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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案例心得体会

发表时间:2025-12-16

公益诉讼案例心得体会(汇总十五篇)。

▷ 公益诉讼案例心得体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 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第六条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七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八条 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讼请求。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十四条 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
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二)清除污染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第二十六条 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就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前案原告的起诉被裁定驳回的;
(二)前案原告申请撤诉被裁定准许的,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原告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

第三十一条 被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其他民事诉讼中均承担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义务的,应当先履行其他民事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移送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有通过诉讼违法收受财物等牟取经济利益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收缴其非法所得、予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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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本次旁听庭审评议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强普法教育,树立民族法治意识。依靠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切实做到这一点,贯彻执行法律宣传政策。

(二)增**律援助服务范围。要为广大不懂法律的农民群众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3) 继续深化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改革,依法履行职责,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法官认证,达到查明是实、辨别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目的。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次庭审教会我们,要学习法律,懂得守法,依法处理问题,检验行为的正确性和错误性,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以上这些都是在书本里、课堂上所触及不到的珍贵财富,我们会铭记于心,认真体味。希望今后还会有同样的实***供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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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字[ ]第______号

委托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原告)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诉讼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三、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费于_________之前缴足,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解读]这两条是最初《委托代理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是律师的基本义务,本条款未做改动。如果签合同时并未收取费用。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因故中途不能履行职务,则应另行委派律师接替,甲方协助办理变更授权手续。乙方的代理义务、责任按《律师法》、现行律师执业纪律及道德规范执行。委托注意事项见合同附件《委托人须知》。

五、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如违反,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六、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代理(代为诉讼、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

七、甲方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甲方未如约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协议,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缴清代理费外。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十一、本协议如须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

十二、因委托代理或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受托律师: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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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教师职业道德经典案例评析》我的脑海不断思索:一个“好老师”的标准是什么?怎样才能做一个德行高尚的“好老师”?

归纳起来这就是:充满爱心是当好“好老师”的前提,高尚师德是当好“好老师”的标志,转化后进是当好“好老师”的职责,鼓励创新是当好“好老师”的必备素质,重视教研是当好“好老师”的重要基础。戴安邦教授认为,一个教师把课本教得很好,把知识教给学生,这还不算有真本领;只有把思想方法教给学生,让他们掌握了学习方法;懂得怎么去查文献,怎么去处理问题,懂得这个思路应该是怎样的,对学生进行科学思维的训练,这才是一个称职的教师。

十几年的教学生涯中,我逐渐明白教育学生的“三心”规则,即“爱心、信心、耐心”。爱心就是热爱自己的学生,关心爱护她们,做学生的知心朋友;信心就是教师要有信心教育好每一个学生,特别是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耐心就是对学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厌其烦地耐心教育。

学习了这本书中的好些案例事迹,对照自己的教学实际,差距是那么的显而易见。虽然自己现在在教学中从不讽刺、挖苦与歧视学生,在课堂上也总是面带笑容,在心里也是热爱着每一个学生,希望他们个个能有一技之长,但当考试下来,学生成绩不够理想时,心里就会生气,会把原因简单地归结于学生的底子不好,学生笨等。可见,自己在爱心、信心与耐心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欠缺,特别是对成绩落后的学生缺乏足够的信心。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理解了这“三心”的含义,在教学中,再也不能光是批评,一味地严格要求;而要多看到学生的优点与进步,多给学生一点鼓励与帮助,多给一点宽容与商量,少给一点指责;多给学困生一点爱心、耐心,自己要克制不急躁,相信自己的教育,对学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苦口婆心地耐心教育,一定会得到意想不到的结果。今后自己严于律已、以身作则、勇于创新的精神,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去影响和感染学生,在对待的学习困难和学习习惯不好的学生要实行优先辅导、优先提问、优先批改作业的“三优”方略。努力使我教的学生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有较大的进步,争取人人成为优秀生。总之,师德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精萃,也是优良革命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书育人,教书者必须先为人师,育人者必先行为示范,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更高的'到素质,而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是教师的灵魂。今后我在教学中要努力实践“爱与责任”这一崇高的师德之魂,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为祖国的建设与发展培养人才的历史使命。师德师风的建设对于一个学校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师德师风良好的环境学生才能健康茁壮成长;老师才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成果。师德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家长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同时也是一定社会及其阶层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不同时代对师德有不同的要求,现代师德是对古代师德的继承与发展,知识经济时代对师德赋予了新的内涵。

