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吧

导航栏

×
你的位置: 笔记网 > 读书笔记 > 导航

读书笔记|打印公司章程介绍信(集合15篇)_打印公司章程介绍信

发表时间:2024-11-14

打印公司章程介绍信(集合15篇)。

打印公司章程介绍信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地址、经营范围,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原为:“公司住所:_________”。

现修改为:“公司住所:__________”。

二、第四条原为:“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类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不含仓储)、日用百货(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箱包、五金、交电、建材(不含木材)、钢材、水泥制品、陶瓷、粉煤灰、灯具、农具机械、食用农产品销售”。

现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类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不含仓储)、日用百货(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箱包、五金、交电、建材(不含木材)、水泥制品、陶瓷、粉煤灰、灯具、农具机械、食用农产品销售”。

______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XX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打印公司章程介绍信 (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本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XXXXXXX(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深圳市XXXXXXX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打印公司章程介绍信 (三)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

四、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如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1

八、管理公司的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及投资决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增资、减资。

十、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当公司章程的内容与股东协议等股东之间的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打印公司章程介绍信 (四)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五)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代理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

打印公司章程介绍信 (五)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股东直接为治理和发展所制定,为公司营造了一个实现自治的.领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法主要以非强制性规则为基础提供了一套公司设立及经营的“范本”,而公司则可以通过其章程来对这一“范本”中的规则作出符合自己需求的选择,并在公司内部形成一定程度的自我规范,亦即自治,如何在“范本”这一“标配”的基础上升级成高度自治的“高配”,我们需要把握好一个平衡点,即在不触及强制性规范的基础上实现最大化的意思自治。

一、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事项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约定了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并且提示可以通过章程的规定进一步扩大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这些专属职权具体包括: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策;董监高(除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更换和报酬事项决定;公司董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议批准;对公司增、减资、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这类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此外,《公司法》第十六条提到: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也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这些事项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得授权予董事会等其他机构。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

对于《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日常性关联交易与日常性之外关联交易的强制性披露要求,我们应注意到,对于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核心员工的认定的问题上明确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当然,认定的前置程序不能省略,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然后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才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管理办法》同样规定了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特殊事件,即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的,股东大会需要就董事会提交的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及程序

1、《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公司每年一次的定期股东大会以及强制触发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情形: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到股东大会的召开,我们不能忽视事前的法定通知公告义务,对于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而需要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要注意的是,计算提前通知时间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八条对于股东大会召开的事前通知义务也做了明确要求,即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三、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九条要求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对于新三板公司,虽然其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律师的出席见证仅是“可以”,未予强制要求,但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必须有律师到场并出具见证意见。

四、董事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人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和监事会。其中,固定的每年度至少两次的会议应当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而临时会议的召集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以另行规定。

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五、监事会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且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六、股份转让的限制

在股份转让限制问题上,新三板公司章程需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要求:

对于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于董监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为强制性条款,但是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我们可以对公司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更高要求的限制性规定。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指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然而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能够由董事会决定的时期仅限于挂牌之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三条明确提出,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可见,挂牌后,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和解聘,只有股东大会才有生杀予夺的权利。

八、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1、不得向董、监、高提供借款。《公司法》在董监高借款问题上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该条立法的目的其实很简单,就是维护公司的法人财产不受侵害。

2、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解决机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将纠纷解决机制列入了章程必备项目,即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东、董监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当指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新三板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挂牌申报的必备文件和运行基础,一旦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则会影响公司挂牌。

打印公司章程介绍信 (六)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打印公司章程介绍信 (七)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打印公司章程委托书三

xx工商分局:

因本单位业务需要,特派同志,身份证 前往贵单位查询档案。

查询内容如下:

1、

2、

3、

4、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名称)

拓展:

公司章程的意义

自去年新《公司法》开始实施,公司注册流程简化以来,无数投资者注册成立了新公司,但是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在注册公司之时,往往从省时省力的角度,选择中介机构或是个人代办公司注册流程。而却在中介者打印好工商局要求的材料后,看都不看便直接签字,殊不知这个行为具有多大的法律风险。当然,许多投资者认为,那些枯燥的条文看也不懂,看了也没用,就是给工商局备案用的而已,自己永远都用不到。这些严重缺乏对公司章程重要性的认识的意识形态,忽视了公司章程的优先适用原则,仅仅在工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基础上选择填空,而造就了无数的`“白痴章程”。有的公司甚至将公司章程视为可有可无的摆设,在公司成立后便把章程束之高阁,像档案一样收藏起来,不仅无法发挥章程的作用,甚至对很多违反章程的公司行为都全然不知。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某公司有两名股东分别持股80%及20%,注册公司之时直接使用了工商局的范本章程。后来公司在大股东的主持下经营得有声有色,而小股东除最初的投资外,并未参与公司经营。大股东便在连续分红几年后渐渐产生了不满。于是,便在律师的建议下,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从而稀释了小股东的股份,最后小股东只剩下5%的股权。对此,小股东非常气愤,认为大股东未经自己同意便擅自增加注册资本,这是违法行为。但是,事实上,大股东的行为并未违法,更没有违反公司章程,因为工商局的范本章程中,增资的股东会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很显然,持有公司80%股份的大股东独立作出这项决议是没有问题的,小股东也只能认栽。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在美国,公司章程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组织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或Charter)和公司章程细则(Bylaws)。其中,公司章程细则被称为公司的内部(InternalConstitution),也是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之间的合同。

