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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期刑满思想总结(热门19篇)_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发表时间:2017-11-20

缓期刑满思想总结(热门19篇)。

『一』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书是逆境中的慰藉,书房是文人精神的巢穴,是人生的禅宗殿堂。循借着内心的光亮,在生命折转的光阴中,静心品读,掬一捧茗茶,点一盏心灯,撑一叶扁舟,在文学的朝堂嗅到淡淡墨香。一点一划、一钩一折、一撇一捺,书中的每个字都是生灵的情感寄托,蕴藏着扑面而来的难以抵挡的人文气息。

书籍并不狰狞,在读书的过程中大可不必味同嚼蜡、食之无味。只要把心藏在书里,等待的情感共鸣和共同认知就会迸发出来。书籍不可全都泛泛而读,这种横扫千军万马的气势虽然壮阔豪迈,却有着糊弄和应付之嫌,容易漏去许多精华。

书籍不可能都啃字、揉字、破内涵,这样的批评会导致严重的一叶障目、一瞥豹。真正的读书,精泛结合,才会有嚼蕊淋竹、唇齿留香的无穷韵味。

为了弘扬学院的内部文化,书籍是一个很好的媒介。阅读法律书籍或文学书籍可以使人反省并逐渐扩展。有鉴于此,法学院举办了法律文化节读书活动。

一、学习成果展示

以宿舍为单位分组,针对本宿舍所选书目从中选取一章或某一部分阐述自己的观点,以***的形式展示本宿舍的阅读成果,包括介绍书目的写作背景,作者简介,内容梗概以及读后的感想看法。书中发人深省、共鸣的地方,使师生相互交流,产生思维碰撞。

二、自我展示

对于每个宿舍所选书目问题,涉及法律知识、生活规划、社会动态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在学生群体中关注度相当高。同学阐述自己读书感想,并对书中内容加以具体化的拓展,以展现自己的阅读成果,分享阅读知识,交流阅读经验。

三、观赏微电影

选取与法律、文学相关的励志微电影,以书籍为主线讲述感人故事,引发深刻思考。看完后,同学们交流了看法和感受。

本次活动的顺利完成,不仅加强了学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而且增强了全班同学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的能力。同时,增加了学生之间的相互了解,加强了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使法律文化节更加顺利。通过这次活动,学生们对优秀书籍有了更深的了解,对读书有了更深的了解,提高了个人文化素养。

『二』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近日,中华大街街道积极开展正风肃纪专项行动,促使广大干部把心思和精力集中到抓工作、谋干事、促发展上,全面提高机关整体素质,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真学”提升干部职工素质。该街道制定完善干部职工学习考核制度,以自学、组织集中学等方式进行深入学习,形成浓厚的工作氛围。开设社区干部讲坛,通过“岗位练兵”、“全员培训”等活动,提升街道干部综合素质;举办警示专题讲座活动为抓手,筑牢拒腐“防火墙”,打好防变“预防针”;开展比学赶超竞赛活动,加强竞争意识,比学习、比效率,比服务质量、工作能力,使全街道形成比学赶超的强势发展劲头。

“真查”找准自身差距和不足。该街道重点就执行力、工作效率、服务能力、业务素质、工作作风五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本着“实事求是,决不护短”的原则,进行深入查找,并及时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措施,坚决杜绝聚众闲谈、上网聊天等个别现象发生。针对部分干部不同程度地存在思想上“散”、工作上“虚”、作风上“浮”的问题,该街道下猛药、使硬招,狠刹迟到早退、班后早餐、中午喝酒、忽视学习、损公肥私等五股歪风,倡导树立争先创优,勤奋好学、克己奉公、增强团结等四种正气。该街道还在16个社区建立了群众工作站,使工作站成为密切干群关系的“连心桥”、了解社情民意的“直通车”、维护稳定的“减压阀”、促进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真改”确保正风肃纪取得实效。该街道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分类,对个人存在的问题,党组织进行戒勉谈话,帮助其强化服务意识和加强工作能力;对街道和社区存在的问题,责令其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确保所有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同时健全机关干部包居工作制度,对发展难题、民生实事明确负责人,并坚决做到“三亮”,即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该街道推出三项服务承诺,服务“态度”承诺即回答询问热心;服务“时间”承诺即对于手续齐备的事务由专办人员及时办理,不推、不拖;服务“质量”承诺即各项事务办理要保质保量,不等、不靠。同时向办事居民发放《服务承诺监督卡》,公布服务承诺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正风肃纪取得实效。

『三』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贻刑

宋-韩琦

忆帅秦亭二纪馀,当时宾幕盛芙蕖。

椎牛共乐毬场宴,倚马常资记室书。

台席久从还绶退,月卿犹滞剖符居。

樽前想解留连意,一笑难逢易掺袪。

『四』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内容提要】在传统的五刑制中,流刑处于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以有效惩治降死一等的重罪作为预定目标。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从隋唐以来,流刑惩治力度不足的问题一直很突出,在降死一等重刑的层面,宋、金、元等朝代均采取了不同的调整措施。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本文对明代的流刑进行了通贯的考察。文章认为,早在明初洪武一朝,传统流刑已经基本废而不用。《大明律》定以流罪的条目基本以“宽”、“减”的形式,以徒役或以赎免的方式得到落实。而流刑所承担的司法任务则由五刑之外的口外为民与充军,主要是充军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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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之际,以徒流刑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正式确立。在五刑制的确立中,流刑的出现具有特别的意义。流刑的来源虽早,然秦汉以来,这种以乡土观念为前提的惩治方式并未得到经常的实施,这意味着其惩治力度如何已经很久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检验,这明显与死刑、徒刑、笞杖刑不同。其次,在秦汉以来零星出现的“流”,多将犯人流至边方,其实施的重心仍在劳役,而非流远本身,这与五刑制中流的特征也有很大的差距。[1]流刑在南北朝后期进入五刑体制,占据其中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并改变自己以劳役刑为重心的特征,而以把犯人流至远方作为主要的惩治内容,其中恐怕与魏晋之际法律儒家化的背景有密切的关系。《唐律疏议》注解“流刑三”一条,称,“《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2]这可能是对这一历史事实最好的注解。

正是因为流刑进入五刑制有这样较为特殊的背景,尽管五刑制的确立在中国古代刑罚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五刑制本身从一开始也是有缺陷的。流刑惩治力度不足,与其在五刑制中的地位不相符合是其中的关键问题。这一点在五刑制刚刚确立的唐代就已经十分明显。