本人通过近段时间学习了师德师风后,我知道当一个好教师,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这样才热爱自己的教育对象——学生。在学生身上,我们要倾注全部的爱,去发现他们学习上的每一点滴的进步,去寻找他们生活中,品德上每一个闪光点,然后应用激励机制,加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恢复感到温暖,增强自信,从而缩小师生心灵上的距离,使他们产生“向师性”。这样,才会在他们成长与发展的道路上有一个质的飞跃,有了事业心和责任感,才能乐教勤教,才能善待学生。否则就会对学生敷衍塞责。关爱每一个学生是师德建设的核心内容,我们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让每个学生都能享受良好的教育。

一、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师德的人格力量。

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因为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教师是教人怎样做人的人,首先自己要知道怎样做人。教师以身作则,才能起到人格感召的作用,总之,为人师表是教师的美德。

二、终身学习,不断进取是师德的升华。

如果不常常处于学习状态,我们的知识结构不是社会的要求,因为在当今社会下,科学和技术的发展速度如此之快,因此知识和技术更新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所以,时代要求教师必须转变学习观念,确立“边学边干,边干边学,终身学习”的观念,紧跟当代知识技术的发展步伐。

三、爱岗敬业、献身教育是师德的基本要求。

教师不仅是在奉献、在燃烧,而且是同样在汲取,在更新,在升华。教师要付出艰辛的劳动,但是苦中有乐,乐在其中。教师最大的乐趣是照亮别人,充实自己。正是这种成就感、幸福感,激励着千千万万的教师不辞辛劳地为教育事业献身。

四、更新观念,努力创新是师德的新发展。

要让学生从分数的奴隶变为学习的主人。要从以“教”为出发点变为以学生的“学”为出发点,教为学服务,教不是统治学生学、代替学生学。而是启发学生学、引导学生学。课堂要成为学生学习的用武之地,成为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获取知识、训练能力、发展智力以及思想情操受到良好熏陶的场所。

五、培养师德,应加强修养。

按照教师的思想品行,道德规范和职业操行的有关要求,规范、自律自己的言行、为人处事的方式。教师应自觉地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做一个合格的教师。首先,要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要热爱教师这个职业,把它作为向国家和社会的奉献,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平台。其次要加强自律,这是培养良好师德的最好办法。同时,要有一颗进取的心,时代在进步,科技在发展,知识在更新,昨天可能是一位好老师,今天可能是一位普通教师,明天可能被教师队伍淘汰。好教师的标准应该是动态的,是不断提高的。教师要有一颗进取心,不断学习,放眼世界,弥补不足,提高素养。教师应走近学生,了解学生们的思想、情感、个性需要,切实地关心和爱护学生,使学生健康成长。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通过学习,我决心以我校优秀教师为榜样,时时处处为之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工作,积极进取。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以饱满的热情和和蔼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学生,时刻关爱学生的健康成长。言传身教,为人师表,让每一位学生适应时代的发展作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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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最新的范本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

委托方因与________离婚纠纷一案,现根据法律规定,委托________为委托方的代理人。代理期限为双方签订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执行________结束。

委托权限:

全权代理 (包括提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出或接受调解,代表委托人在调解协议、和解协议上签字,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代领款项等。)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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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11月2日,残障人士朱明建在珠海市内乘坐68路公交时,要求根据《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的规定享受优惠乘车待遇,但司机拒绝了他的优惠要求,理由是他所持的《残疾人证》没有用。按照珠海公交巴士公司的优惠政策,只有持有本市IC卡的残疾人才能享受优惠。朱明建认为这种以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区别对待外地户籍残疾人的做法与《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所规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都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明显不符。于是xx年11月30日,朱明建将珠海公交巴士公司告上了法庭。xx年1月18日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理。5月30日,朱明建起诉珠海公交巴士公司户籍歧视的案件在法院对双方协商调解之下达成了庭外调解。被告珠海公交巴士公司负责本案的诉讼费250元,并给予原告朱明建补助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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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即教师的职业道德;师风,即教师的行为作风。师德师风对一个教师特别的重要,因为,教师是学生行动的标杆。综上所述,我们清楚地意识到:正确认识自身的职业价值,倡导爱岗敬业,强化责任意识,是社会对教育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由此可知,作为教师,你要把学生培养成大家都愿意接近的人,你就要注意培养学生的道德,而你要使学生成为有道德的人,就要让学生愿意和你接近,以便对学生施加大的影响。良好的师德师风的形成,绝非一朝一夕,在制度约束的基础上,也需要广大教师提高自律意识,自觉改正自己生活、工作中的不良习惯,在学生中树立起良好的师德师风。作为一名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我认为要提高自身的师德师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一、对学生工作要热心

俗话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做任何工作都是如此,学生工作也不例外。这也说明了热心在工作中的重要性。热心可以说是做好工作的首要因素,做任何事情都需要热心和热情。要做好学生工作,首要的是要热爱这份工作,喜欢这份工作。只有在此基础上我们辅导员才能以饱满的热情热心地为学生服务、做好学生工作。学生第一天报到,辅导员作为处在接待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应热情地接待新生和随同的家长,让他们对学校不产生陌生感,而是让他们有家的归属感。辅导员也应该利用这个机会,与他们建立信任感,先了解他们的一些基本情况,这对于以后的工作是大有帮助的。

二、对学生工作要有信心

由于我院分高职和中职,学习成绩上、自制力上不如其他院校的学生,所以学生工作也就相对复杂。我们面临的事情、出现的问题也相对较多。这也许是让我们辅导员缺乏信心的重要原因,辅导员对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工作有疑虑,心态上不是很好。这就要求我们辅导员在做学生工作时,一定要对自己有信心,对做好学生工作有信心。我们在做工作之前,最好做一些详细的工作计划,我们要对自己的工作心里有数。这样能使我们的工作具有针对性和目标性,在无形中就增强了我们的自信心。我们有信心,工作做好了,学生才相信我们。

三、对学生要有爱心

学生是辅导员工作目标对象。我们在做学生工作时,要以学生为中心。学生到了学校,就是我们学校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分子。我们的辅导员要爱我们的学生,把他们真正地纳入我们的这个大家庭之中。在做学生工作时,时时爱护我们的同学。要让他们感觉到我们这样一个大家庭对他们的爱。不能由于自身的疏忽、错误而伤害我们的同学。作为辅导员,我们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要管好自己的嘴。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一定不能说。即使是我们的同学犯错误了。我们也要换一种方式,对他们进行说理,积极引导。在工作中说一些他们能够容易接受的话。我们辅导员自己犯了错误,要作自我批评。我们要经常深入学学生到了学校,就是我们学校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分子。我们的辅导员要爱我们的学生,把他们真正地纳入我们的'这个大家庭之中。在做学生工作时,时时爱护我们的同学。要让他们感觉到我们这样一个大家庭对他们的爱。不能由于自身的疏忽、错误而伤害我们的同学。作为辅导员,我们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要管好自己的嘴。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一定不能说。即使是我们的同学犯错误了。我们也要换一种方式,对他们进行说理,积极引导。在工作中说一些他们能够容易接受的话。我们辅导员自己犯了错误,要作自我批评。我们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和他们进行沟通,对于出现问题的同学,要给予关爱。

四、对待学生要真心

我们辅导员和同学们的接触过程中,要真心地对待每一位同学。同学们出现什么问题,遇到了什么解决不了的事情,作为辅导员要真情实意地为其解决。要让同学们感觉到我们是确确实实地为其解决问题,实实在在地为其解决困难。而不能让学生感到我们是在摆花架子。只有真心地对待我们的每一位学生,我们才能赢得他们的信任,出现了问题他们就会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我们辅导员。他们才会让我们来为他们解决问题。

