成合理适用的校服选用方案。

在校服选用方案制定过程中,学校不得提出决定性意见,只能提出可行性、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校服选用方案确定后,由学校报县教体局备案,县教体局规划基建装备股提出备案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校服费用管理。选用校服的学校,坚持“家长付费,学校代收”的原则,由学生家长承担校服采购费用。校服采购费用由学校代收,并缴存至县财政专用帐户管理。

校服费用的支付,由学校负责,学生家长委员会相关人员参与,可依据税务发票直接支付,可通过银行转账、企业微信平台支付,也可选用“阳光智园互联网科技平台”支付。

第三十三条校服采购方式的确定。校服采购主要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申请采购校服的学校应当对一个学年度内批量采购校服的数量和价格作出预算。学年度内批量费用总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公开询价的方式采购;学年度内批量采购校服费用总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人民币以上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公开邀标的方式采购;学年度内批量采购校服费用总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以上校服采购限额标准应根据蚌埠市政府年度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分解采购,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十四条校服提供企业应具有如下资格条件。

(一)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借用其他法人资格;

(二)须是财务状况良好企业;

(三)须有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环境质量体系认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

(四)须有完善的生产设备及厂房,有完善的设计、生产、质量、价格控制体系,有专业的设计、生产、质检人员,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五)提供的校服产品必须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要求;

(六)提供的校服产品须有国家法定部门授权的省市级以上的服装检测机构出具的面料检测报告原件;

(七)具有良好信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失信名单。

第三十五条校服选用学校要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加强校服选用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各环节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同时要将采购合同向县教体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可自愿购买校服,允许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的品质、样式、颜色等自行选购校服。

第三十七条实行“明标识”制度。学校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学校在接收校服时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没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的校服,学校不得接收。

校服标识包括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

第三十八条严格实施校服生产企业、学校“双送检”制度。校服中标企业,要提供校服原辅材料的进货检查验收单和记录;要提供校服成品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校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内容包括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等;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校服选用学校,应履行对校服检查验收和记录的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或抽取一定数量校服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校服质量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

第三十九条加强校服质量检查,采购的校服一经发现质量问题,选用校服学校要立即与校服中标企业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中标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县教体局报告,同时向县市场监管局反映。

第六章校服使用管理

第四十条提倡全县学生统一着装上学,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向学生传播平等精神,引导学生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形成积极向上的校园风貌,充分发挥校服德育载体、管理为抓手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学校在举行升国旗仪式、举办学生集体活动、军训时,可组织学生统一着装。

第四十三条立足环保节约原则,选用礼服式校服的,可采用学校统一购买供学生循环使用的模式,也可探索校服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回收利用机制,努力降低资源能耗。

第四十四条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

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可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生校服。

第七章健全校服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对校服质量管理工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分工合作、主动负责、务求实效。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自律保障校服品质。

第四十六条建立完善由县教体牵头的校服选用联动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商、中小学校等做好校服选用、管理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选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学生军训服、师生活动服、礼服式校服和幼儿园园服的选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提倡用校服替代军训服。

第四十九条提倡学生统一鞋、袜穿着。鞋、袜要印制学校标识。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校服工作总结 篇11

为确保学生校服质量安全,保障我校学生的切身利益,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xx﹞1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xx﹞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我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进一步发挥家长委员会在校服监管中的作用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商定本校学生穿着校服的管理制度,并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优良、社会信誉好的企业采购校服。

学校发放告家长书在各年级以自愿的原则建议征订校服夏装一套,春秋装一套(即运动装),冬装一件,每套费用均在“一费制”原则价格范围之内并经过物价局的审核。

除起始年级,各年级校服增订时间为9月。

2、进一步规范学校校服采购程序

学校使用由市教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的'校服采购合同格式文本,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并将校服采购情况与家长委员会沟通,在学校公示栏公示校服采购情况,自觉接受家长的监督。同时,将校服采购合同向黄浦区教育局相关部门备案。

3、进一步做好学生校服“双送检”工作

学校采取“双质检”方式,递交质量技监部门加强对校服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在检验合格后,才发放给学生使用。

学校接收校服时,将查验生产企业名称标识、面辅料成分标识、洗涤标识、规格型号标识、校名标标识等是否齐全,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是否与样衣标准一致、外包装及货品有无破损等。质量标识不齐全、与样衣标准不一致、外包装及货品有破损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校服生产企业未能出具校服质量检验报告的,我校将拒收校服。

学校在收到订购校服后,将按照同一面料抽检1套校服的要求(涉及严重不合格需检验备样,学校再提供1套备样),及时将校服送市纤检所检验。检验合格后,学校将在学校网站上主动公开校服质量检验报告,再将校服发放给学生。学生校服送检费用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支,不会向学生另行收取。

4、进一步加强学校校服管理工作

我校拟定校服管理的“公示制度”、“采购制度”、“穿着制度”,并将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流程落实《意见》精神,确保校服质量,学生安全。

校服工作总结 篇12

为贯彻落实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市教委贯彻落实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及《闵行区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和管理办法》,现就规范我校学生校服采购和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确保我校学生校服质量安全,保障学生的切身利益,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学校依法办学,我校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动我校学生校服订购制度的落实。

二、程序目标

1、按《闵行区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校服采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现行《中小学生校服》标准执行。

2、通过座谈、联系家长、现场考察等方式,了解校服生产、销售、监管、使用等情况。

3、积极提倡周一晨会或校级大型活动时要统一着装,但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变相要求在其余时间也统一着装。

4、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努力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合格稳定、社会信誉好的供应商参与学生校服招投标。家委会代表参与学生校服采购工作的全过程,学校提供建议和意见。

三、实施步骤

1、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校服穿着制度。学校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决定,并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做好校服的选购和采购工作,确定校服的供应商、校服款式、材料、颜色、价格等。明确校服采购制度,并经本校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布后实施。公布时间不低于一周。

2、学生校服采购应通过综合比较、货比三家选择生产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保证、服务到位的校服生产企业。按照市工商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自签订合同起10日内,由学校将合同报送教育局设备基建管理中心备案,并由教育局设备基建管理中心送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备案。

3、校服代办服务性消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统一票据。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校服服务性收费资金。

4、学校接收校服时,必须查验生产企业提供的由上海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校服质量检测报告。对校服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服装标识等进行认定合格后才能收货。如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5、学校按照要求建立“双送检”制度。学校在将校服发给学生前,应当按照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抽样送检比例,及时将每批次校服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在学校网站、公告栏进行公布,再将校服发放给学生。校服送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6、校服生产厂商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对于学生试穿不合身等情况,尽力做好更换服务。

7、学校校服经办人员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8、学校发现校服有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9、学校成立校服监管工作小组,由校务会和家委会成员组成。家委会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的过程监管。

想了解更多校服工作总结的资讯,请访问:校服工作总结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