唐代流刑三等,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流均居役一年,且不加杖。[3]官员流者不需居役,只附籍当地,如同百姓,待期限一满,“有官者得复仕”。[4]普通罪犯居役一年后,也附籍当地,流限一般为六年,不应流而特流者为三年。期满,即可返回原籍。对于这种流刑的惩治力度,北宋熙宁中,大臣曾布有明白的解说:“---大辟之次,处以流刑,---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轻重之差。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井,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亦轻矣。”[5]可谓一语中的。还可以再与次流刑一等的徒刑相比较。唐代徒刑五等,居役年限自一年、一年半、 二年、二年半、三年不等,虽无流远之苦,然“著钳若校”,在官吏监督下进行无偿劳动的时间,却比犯流刑者要长。徒刑实际惩治的强度,与流刑相去不远, 甚至轻重有所倒置。

隋唐以后,五刑制基本为以后各朝代继承,成为官方明文规定的刑罚体系。为此,解决流刑三等惩治力度的不足也成为各朝代重要的司法课题。 宋代于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定“折杖法”,以杖折徒流,流刑四等即改为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6]宋代独具特色的刺配由此得到充分的发展。[7]宋代刺配集刺、杖、 流于一身,堪为降死一等的重刑,自宋初作为免死的刑种出现以后,行用逐渐频繁,法规日见繁密,实施日见规范,为司法者所倚重至于出现滥施的局面。刺配起到的其实是五刑制中流刑本应承担的任务。金人明言流刑“非今所宜”,而以徒代流,即二千里比徒四年,二千五百里比徒四年半,三千里比徒五年。[8]《大金国志》载:“徒者,---实拘役也。徒止五年,五年以上,皆死罪也。” [9]传统的五刑制下,徒刑从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 大金国志》称金代徒刑至于五年,又言五年以上为死罪,传统流刑为徒刑所代已成为事实。

最值得注意的还是元代的“新流刑”。[10]所谓的“新流刑”是指流远与出军。它们都是从蒙古族古老的惩治方式中脱胎而来的,从元代建立以来一直得到实施,并且有日见倚重的趋势。出军与流远的主要去所在素为“瘴疠”之地的湖广与北鄙的辽阳。[11]罪犯一般是南人发北,北人发南。出军的罪犯到达配所之后,主要是“从军自效”, 以增强边方镇戍军伍的实力,流远的罪犯似以屯种为主。原则上,除了大赦,出军与流远的罪犯要终老发配之地。与传统流刑相比,其惩治力度之强不言而喻。出军与流远起初并行,至元仁宗、元英宗年间,出军逐渐进入流远刑,使流远刑成为一种包括多种惩治方式,具有多种层次的刑罚,并进而进入了国家法定的刑罚体系。《 经世大典・宪典》规定的五刑制中,流刑被正式界定为“ 流则南之迁者之北,北之迁者之南 ”。 [12]这标志着包括了出军的元代的流远刑成为一种新的流刑,并正式代替了五刑制中传统流刑的位置。

就唐代以后各朝实际应用中的刑罚看来,死刑、徒刑、笞杖刑的实施相对比较稳定,而降死一等重刑的调整却是十分频繁的。在这样的调整之下,传统流刑基本没有得到行用,真正承担惩治降死一等重罪任务的,是各朝代根据当时的需要和本朝的特征创建的新的惩治手段。

明初律、令明确规定,以传统的五刑制为国家法定的刑罚体系,其中流刑仍分传统的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其中,《 大明律》规定的处以流刑的条目约有 45条。适用的对象分缘坐与实犯流刑两种。就设置的惩治力度而言,流刑仍处于传统的死刑与徒刑之间。如《刑律》“谋杀人”条规定,凡谋杀人,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13] 那么,《大明律》规定的传统流刑将如何落实?而最重要的,明代将如何解决已经为历史所证实了的传统流刑的不足?降死一等重罪的惩治如何有效实现?

吴元年(公元1367 年)十二月,《 大明令》和《大明律》同时修成。关于流刑,《刑令》一条规定,“ 凡官吏犯赃至流罪者,不问江南江北,并发两广福建府分及龙南、安远、汀州、漳州烟瘴地面安置,其上项烟瘴地面附近州府之人犯赃并发迤北边塞处所。”[14]《大明律・名例》 “徒流迁徙地方”条下也规定:“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直隶府州流陕西;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陕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15]两者的共同特征在于,首先,尽管法典规定了流刑三等的距离,法律在此之外却又设置了流犯具体的发送去所。传统流刑作三等的区别,本是为实际发配作标准的,这样,区别显然已经失去了实际的意义;再者,就规定的去所而言,两者都具有南北易置的特征,即南方流犯发北,北方流犯发南。北方多为边塞之地,南方都为烟瘴荒芜之所。这与传统流刑的发配特征也显然是不符合的。这意味着,尽管在刑制中,法律规定的流刑具有传统的特征,但即便是在法律的层面上,这种传统已经是不完整的了。

大致在洪武十八年以前,明代流刑在一定规模之内得到实施。流犯的编发就是按照上述律、令规定的具体地理位置发送,不作三等的区别。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三月丙戌的大赦诏专门提到,“安置、徒流未至地方者,---并释还乡。”同月,朱元璋对刑部的诏令即为上文的“地方”提供了注解:“犯流徒罪者不宜处以荒芜之地,但定其道里远近,令于有人民处居之,以全其生。”[16]

与此同时,相当一部分流犯则以“输役”来代替实际的流放。输役的方式多种多样。仅《实录》的记载来看,洪武八年至十八年,十年间,太祖曾有三次对刑官下达如下的处置命令: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二月甲午,太祖下令,命流罪犯人“凤阳输作一年,然后屯种”;洪武十六年(公元1382年)正月,令流罪犯人代农民力役,以赎其罪;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六月,又命法司,罪人应流徙者,发凉州木速秃、杂木口、双塔儿三递运所充车夫,俾运军需。[17]

传统流刑的废而不用此时已经初露端倪。

为了加大社会治理的力度,在洪武十八年及以后的一两年内,朱元璋连续颁布了著名的四编《大诰》。为保证《大诰》的流传,在《大诰》首篇,即《御制大诰》的篇末,朱元璋明确规定,官民犯罪,若持有《大诰》, 笞杖徒流罪名可减罪一等。值得注意的是,此条《诰》文同时也规定了,如果没有《大诰》,还要罪加一等。[18]但是,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朱元璋再提减等问题时,并未提及《大诰》加等之事,只规定“法司议罪各引《大诰》减等,若遇恩例,则通减二等”[19]。 以后,“《大诰》减等”几乎成为专有名词,“《大诰》加等”却罕有提及。[20]