五、对学生要耐心

我院男生比较多,比较顽皮的学生、不爱学习的学生和不听话的学生可能占有相当的部分。我们在工作中如果遇到这样的学生,我们首先要把自己稳住,要有心平气和,要有耐心。我们要耐心地为他们做好出现的每个问题和每件事情,要耐心劝说每一位出现问题的同学,耐心地听取每一位同学的倾诉。辅导员耐心了,我们的学生才能安下心来。在同学们的日常学习生活中,我们应该有计划地找一些同学谈话,耐心地听取他们近期的看法和想法。遇到顽皮的、不听话的、不爱学习的学生,要耐心地劝说,积极引导使其逐渐步入正轨。

六、对学生要关心

同学们从踏入校园的那一刻开始,也就真正地进入了我们的视线,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中。这就要求我们关心学生的生活,关心学生的学习,关心他们的健康。学生来报到了,要帮助他们做好入学工作。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我们要认真地倾听,认真地做笔记,并及时地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自己解决不了的,要及时的向上级反映,也可以和各位辅导员讨论寻求解决的方法。千万不能拖沓,更不能不解决。

七、对学生要有宽容心

学生们在日常的生活中,难免地会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一旦学生出现问题时,我们不能一味地批评,总说他们的不是,说他们这不应该,那也不应该。这样就在无形中增加了他们的心理负担,不但解决不了问题,甚至有可能使问题激化。这就要求我们对学生要有宽容心。同学们出现了问题,该批评的还是要批评的,但是要以说理为主,在此基础上指出他们所犯的错误,并为他们指正,这样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才能信任我们。

八、对学生要有责任心

作为辅导员,我们应该对我们的学生有责任心。我们要对他们在校中的生活学习负责,对他们的身心健康负责。同学们既然来到了学校,他们的一举一动我们都要负责。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学生出现问题了,要及时解决。我们要经常深入到同学中,了解他们学习生活的最新动态。只有我们对学生负责了,学校才会信任我们,学生才会信任我们,社会才会信任我们。

通过师德师风学习,也让我发现了自身的不足。做人民满意的教师不能光作为一种口号,要付出实际行动,在教育教学中首先要学会不断学习,以学习来丰富自己的学识,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其次,在实际教学中要勤于钻研,倾心育人,要用心去传授知识,培养学生多方面的智力;另外,师是服务于学生的,在服务学生的同时,要教会学生怎样做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总体而言,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的学习中,警示了我工作中的不足,更让我体会到人生的价值所在,特别是作为一名教师必须要有很强的责任感和乐于奉献的精神,要有良好的心态热爱好工作,学生管理工作是快乐的,奉献是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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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施工生产会议召开后,三公司在第二天迅速召开大会,全面传达集团公司会议精神。通过一整天的听和看,我作为施工一线的管理者,内心受到了深深的触动,在中国铁路迅猛发展的今天,同行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在国家经济扩大内需的大舞台上,落后就注定失败,失败就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作为三公司的一名员工,我也深感我们的管理确实也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诸多事故案例最具说服力。听了领导罗列的一些安全、质量事故,心里是又气又恨,公司的兴衰直接关系到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句古话说的好“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如果我们每位领工人员都有很强的责任心,每位职工都有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我想这些事故的发生是可以避免的。分析起来有诸多原因,但最终我认为还是归纳到管理上,如果管理者使每个人都对安全、关键部位的质量都有深刻的认识;如果分工时按其所能,合理分配;如果超前预想、准备充分、关键部位卡死;如果奖罚分明、真正和经济利益挂钩,不计较个人的得失;如果大家凝聚一心……这些事故会烟灰云灭。

“不打无把握之仗”,管理者分工要因人而已,应根据职工个人的能力安排其作业内容,做到人员安排下去自己放心,关键危险源自己现场卡控,或者给带工者重点强调,早点名制度逐步落实到每位参与施工人员。在京九线商丘段我队职工胡克俊、姚志刚带领放线各架设了120多公里承力索及导线,且架线进度也很理想,也没出现一起锚段放错或线放断及杂点的现象,还有杜德平一直在队上挖坑、打基础、整杆,也未出现一起挖破电缆事故。