作为公司的“宪法”。公司章程肩负着调整公司组织及活动的职责。因此,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考虑周全,力求内容详尽、用语准确而无歧义;将《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使章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章程不应该简单地抄录《公司法》条文,应是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调节股东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的效用。

可见,国外的大公司动辄上百页的公司章程不是没有道理的,公司章程细则中的每一个条文都不可忽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违反章程的行为会构成公司诉讼的诉因。另外,根据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的规定,董事违反章程运作则需要承担个人责任。因此要充分重视章程,章程对于公司是有效的文件,并不是一纸空文。

打印公司章程介绍信 (八)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分公司章程范本企业文化公司章程简单范本投资创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打印公司章程介绍信 (九)

一、 总则

为了配合医疗制度改革,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门诊部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门诊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诊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1、本门诊部是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民营门诊部,具有医疗机构法人资格。

2、门诊部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门诊部的债务承担责任,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门诊部管理制度》和门诊部财务制度。

3、门诊部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门诊部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门诊部从事医疗活动,执行医药卫生物价收费政策。必须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门诊部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门诊部名称:武汉市硚口区永利综合门诊部部

2、门诊部地址: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永利村下铁路大厂6号

3、组织机构:董事会→董事长→门诊部主任→监事

三、门诊部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1、门诊部的注册资金为:30万元。

2、注册资金如有虚假或在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3、经营范围:主要为门(急)诊、家庭病床等,其它详见执业许可证。

四、股东组成

自然人:王 进(以下简称甲方)

自然人:王小杰(以下简称乙方)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为门诊部董事、监事的权利。

(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3)对门诊部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4)有权查阅门诊部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门诊部财务会计报告,对门诊部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5)门诊部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6)门诊部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7)门诊部侵犯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2、股东的义务:

(1)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2)以所认缴的出资额对门诊部承担责任。

(3)门诊部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门诊部章程,保守门诊部秘密。

(5)支持门诊部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门诊部业务发展。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

1、门诊部注册资本为30万元。

2、股东出资额比例如下:

3、股东以货币、实物出资。

4、各股东应当于门诊部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七、股东会

1、门诊部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门诊部的最高权利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门诊部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门诊部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对门诊部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发生门诊部债券做出决议;

(9)对股东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0)对门诊部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制定和修改门诊部章程。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门诊部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组织形式以及修改门诊部章程,必须经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4、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

门诊部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5、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6、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门诊部章程,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可有效。

8、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八、董事会

1、门诊部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两人,出资方(自然人)两人,董事长一人。

2、董事长为门诊部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3、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4、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免除其职务。

5、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门诊部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门诊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6)拟定门诊部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7)决定门诊部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解聘门诊部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门诊部副主任、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门诊部基本管理制度。

6、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做出决议,在三分之二董事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可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九、经营管理机构

1、门诊部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并根据门诊部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门诊部经营管理机构主任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主任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门诊部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门诊部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门诊部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门诊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门诊部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门诊部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门诊部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2、董事、主任不得将门诊部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主任不得以门诊部资产为本门诊部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董事、主任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门诊部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门诊部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时,所得收入应当归门诊部所有。

董事、主任除门诊部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门诊部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主任执行门诊部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门诊部章程的规定,给门诊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和主任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任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十、监事

1、门诊部设监事一人,任期五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门诊部财务;

(2)对董事、主任执行门诊部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门诊部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主任的行为损害门诊部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十一、财务、会计

1、门诊部应当依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2、门诊部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3、门诊部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4、对门诊部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二、解散和清算

1、门诊部的合并和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3、门诊部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4、清算组成立后,门诊部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并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登报公告三次;对门诊部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责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清算小组通过后执行。

5、清算后门诊部财产能够清偿门诊部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而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6、清算结束后,门诊部应向依法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十三、附则

1、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门诊部股东会。

2、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并于门诊部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3、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股东签名(或盖章):

20XX年X月X日

打印公司章程介绍信 (十)

第七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出资人聘任。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派选连任。

第八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出资人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应由出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出资人决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打印公司章程介绍信 (十一)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打印公司章程介绍信 (十二)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打印公司章程介绍信 (十三)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十七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打印公司章程介绍信 (十四)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x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4xxxx,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介绍信的写作规范

(一)普通的`介绍信。用公文纸书写:

1. 在公文纸正中的地方写“介绍信”三个字,字要比正文大些。

2. 联系单位或个人的称呼。

3. 被介绍人的姓名、身份、人数(派出人数较多,可写成“×××等×人”)。

4. 接洽事项和向接洽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希望。最后可写上“请接洽”、“请予协助”、“此致敬礼”等语。

5. 本单位名称和写信日期,加盖公章。

(二)带存根的印刷的介绍信。有规定格式,使用只须填上有关内容。

1. 存根部分简填,以便日后查考。

2. 介绍信部分要填写的详细些。

3. 派人联系办理重要或保密事情,要注明被派人员的政治面貌、职务。

4. 重要的介绍信要经领导过目或在存根上签字,有的还要限制有效期。

5. 除介绍信部分需加盖公章外,存根与介绍信的虚线正中亦要加盖公章

打印公司章程介绍信 (十五)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文章来源://www.dsbj1.com/dushubiji/177575.html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