《大诰》颁行之后,以朱元璋对《大诰》的重视,《大诰》减等的命令应该很快得到了遵行,[21]并应该有普遍的实施。 而洪武末年对《大诰》及相关命令的重申,更使《大诰》及“减等”的命令进入了祖制的范围,得到遵奉。弘治年间,吏部主事杨子器上疏,其一条云,“今内外问刑衙门宜追审犯人果有无《大诰》,有者,始许减等论罪,不可仍前概拟为有《大诰》,虚减其等。”[22]在地方,也有如下的记载:“乡之人有自官司讼回者,曰,某也罪,流罪徒而里而年不等,某也罪,杖罪笞而数不等,俱有《大诰》减等。---问于乡之长老,始知亦制也,内自司寇部,外而诸司,但问刑者皆然。”[23]可见《大诰》减等普遍实施的事实。以此为前提,在一些律家编录的有关法律文书中,“《大诰》减等”被编成常用的“招议之式”之一。[24]

《大诰》减等的规定本适用于死罪以下的各个刑种,但其间受到影响最大的却是流刑。笞、杖、徒刑本身分成五等,减一等处置并不影响刑种本身的行用,而流刑的情况却有不同。《大明律》规定,“二死三流同为一减”,即流罪三等若减一等处置,则均为徒三年。[25]这样,身犯流刑的罪犯,如果收有《大诰》,罪减一等,则均按徒三年处置。

“《大诰》减等”本来是一个相对偶然的历史产物,在明代却成为传统流刑废而不用的重要契机。

但明代传统流刑废而不用彻底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却在洪武三十年的赎罪条例。洪武三十年(公元13),太祖命六部、都察院等官议定赎罪事例。《实录》记载结果如下:“凡内外官吏犯笞杖者记过,徒流、迁徙者以俸赎之,三犯罪之如律。杂犯死罪者自备车牛运米输边,本身就彼为军。民有犯徒流、迁徙者,发充递运水夫”。[26]

太祖对三十年的赎罪条例极为重视。在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最后定稿颁布之序中,称,“------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革去,今后法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杂犯死罪并徒流迁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赎罪条例科断。”[27]这成为明代以罚役与纳赎为主要形式的赎例发展的根据。

传统徒刑的实施方式,本以煎盐、炒铁为主,徒役相对劳苦。而在洪武三十年的赎刑条例中则以发充递运水夫的方式代替了传统徒刑的实施。洪武元年,天下普设递运所,起初专司递运官物,以后逐渐增加了诸如递发囚犯,配合驿站迎送使客等任务,其中的递运人夫以签发民夫为主,然在洪武初时,已经有发罪犯充当的记载。递运人夫一般在本省当差,也有在邻省服役。比较煎盐炒铁,发充递运水夫的劳役负担相对较轻,所以发充递运水夫以赎的名义出现,是以罚役形式出现的“赎”。流罪人犯基于罚役形式的赎,以发充递运水夫的方式处置,传统流刑以流远为惩治重心的特征丧失无疑。

另一方面,洪武三十年的赎罪事例中,也涉及了以财物赎罪的方式,即官员或有财力的人家犯罪之后,以输纳钱钞、粮米赎罪的方式,又可称为纳赎。洪武三十年的赎罪条例规定纳赎只适用于初犯的官吏,但是,洪武以来,纳赎赎及普遍的徒流之罪的命令也经常发布。[28]以此为基点,永乐以后的纳赎得到迅速的发展。普通的流罪犯人只要财力许可,均有赎免流刑的机会:纳赎与罚役一样,成为传统流刑废而不用的主要途径。

在以上一般情况以外,针对部分特殊人的传统流刑从一开始就废而不用。比如一部分有专业技能的人,如工匠乐户、钦天监天文生等,在《大明律》中就规定,如果身犯流罪,在决杖一百之外,则或留住拘役四年或收赎,并不实发。[29]基于明代军民分籍而治的特征,军官军人的流刑在实施中也早已废弃了传统性。《 大明律・名例》“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条规定,“凡军官军人犯罪律该徒流者,各决杖一百,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充军;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这说明,军官军人的徒流罪名按照《大明律》议定,实际的发落却是根据军官军人的特殊身份作了调整。高举对此有解释,他认为,“军官免徒流者,优其前绩,亦冀其后功也。军人免徒流者,悯其劳役,亦实其行伍也。”[30]言下之意,对于军官,这是优军的一种体现;对于军人,则有保持行伍充实的目的。因为明代实行的是军户世袭制,自从明初军户的数目确定以后,终明一代不再改变,因此兵源是有限的,行伍的充实需要保证,军人的徒流罪只能在军伍之内,以充军的方式科断发落。军官军人流罪的发落,与传统流刑的实施相去甚远。

弘治初年,大臣丘F向皇帝进呈所撰《大学衍义补》一书,其中谈及本朝流刑的实施,即称“所谓流刑率从宽减以为徒,真用以流者,盖无几也。”[31]清修明史,关于明代的流刑,撰者也指出,明代“犯流罪者,无不减至徒罪矣。故三流常设而不用。”[32] 对于明代传统流刑的废而不用,这是最好的概括:明代传统

流刑废而不用,主要通过“宽”、“减”的形式得以实现,“减”是指《大诰》减等,三流减等均为徒;“宽”是指赎例,以罚役赎免,三流以发充递运水夫的徒役形式得到发落,以纳赎赎免,在交纳一定的钱粮米谷之后,三流均可免于实施。这样的格局在洪武一朝已经基本定型,此后一直行用。

但值得指出的是,传统流刑的废而不用主要是在实犯流刑的领域,从史料的记载来看,死罪犯人缘坐人口流刑的实施基本仍维持了传统的面貌。《大明律》各条文中,本犯死罪,家口(主要以妻子为主)以流处置的仅限于《吏律》“交结近侍官员”,《刑律》“谋叛”、“杀一家三人”、“裆拆割人”等四条。嘉靖年间为收复河套事宜,贵为内阁首辅的夏言被处以极刑,妻流广西,陕西总督曾铣以“交结近侍”律斩,“妻子流二千里”,[33]崇祯年间守辽名将袁崇焕,以“谋叛”罪被磔于市,“兄弟妻子流三千里”。[34]在本犯罪名和缘坐事项确定之后,具体人口及流所则由地方官府核实定拟逐级上报而定。在流所的确定中,流刑三等的距离得到遵奉。关于袁崇焕家口的流所,在广州地方转申上级的文书中有“其流徙地方,据县拟湖广沅州、江西南康二处,以明旨二千之限相合”这样的行文,[35]显然是把“流二千里”作为确定流所的标准的。终明一代,针对缘坐人口的流刑未见赎免、减等发落的记载,明代流刑在这一领域得到较为传统的实施。当然,相对实犯流刑而言,这部分流刑人口少,实施的规模也小,在明代流刑中占据的地位也是次要的。