对民工队的分工也同样道理,需要民工队补充时要择优使用,没有单独施工能力的队伍绝不能大包其工程,我们目前给民工队的分包其实就是工费的分包,并不是说给他们一划区段就不管了,其实民工队伍也是我们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且还要对其严格控制,在商丘我是这样管理的:民工队里经我们实践考核确实具备代工能力的就让其带工,以减少职工不足的压力;对不具备单独作业能力的民工队伍绝不能放开施工,否则,会添很多乱子,对力量薄弱的民工队伍要配备较强的带工人员,对民工头的要求和职工一样,对民工的要求和队上的合同工一样,民工头有条件的必须参加队上的早点名、晚碰头会,针对住宿分散的民工要定期安全培训、技术交底,为了能管住民工,队上制定了一套管理办法,如参与队上管理的民工先交安全员那里5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发现现场一次一位不戴安全帽的罚款50元,监理报队上一次质量不合格的或未按标准操作的罚款200元,和带工人员顶撞或不听从指挥的罚款100元等。

当然,我们目前面临的困难也很多,如材料到货不及时,工期短,带工人员少,线下单位制约等,但这些都不能充当我们发生事故的理由,领导说的很好,前期施工生产准备不足是造成最后大混战的主要原因,有句古老的格言“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虽然不知过去了多少年,仔细一想这话还是挺有道理的,上级要求的工期也许不是太科学,但我认为他们以国家利益为重,要求缩短工期是有道理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适应这种特定的环境。

针对安全这方面我有一点小建议,安全工作如果只靠安全员来抓,一个队配备3个、4个都同样不会有好的效果,因队上有时一天分十几个作业面,他们不可能面面俱到,队领导必须做到四多“多讲、多查、多奖、多罚”,哪怕工作再忙都不要忽略此项工作,实践证明它是很有效的,安全员怕得罪人,也会顾虑到自己的工作开展,并且执行力度也不太强。06年在京沪线我队的安全员是胡克俊,其实他是兼职的,因每天他都投入到紧张的施工生产之中,那年一直到工程结束我队没出现过一起安全事故,这是靠什么?靠的是队领导白+黑地讲,5+2地查,不怕得罪人,直接和经济挂钩。我认为和经济连到一起的作用很大,在哈大线有这样一个实例:由于哈大是引用的德国先进技术,上部所有材料都是德国进口的,一天,我和德国一位工程师步行在车站检查,他指出线叉一头的一个螺帽不是进口件,我仔细看了半天果然如此,必定是作业人员安装时弄丢了,配了一个国产螺帽,我给他说螺帽也拧紧了不会有事的,他连说“NO、NO”,并强调一定要换掉,还说他们领导知道了会扣他工资的,他那时的月薪好像是人民币近20万,我一是佩服他的敬业精神,二是感觉他对自己的薪酬高度重视。

转变思想,提高认识。我们的确应紧跟时代的步伐,近几年我国的高铁时速是突飞猛进,我记得铁道部一次、二次……六次大提速,那时也只不过达到160km/h,我国自行设计的第一条秦沈客专时速是200km/h,时隔几年,时速要达到350km/h、580km/h,光比较数字差可能大家都会发现“快快快”,但我们的思想有猛回头式的转变吗?我们的认识有飞快的提高吗?前些年我国的电气化设计、施工引进德国技术,法国技术,现在我国设计、施工水平已位居世界第一,这本身就是一个大胆创新,大胆尝试,我感觉一点问题不出设计方恐怕也不一定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这对于我们安装、调试方更是一种考验,我听到有人提到两个疑问:一,高速列车入隧道口时的瞬间气流压力是多少?二,同一隧道内上下行两列车相遇时的瞬间相对气流压力是多少?这些是否会危及到行车安全?我想目前还没有现成的计算公式,这就要求我们要和多方单位、专家互学习、共探讨、多总结,只有想别人想不到的,才能做别人做不到的。

环境不会因人而改变的,我们只有学会适应环境,才得以生存、发展、辉煌,不管以前是轰轰烈烈,或是平平淡淡,但那毕竟已属于过去,有位伟人这样说过“过去的就让他过去吧”。我们莫忘昨天的历史,深刻吸取今天的教训,共同描绘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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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__行政诉讼一案,委托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__________行政诉讼案的第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精选22篇)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如果约定是按收回金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赔偿;代理费不退回;乙方仅收取部分或没有收取代理费的,自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之日。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业务相对繁忙,要求每位律师对诸如领送证据材料、法律文书之类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亲历亲为,既不合理也无必要。将此类工作交由助理人员去完成,并不违背《委托代理合同》的本意,也不违背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乙方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旅差费用。