三、

传统流刑的废而不用,是指流刑不以传统的流远的方式进行处置,这并不意味着流刑这一刑等的缺失。在明代,即便是基于“宽”、“减”的原则,无论流刑是以徒代流还是以纳赎赎免,它们与原定徒刑之间的等差依然存在:《大诰》减等,三流减一等为杖一百,徒三年,而徒刑五等以《大诰》减等,也依次递减,如徒三年,杖一百有《大诰》减一等,即减为杖九十,徒二年半等。若是以罚役的形式赎免,在服役的时间上也有不同的规定。徒五等,一般按照所徒年限服役,若罪在流三等,发充递运水夫的时间一般为四年。[36]以纳赎赎免也一样。例如永乐初年,因北平军饷不继,定罪犯输米赎罪之议,“ 除十恶、人命、强盗及笞罪不赎外,其杂犯死罪赎米六十石,流罪三等,俱四十石,徒罪一年十石,一年半十三石,二年十六石,二年半二十石,三年二十五石。” [37]此后,运砖、输银等规定多有议定,流罪赎免数量不等,但类似上述流罪与徒罪之间的等差还是明显地存在。也就是说,《大诰》减等也好,以罚役或纳赎的方式赎免也好,流刑这一处于死刑与徒刑之间的等级一直没有消失。弘治《问刑条例》,将包括流刑在内的明代五刑制的变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如下:“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余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炭、运灰、运砖、纳料、纳米等项赎罪。若官吏人等例该革去职役,与军民人役审无力者,笞杖罪的决,徒流杂犯死罪各做工、摆站、哨拧⒎⒊湟谴樱情重者,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38]

通过“以徒代流”与纳赎的方式,《大明律》中的一部分流罪得到惩治。

但是,《大明律》部分流罪的落实并不等于流刑问题的解决。首先,随着时代的发展,所谓降死一等重罪,已远非《大明律》中的流罪所能概括的了。《大明律》在洪武一朝几次修订,朱元璋以此为后世立法,要求子孙后代不得擅改。然时事变化,在洪武以后,《大明律》的不足已经十分明显:情轻律重,律重情轻,旧时代的罪行不能删除,新出现的罪行不能包纳。就降死一等罪而言,除了部分流罪罪行仍重,还可以保留在降死一等罪的范围,其余的流罪在轻重程度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部分流罪罪行见轻,可入徒甚至可以入杖,也有部分见重,可入死刑;而很多在《大明律》中原不在流刑一等的罪行,因为时势的变化,进入了降死一等的重罪范畴,其中包括原定为徒或甚而笞杖的罪行,或原定为死刑的罪行。这些成为明代事实上的降死一等重罪。《大明律》中的一部分流罪得到惩治与这些事实上的降死一等重罪得到有效惩治显然是有区别的。

流刑本以有效惩治降死一等重罪为目标。从明初以来,真犯死罪者均要按律处死。而降死一等的流刑,在“宽”、“减”的名义下,若以徒代流,最高徒役年限为四年,徒役的形式以发充递运水夫为主。至于纳赎,成化后期,巡抚苏、松等处官员上奏,指出该处粮长、大户、书手等作弊害民,习以为常。究其原因,则“此等之徒,轻视官法,以为问罪监追,不过杂犯死罪、徒流罪名,但折纳米稻而已。”[39]这样,在惩治力度上,需要按律处决的真犯死罪与降死一等的流罪之间的差距明显加大,即死刑与生刑之间的'惩治差距加大。反映在刑制的方面,尽管五刑制的名目仍然存在,但实际行用中的五刑制,除了笞杖刑与死刑,只有徒刑。明人叶良佩概括其间产生的问题是:“------由杖徒一转而入大辟,嫌于太疏”。[40]传统流刑的实施固然不能有效惩治降死一等的重罪,明代废传统流刑而不用,但调整后的流刑显然仍不能承担有效惩治降死一等重罪的任务。

如何有效惩治上述事实上的降死一等重罪,成为明代流刑带来的真正问题,本应由流刑达到的惩治目标如何实现成为明代司法的重要课题。口外为民与充军,这五刑以外的惩治方式,正是适应了这样的司法需要而在明代得到了行用与发展。因为由杖徒一转而入大辟,嫌于太疏,“则定议著为徙边、戍边、永戍之令,不与同中国。”[41]

“口外为民”与洪武时期的“家迁化外”、永乐时期的“发北京为民”显然有着渊源的关系。但作为一种惩治方式的名称开始使用,大致在天顺初年,[42]此后直至明末都在有效行用之中。对于“口外为民”的“口外”,有关法规一直未有明确的解释,但明代有记载的“口外为民”的地点主要集中在北直隶的隆庆州与保安州。[43]隆庆州与保安州均位于北边内长城之外,狭义地说,“口外”可能就是指北边内长城的各关口之外。口外为民罪犯中个别罪重的,或从隆庆、保安二州逃亡的,也被发往辽东的安乐、自在二州。[44]。

口外为民的惩治力度相对较强。对于普通百姓而言,生活的环境从内地至边方,或从边方至极边,条件自然更为艰苦;对于文职官员而言,口外为民则重革职为民一等。嘉靖年间,时任锦衣卫经历的沈炼因上书弹劾严嵩,而被“谪佃保安”。[45]小说描写,沈炼“即时收拾行李,带领妻子,雇着一辆车儿,出了国门,望保安进发。----那保安州属宣府(小说此处有误,保安州属北直隶),是个边远地方,不比内地繁华。异乡风景,举目凄凉”,[46]幸好沈炼弹劾严嵩,名声在外,“先生当田保安,仓卒寄妻子广柳车,未有舍,而州人贾某者傍睨先生曰,公非上书请诛严氏人耶?揖之入,徙家而家先生,先生始有家矣。”[47]一般口外为民者的情况由此可以想见。口外为民的罪犯,一般要拘当房家小起发随住;除了朝廷大赦天下,明令可以放回以外,口外为民的罪犯原则上要终老当地。

充军,即将罪犯发充军役。在明初,充军为军官军人特设的特征比较明显,但非军籍人也不绝对被排除在惩治范围之外。就其惩治程度而言,明初《大明律》规定,军官军人犯徒流罪者,以充军代替,充军已经被认定与五刑制

中徒流刑的地位相当,具有重刑的特征。军官在充军以后,官职处于被剥夺状态,一般也要南北调卫,以示惩戒;军人充军,除了杖一百,也同样根据所在地南北易置于边方卫所,而且承担更为艰苦的兵役。原则上,军官军人若无军功,充军也都有终身的特征。惩治力度是比较强的。

对于非军籍人而言,充军重刑的特征更为明显。文职官吏首先被剥夺官职。其次,军犯多被放远。《大明律》和《诸司职掌》都有关于边远充军具体地面的规定。[48]两者虽然在具体的发充地面上有一定的出入,但定卫基本上贯彻的都是就远与就边的原则,军犯就远发配或甚而南北易置,即以长江为界,南方军犯发北方卫所,北方军犯发南方卫所,发充地都属南北边地。嘉靖年间,新的定卫规则基本确立。即以罪之轻重权地之近远,边卫可以本省拟配,边远可以隔省拟配,极边可以再隔省拟配,如内省无边方者,可以隔省附近边方拟配边卫,其边远、极边亦可依类递配,[49]在发遣各等中,附近充军仍只占较小的比例。军犯远离故土,生活环境改变,水土不服。最重要的是,非军籍人的充军使罪犯从民人变成了军人。这不仅仅是使习惯的生活方式发生改变的问题。早在成化年间,巡按直隶监察御史王衡就曾指出“况人所畏当者莫过于军,千方百计逃避苟免”这样的事实,[50]况且罪犯充发的还是“恩军”,他们在卫所承担的军役和劳役比一般的军人更重,受到的待遇则更差,受军官的盘剥更为严重。这种从生活方式到身份地位的改变所达到的惩治效果是最为严厉的。还有,明初的军犯均为永远军犯,后来军犯有终身与永远的区别,终身军犯服役终身,永远军犯,则不仅终身服役,子孙世代均要承担兵役。充军重刑的特征是显而易见的。

口外为民与充军一般不可赎免,遇例也不能减等发落,这是对其惩治力度的重要保证。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 法司已经明确指出,“---减等发落系一时钦恤之特恩,目前法司所问囚犯,凡遇恩例减等,其一应该运炭、运灰、做工、摆站的决等项者,俱各与《大诰》通减二等发落,若律应仍尽本法及例该充军、为民、立功、调卫等项,有罪虽遇例减等,仍照依律例发遣拟断。”并说明这“系是见行事例”。[51]也就是说,常刑下的发落按《大诰》与恩例可以减等,口外为民与充军的本罪可以减等,口外为民与充军本身则不能减等发落。至于对两者的赎免,则都比较严格地限制在老小废疾之人。尽管出于实边、足储等实用的目的,尤其是在外患严重的嘉靖朝,赎免充军一再地成为朝廷的议题,却也一再地被坚决否定。[52]

一方面,因为《大明律》始终未作修改,事实上的降死一等重罪已经包括《大明律》所定的各个刑等;另一方面,口外为民与充军均是五刑之外的惩治方式,是为闰刑,为此,口外为民与充军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实现对降死一等重罪的有效惩治:先依《大明律》议定本罪, 再按充军或口外为民条例科断发落。本罪是《大明律》中规定的五刑制下的刑等。如弘治《 问刑条例》一条规定,凡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生事害民,除真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虽系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罪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53]此“ 徒罪”与“ 笞罪”即是《 大明律》规定的本罪,“发边卫充军”,“发口外为民”是按例发落。所以同为充军和口外为民,本罪各各不同。沈家本辑万历《问刑条例》中的充军条目, 分别以“由杖问发者”、“由徒问发者”、“由流问发者”、“杖徒俱问发者”、“ 徒流俱问发者”、徒罪以上俱问发者”、“杖徒流俱问发者”、“笞杖徒流俱问发者”、“由斩绞问发者”、“免罪减等仍充军者”等归类,[54]可见本罪范围的广泛。

本罪原则上也要处断,在本罪处断之外,再定充军与口外为民,使事实上的降死一等重罪得到了有效的惩治。天顺八年(公元1464年),因为两京内外无籍军民人等,不务生业,三五成群,抢夺财物,打搅仓场等现象严重,法司议定,此后,“犯该笞杖及计赃不满贯徒罪,照依常例发落”,“若再犯与犯满贯徒罪至杂犯死罪,从重惩治,军旗舍余人等俱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55]如此,才能使“凶顽知惧,良善获安”。 成化年间,因为问罪监追,“不过杂犯死罪、徒流罪名,但折纳米稻而已”,苏、松一带粮长、大户等欺侵钱粮的现象十分严重,为予以有效惩治,定例,“今后,苏、松、常、镇等府粮长、大户、书手,有犯侵欺钱粮者问罪,监追完日,至五百石以上,银至五百两以上,发口外为民。粮至二千石以上,银至一千两以上者,发边远充军。其书手飞诡税粮及大户不纳秋粮各五十石以上者,亦问罪。监追完日,发附近卫所充军。”“如此,庶奸弊可革,钱粮无亏” 。[56]一部分刑官与律家则从理论的高度予以说明。嘉靖八年,时任山东按察使的顾应祥上言问刑官妄加充军之刑的弊端。他说,“谓刑以弼教,五刑尽矣。此外复有充军事例。盖以绞斩之下有罪浮于律而徒杖不足以尽之者方坐,以此正以补律之未尽也。”[57]律家应的认识虽然要肤浅一些,但也说出了问题的实质,他把流刑三等废而不用的原因归结为法司不论《大诰》有无,均予减等发落的事实,因为流刑不可用,“故有情重律轻者则立为充军之例”,“若使三流得行,则自足以惩奸,何用后来之纷纷哉?”[58]