甲方有责任如实陈述案情,及时通报案情。如甲方隐瞒、捏造事实等,或拖延、故意不告知乙方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本案件的有关通知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承担乙方的律师服务费损失。

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___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__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__________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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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总类、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与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末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其他等内容。

第一部分,首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总结归纳出容易出现劳动争议的条文,链接相关法律文件,为读者指明处理该类争议的法律依据。其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条文为核心,链接相关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类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方便读者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更快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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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_________就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书一案发生纠纷,甲方拟向_________提起诉讼和/或仲裁(下称“该案件”),并需聘请律师代理。

条甲方必须真实、全面地向律师叙述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和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一条 甲方在此就甲方与_________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书纠纷一案,委托乙方指派其律师担任该案件诉讼和/或仲裁及执行的代理人,但有关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或仲裁请求,进行和解。

条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办理该事务的必要的方便条件,并承担乙方律师赴异地处理该事务的差旅食宿费用以及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办理该事务所必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在上述第一条中所作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和/或_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有关该案件的诉讼和/或仲裁代理人。

若代理期限届满,乙方未实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代理目标,则本代理协议自动解除,甲方有权自行代理本案。

条因乙方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乙方应退还预收的代理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就乙方代理该案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四条规定金额的律师费,此外乙方就代理该案件所发生的实际开销应另由甲方据实支付。上述实际开销包括乙方发生的与该案相关的电话费、传真费、复印费、中国国内的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杂费。

第十条如方要求变更上述协议条款,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四条 甲方根据上述第三条之规定所应支付的律师费及实际开销应按以下规定向乙方支付:

4.1 首期律师费为_________美元,应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乙方。

4.2 第二期律师费为_________美元,应由甲方在该诉讼的第一审诉讼审结(包括由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调解书)后,或者在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立即支付给乙方。

甲方因 纠纷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所派律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代为办理委托事项。

4.3 第三期律师费为_________美元,应由甲方在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件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并得到法院立案后立即支付给乙方。

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代理的权限在整个过程中甲方授权均为全权代理。详见出具给乙方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本合同生效后一次性授权。

4.4 第四期律师费为甲方在该案件中要求被告或被申请人偿还之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的1%。在该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被履行或被执行完毕后。

双方协商采用风险代理的形式。风险代理就是指甲方不事先支付乙方的代理费和办案过程中的差旅费。甲方根据乙方的办事进度和成果支付乙方的代理费和差旅费。办案过程中应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需要鉴定的鉴定费由方直接向法院交纳。

4.5 乙方就代理该案件所发生的实际开销,应由甲方随时凭乙方的要求补偿给乙方。

第五条 甲方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应由甲方付至乙方书面通知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时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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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_____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_____________行政诉讼案的第__________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甲方的指定。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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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出现,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以下简称高法司法解释)于**年1月1日正式施行,急需在实务中将其精神贯彻落实,挖掘一些解决审判实务的办法,以正确地定纷止争。现仅就公诉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进行讨论。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属性及特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结合。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引起的,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在刑法上是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则是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质上附带民事诉讼仍属于民事诉讼,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对刑事的依附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在程序运用和法律适用上均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侵权范围之内。附带民事诉讼的依附性还体现在诉讼时效、地域管辖、上诉期限、审判组织、送达等方面的一致性。

2、相对独立性

附带民事诉讼可分开审理、分别判决;在适用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即民事诉讼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如诉讼启动的自愿原则、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则等。

3、赔偿范围的物质性和直接性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而且,物质性损失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具体实务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

1、赔偿权利主体

(1)被害人。即被刑事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患有精神病等,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现。

(2)已死亡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近亲属按继承法等民法规定的顺序行使,应根据具体案情,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3)犯罪致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的实际扶养的人提起。被扶养人包括抚养、扶养、赡养三种情形,应根据具体案情,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4)人民检察院。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因种种原因未提起时提起。