基于口外为民与充军对降死一等重罪的有效惩治,其司法地位逐渐得到承认,尤其是充军,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逐渐稳固。早在成书于成化时期的《律条疏议》中,律家张楷就指出“充军邻于死罪,岂可妄加平人”。[59] 弘治以后,充军降死刑一等已经成为时人的常识。当时大臣谈及此刑,无不以次死刑一等称。例如弘治十二年(公元14),刑科右给事中周旋上言“详狱情”等事, 有“五刑莫重于死罪,其次莫重于充军”之论。[60]以后,各律家注律,更有明确的标注,万历间高举、王樵等注《大明律》,于《刑律》“诬告充军及迁徙”一条,皆注曰,“充军下死罪一等,在法中为至重也。”[61]

充军与口外为民的同时行用,以明代军民分籍而治作为根据,本应并驾齐驱。在各《问刑条例》中,“属有司管辖者,发口外为民;属军卫管辖者,发边卫充军”这样的条例都体现了立法者将两者并行的初衷,但从实际的行用看来,口外为民远未能与充军匹敌。口外为民首先有适用对象上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是“口外为民”,所以它惩治的对象只能局限在文职官吏与民籍百姓。明代军人逃亡严重,军伍乏人一直是军政的首要问题,充实军伍惟恐不暇,将军籍人发充“口外为民”显然是不可想象的。此外,口外为民的惩治相对单一,本身缺乏一定层次的区分,因此在适用的罪行上不能有更细致的量刑。而更重要的是,尽管是发“口外”为民,究其实,口外为民与传统流刑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尤其是针对百姓而言,都以将罪人发遣至远离乡土的地方为惩治内容,流刑的惩治力度已经逐渐见轻,口外为民显然不可能再得到长足的发展。因此,口外为民在天顺间行用以来,尽管得到发展,其发展却也是有限的,它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实施的惩治方式。在惩治降死一等重罪的过程中,与充军比较,口外为民只能处于次要的、辅助的地位。

充军本来以军官军人为主要惩治对象,

但它对降死一等重罪的有效惩治,拓展了惩治的范围,司法的需要逐渐把囿于一隅的充军推上了普遍行用的舞台。充军逐渐摆脱了为军官军人特设的特征而逐渐成为把军民百姓、文武官吏一体纳入惩治范围的普通惩治方式。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司法以外因素的影响。充军具有补充军伍的实用性,将军籍人充军,本身就能维持军伍的现有实力;将非军籍人充军,则直接补充了军伍,若是永远军犯,不仅身入军伍,户籍也由民户改为军户,军户数目增加,兵源也由此得到拓展。当然,军民既然分籍而治,过分剥夺民户归入军户,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从这方面说来,英宗初年终身军犯的出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正月,英宗即位,在即位诏中首次规定,“宣德十年正月初十日以后,官吏人等犯罪充军者止终本身”。[62]明代终身军犯的出现及普遍化,使充军刑行用的局限性大大地得到缓解。终身军犯改变身份的范围局限在罪犯一人,罪犯的户籍及其子孙的身份可以保持不变。这样,在罪犯受到有效惩治,同时又实现填充国家军队的实用性之外,也保证了军民数量的大致稳定。这使充军将军民共同纳入惩治的范围成为可能。

在以上诸因素的促成下,明代充军得到迅速的发展:以法规而论,《大明律》460条中,充军条目只有46条,而至万历再修《问刑条例》,条目总数382条中,充军条例已经占到全部条例的一半,约为189条。[63]随着充军实施的日渐规范化,充军本身也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大明律》规定的充军,只有附近充军与边远充军二等,随着充军包容的对象和罪行日渐增加,充军区分出了更多的层次。万历本《明会典》中,嘉靖、万历充军条[64]首先按照充军的轻重等级排列,在每一等下,再按名例及各部分类。嘉靖条例从轻到重的充军等次列有附近充军终身、边卫充军终身、极边烟瘴边远沿海口外充军、边卫永远充军四等。万历充军条例下则分有附近终身、边卫终身、边远终身、极边终身、边卫永远、极边永远六等。充军发展的过程,也是其特殊性逐步弱化,受刑罚因素的影响逐步加强的过程,到弘治《问刑条例》的编定,充军从为军官军人特设的惩治方式到普遍实施的重刑的过渡基本完成。[65]

[ 作者吴艳红,1971年生,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1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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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 y正博:《唐代流刑考》,见梅原郁编《中国近世の法制と社会》,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93年,79-80页。

[3] 贞观年间增加了加役流,居作二年。见《新唐书》卷56《刑法》,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下同。

[5] 《宋史》卷201《刑法三》,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

[7] 日本宫崎市定也曾提出,宋代实际施行的刑罚中,刺配取代了原流刑的地位,成为降死刑一等的重刑,但他分析其中原因时, 认为这只是君主独裁制度的结果,忽视了刺配出现的法制原因及其必然性。参见宫崎市定《宋元时代的法制与审判机构》,见中华书局1992年版《 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册。

[8] 《金史》卷45《刑》,中华书局1975 年版。

[9] 宇文懋昭:《大金国志》卷36,商务印书馆,国学基本丛书本。

[10] 关于元代“新流刑”的详细形成过程,可参见拙作《关于元代出军的两个问题》,《中国史研究》3期。

[11] 《 元典章》卷49《 刑部》卷11,《元典章》卷20《户部》卷6,台湾故宫博物院影印善本丛书。

[12] 关于流远刑在元代司法中地位的变化,可从其在法典中的地位变化显示出来 。 在《大元通制》和《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中,国家的法定刑制都为传统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其中的流刑都是仿照金代比徒而行,流远与出军都不在此刑制之内。到文宗时期修订的《经世大典》中, 流刑出现此质的变化。《 经世大典》今已散佚,此引文见四部丛刊本《 国朝文类》卷42,元末苏天爵摘自《 经世大典・宪典》序 。另外,史界普遍认为《 元史・刑法志》内容取自《经世大典・宪典》,《元史・刑法志》列举的五刑之中,流刑下列出 辽阳、 湖广、迤北三类,也可以证明《经世大典・宪典》中流刑的特征。

[13] 《大明律》卷19。本文《大明律》条文均参照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北京大学影印善本丛书。

[14] 《 大明令・刑令》,《 皇明制书》卷1,明镇江府丹徒县刻本。下同。

[15] 《大明律》卷1。《大明律》在洪武一朝几次修订,关于此条流刑的规定,前后并未见明显的改变。可参见黄彰健:《〈律解辩疑〉、〈大明律直解〉、及〈明律集解附例〉三书所载明律之比较研究》,见《明清史研究论丛》卷二(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杨一凡:《洪武法律典籍考证》(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所附《大明律直解》与洪武三十年律文详细校勘表。如果说《大明令》的修订还见匆忙,《大明律》的内容应该基于充分的考虑。

[16] 《明太祖实录》卷136,洪武十四年三月丙戌、己丑条。本文所引《 实录》均为台湾史语所校勘本。

[17] 以上分别参见《明太祖实录》卷97,洪武八年二月甲午;卷151,洪武十六年春正月丁卯条;卷173,洪武十八年六月癸巳条。

[18]《 御制大诰》“颁行大诰第七十四”。杨一凡《明研究》所附诰文,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0] 时人如王圻等多指出“---然至今但有减等而无加等”的事实。参见王圻:《续文献通考》卷168《刑制》下。

[21] 弘治初年,巡按福建监察御史吴一贯上奏,对诬告罪、说事过钱等罪名中的“《大诰》减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他对“《大诰》减等”问题本身并不关心,关心的只是其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法司集议,认为吴一贯关于诬告人死罪未决减等的修改意见,“有碍难行”;至于“说事过钱”的减等问题,法司则认为有一定的道理,但不管建议合理与否,法司最后以“当《大诰》初颁之时,即以此减等”,“系干旧制,难擅变矣”为理由,否定了吴一贯的提议,相关条目的《大诰》减等仍遵旧制。此事起码可以说明以下两个事实,首先,在《大诰》颁行之后,《大诰》减等的命令很快得到了遵行;但在

遵行之初,因为法司缺乏充分的准备,实施中出现了一定的混乱,甚至与律文的轻重不成比例的现象。参见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附编”,第173条。

[22] 《明孝宗实录》卷223,弘治十八年四月甲子条。

[23] 正德《夔州府志》卷12,夔州府知府吴潜“恭题御制大诰后”。

[24] 如明人雷梦麟作《读律琐言》,在文后所附“招议之式”中,录有一条云,“《大诰》末章云,一切军民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每减一等。法家至今遵用,有《大诰》减等,惟死罪不减,其杂犯死罪准徒五年及笞罪并枷号者若遇恩例减年释放、放免,须云,某有《大诰》,又与某人、某人、某人俱遇蒙恩例------。”中国史学丛书本。

[26] 《明太祖实录》卷253,洪武三十年五月甲寅条。

[27] 《御制大明律序》,见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卷首。

[28] 例如《明会典》卷176《五刑赎罪》载,洪武三十年,太祖曾令“罪囚运米赎罪,死罪一百石,徒流递减。其力不及者,死罪,自备米三十石,徒流罪十五石,俱运赴甘州威虏地方上纳,就彼充军。”

[29] 《大明律》卷1《名例律》“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30] 高举《明律集解附例》卷1《名例律》“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条下纂注。台湾明代史籍汇刊本,下同。

[31] 丘F:《大学衍义补》卷105《明流赎之意》,四库全书本。

[32] 《明史》卷93《刑法一》,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下同。

[33] 分别参见《明史》卷196《夏言传》,卷204《曾铣传》

[34] 《明史》卷259《袁崇焕传》,但从下文的材料看来,《明史》所谓“流三千里”有误,应为“二千里”。

[35] 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详袁崇焕家产并流徙地方”,崇祯五年序刊本。

[36] 《明太宗实录》记载,“洪武三十五年八月己未,定罪人输作之例。---流罪三等,俱役四年一百日。”自此以后,流罪罚役的年限基本固定在四年左右。《明太宗实录》卷11,洪武三十五年八月己未条。

[37] 同上。

[38] 白昂等编:弘治《问刑条例》第1条。《皇明制书》本,下同。

[39]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7《户部类》“守掌在官财物”。

[40]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44《刑部一》,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年点校本。

[41] 同上。

[42] 《明英宗实录》卷294,天顺二年八月己卯条记载,吏部奏,---今后有将远年之故父母诈称新丧者,问发顺天府昌平、遵化、蓟州等州县为民。系顺天府者发口外为民。---其闻父母丧匿不举不离职役者,---违限不回守制者俱发口外隆庆永宁等州县为民。这是《实录》中最早的对口外为民的记载。

[43] 隆庆州领永宁县,西与保安州接界,自州治至京师一百八十里,永乐十一年设,穆宗隆庆元年改称“延庆州”。保安州不领县,东与隆庆州接界,自州治至京师三百里。永乐年间设州。可参见李贤等编著:《大明一统志》卷5,三秦出版社影印天顺刻本。

[44] 安乐、自在二州也在永乐年间设置,本为安置归附的“夷人”,后来以各种原因迁发此地的汉人逐渐增加。可参见毕恭:《辽东志》卷1《地理志》。辽海丛书本。

[46] 明冯梦龙编《三言・喻世明言》卷40《沈小霞相会出师表》,岳麓书社1989年版。

[47] 沈炼:《青霞集》卷12,王元敬编《年谱》,四库全书本。

[48] 《大明律》卷1《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 《兵刑工部通大职掌・刑部》,《 皇明制书》卷5。

[49] 《明世宗实录》卷360,嘉靖二十九年五月丙戌条。

[50]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26《兵部类》“纵放军人歇役”。

[51]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35《刑部类》“诈欺官私取财”。

[52] 如《明世宗实录》卷253,嘉靖二十年九月乙酉条记载,贵州道御史周亮言边事方殷,请以充军人犯许其纳赎以备招募。刑部予以否定,说,“军犯下死刑一等,若许赎金,恐无以示惩戒而重法守”。

[53] 参见白昂等编《 问刑条例 》192条。

[54] 沈家本:《充军考》,《沈寄m先生遗书》538-543页,中国书店1990年版。

[55]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34《刑部类》“白昼抢夺”。

[56]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7《户部类》“守掌在官财物”。

[57] 《明世宗实录》卷,嘉靖八年九月庚戌条。

[58] 应《大明律释义》卷1《名例律》“加减罪例”下。《续修四库全书》影印嘉靖刻本。

[59] 张楷《律条疏议》卷22《刑律》“诬告充军及迁徙”条下“谨详律意”。明成化刻本。

[60] 《明孝宗实录》卷152,弘治十二年七月甲子条。

[61] 分见高举《明律集解附例》卷22。王樵、王肯堂《大明律附例笺释》,万历四十年官刻本。

[62] 《明英宗实录》卷1,宣德十年正月壬午条。

[63] 根据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中所附例统计。

[64] 万历本《明会典》并没有收录嘉靖、万历朝全部的问刑条例。以万历朝论,其中收录的主要是万历《问刑条例》中属于万历朝新定的,或作修改的条目,与弘治或嘉靖《问刑条例》相同的条目基本没有收录。可参见《明会典》卷175《罪名三・充军》