(5)财产保险关系中,先行支付赔偿金的保险公司。

2、赔偿义务主体

(1)刑事被告人。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它共同致害人。

(3)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及共同犯罪中无刑事责任能力致害人的监护人。

(4)共同犯罪中,已死亡犯罪人的遗产继承人或财产保管人。

(5)单位犯罪中的单位。

(6)其它与犯罪相关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如交通肇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按劳务关系、职务关系等转由行为人之外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犯罪的,赔偿权利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高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4、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5、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说明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存在,则应当将承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而对于那些并不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规定,而是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签订的其它保险合同而发生的保险,由于保险公司不是法定的其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赔偿范围要另行审理才能确定的,不应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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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劳动争议的诉讼,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它通过司法程序保证了劳动争议的最终彻底解决。由人民法院参与处理劳动争议,从根本上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有助于监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利于生效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3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举证责任、仲裁效力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解释》主要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

体——劳动者的立法精神 ,同时也要有效地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遵循司法审判中的一般诉讼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回避原则;着重调解的原则等。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以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此外,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还应体现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此外,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还应体现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的原则。劳动行政机关是国家管理劳动工作的专门部门,了解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外,工会等有关部门都从事企业生产、安全、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各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也比较熟悉;特别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是代表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直接受理和负责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对争议的原因、过程等情况比较了解,且有一定的办案经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多向这些部门调查,密切与之配合。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按理范围,《解释》适当地扩大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行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在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基础上,《解释》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或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天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做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释》还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做出裁决。

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招用沿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共计83条,极大地丰富了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无论是对公民参加诉讼还是法官审理案件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在这些规定中,对劳动争议而言,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并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责任。在证据规则中,对举证不能的后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还规定了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做出裁判。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问题上,《解释》免除了劳动者的一些举证责任,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针对过去长期实行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均可以随时提出新的证据主张,导致诉讼程序的安定性得不到应有保障的问题,新的《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情确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举证期限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对逾期举证的,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也就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且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推翻原判的新证据。举证期内提交证据材料有困难的,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决定。

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互相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证据交换的主持人是审判人员。

《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非法”的范围进行了限定。电视暗访、私自录音、录像,不一定就是非法证据,只有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侵犯了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等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才是非法证据。

▷ 公益诉讼案例心得体会 ◁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形式。公益诉讼以其特殊的目的和独特的方式,对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逐渐形成了一批成功的公益诉讼案例,这些案例直接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法治环境的改善。在这些案例中,我从中学到了深刻的道理和宝贵的经验,从而对公益诉讼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其中一起公益诉讼案例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是一起关于环境污染的案件,涉及到一家化工企业的违法排放行为。在该企业开展生产活动的过程中,他们恣意排放废气和废水,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给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了极大危害。有关部门曾多次监管和处罚该企业,但企业始终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


正当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成为当地居民的共识后,一位有识之士发起了一起公益诉讼。他代表受害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停止污染行为,并对受害居民进行适当的补偿。在法庭上,原告律师充分展示了企业的违法事实和对附近居民的危害,成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经过多轮庭审和质证,法院终于做出了判决。法院判决该企业停止违法排放,恢复周边环境,对受害居民进行相应的赔偿,并对企业开出了巨额罚款。该案件的判决,不仅保护了受害居民的合法权益,也对全国范围内的化工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通过该案例的曝光,公众对于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政府部门也对于环境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从这起公益诉讼案例中,我得到了许多启示和体会。公益诉讼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该案件中,公益诉讼为受害居民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需要有识之士的参与和支持。正是因为有人敢于站出来维权,才促使了这起案件的进展和成功。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需要每个人积极参与其中。公益诉讼还需要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在该案件中,媒体的曝光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响应。这也提醒我们,公益诉讼需要不断地宣传和推广,以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参与。


小编认为,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治建设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学习和研究公益诉讼案例,我对公益诉讼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公益诉讼的实施需要有识之士的支持和参与,也需要媒体的广泛宣传和推广。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希望未来有更多的公益诉讼案例出现,为我们的社会带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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