[65] 在弘治《问刑条例》中,明初充军为军官军人特设的特征还有残留,类似“属军卫者发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的同罪异罚现象,据沈家本统计还有13条。(参见沈家本《充军考》)但在弘治《问刑条例》中,还有一类军民“同罪异罚”,即同罪之下,“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笔者统计,这样的条例在《问刑条例》中约有15条。如果说前此13条的设定还带有明初军民异籍的特征,还体现了充军与军官军人之间特殊的关系,后15条更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军民因为所处的环境不同,在充军这一刑罚面前,起点不同,发同等程度的充军,其惩治效果其实是有区别的,民人发附近充军显然比军人发附近充军的惩治力度要强,因此,在一般的罪行中,显然需要区别罪犯的身份特征,以求惩治的合理。沈家本仅据前13条军民的同罪异罚提出,弘治时期,充军仍具有为军官军人特设的特征。显然有失偏颇。此外,以上两类军民的区分也只限于一般的重罪,如果罪行更重,这种区别就会不作考虑,常常不分军民,一概发边卫充军。如越诉诬告,如果本人赴京或至巡抚等官处,奏告叛逆等

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则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若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或至巡抚等官处奏告,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则俱问发边卫充军。如同区分首从,初犯与累犯,在一般重罪中会予以区分,在更为重大的罪行中,则不再区别。若持沈家本的观点,显然也难以解释这种现象。

『五』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教学设计是老师为达到预期教学目的,按照教学规律,对教学活动进行系统规划的过程。从这两位教师的课堂教学中,我能感到教师的准备是相当充分的:不仅“吃透”教材,还充分地了解学生。她们准确把握教学目标,从学生已有的知识基础、生活经验、认知规律和心理特征设计教学。找准教学的起点、突出教学的重点、突破教学的难点、捕捉教学的生长点,处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学生的发展观。

『六』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孔子家语·刑政

仲弓問於孔子曰:「雍聞至刑無所用政,至政無所用刑.至刑無所用政,桀紂之世是也;至政無所用刑,成康之世是也.信乎?」孔子曰:「聖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參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禮齊之.其次以政焉導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變,導之弗從,傷義以敗俗,於是乎用刑矣.顓五刑必即天倫.行刑罰則輕無赦,刑侀也,侀成也,壹成而不可更,故君子盡心焉.」仲弓曰:「古之聽訟尤罰麗於事,不以其心,可得聞乎?」孔子曰:「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正其忠愛以盡之.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獄,獄必三訊焉,有指無簡,則不聽也,附從輕,赦從重,疑獄則泛與眾共之,疑則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是故爵人必於朝,與眾共之也,刑人必於市,與眾棄之也.古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也,士遇之塗,以弗與之言,屏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與政,弗欲生之也.」仲弓曰:「聽獄,獄之成成何官?」孔子曰:「成獄成於吏,吏以獄成告於正,正既聽之,乃告大司寇聽之,乃奉於王,王命三公卿士參聽棘木之下,然後乃以獄之成疑于王,王三宥之以聽命,而制刑焉,所以重之也.」仲弓曰:「其禁何禁?」孔子曰:「巧言破律,遁名改作,執左道與亂政者殺;作淫聲,造異服,設伎奇器,以蕩上心者殺;行偽而堅,言詐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惑眾者殺;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者殺.此四誅者不以聽.」仲弓曰:「其禁盡於此而已?」孔子曰:「此其急者,其餘禁者十有四焉.命服命車,不粥於市;珪璋璧琮,不粥於市;宗廟之器,不粥於市;兵車旍旗,不粥於市;犧牲秬鬯,不粥於市;戎器兵甲,不粥於市;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麤,不中數,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市;姦色亂正色,不粥於市;文錦珠玉之器,雕飾靡麗,不粥於市;衣服飲食,不粥於市;實不時,不粥於市;五木不中伐,不粥於市;鳥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凡執此禁以齊眾者,不赦過也.」

『七』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送张刑曹奉使恤刑

明-沈鍊

汉庭鸿藻属邹枚,丹笔还教握宪台。

却见洛阳乘传出,何如博望泛槎回。

城边候气知流昴,马上题诗问弃灰。

若遣河东多覆奏,挥毫更展掞天才。

『八』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20xx年X月X日,我参加了联校在XX小学举行的小学数学名师团队观摩研讨活动。这对我们来说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观摩了两位老师的优质课和各位老师的精彩点评,让我受益匪浅,感受颇深。我有以下几方面的心得体会:

李老师的《垂直与平行》,由猜一猜老师的性格引入,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探索新知的过程中很好地应用了课件,手势。用关联词说一说平行线概念,能够和语文学科联系起来。巩固练习题很有针对性,在练习过程中有意的培养了学生的思维习惯。在本节课最后做了一个手指操,这样学生自然加深了平行于垂直的概念。

董老师的《百分数的意义和写法》,采取贴近生活的话题篮球比赛引入,使学生将数学知识与实际生活联系在一起。引课、导课层层递进,由易到难,有一定的梯度。把百分数带到句子中。在最后用成语故事说出百分数,这样使。学科和学科之间联系起来。

两堂各有千秋的数学课,有着共同的优点:

1、从学生身边的实际生活及学生感兴趣的活动出发,让学生感受到数学来源于生活及数学的趣味性。

2、在课堂教学中,采用直观教具、投影仪等生动形象的教学手段,能使静态的数学知识动态化,不但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学生学到的知识也能印象深刻,永久不忘。

3、在数学课堂教学中,通过多样化的练习,是帮助学生掌握知识、提高运用知识的能力,培养学习兴趣,发展逻辑思维的有效途径。在数学练习中采用多样的题型,使练习内容灵活多样,富有趣味性。4、两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对学生给予了鼓励性的评价,能更好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九』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潮阳区关埠巷内小学

“绿满家园”环保教育活动总结

潮阳区关埠巷内小学

“绿满家园”环保教育活动总结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潮阳区教育局的相关文件通知要求,同时积极响应我市“绿满家园”行动,建设美丽幸福汕头,结合我校实际,于3月份在校园内外开展“环境保护绿满家园”宣传实践教育活动,并做如下总结。

二、领导小组

组长:林映惠

副组长:黄桂明黄锦生庄树杰

成员:全体教师

三、活动目的、内容

为了搞好“环境保护绿满家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师生保护生态环境、养成健康生活的习惯,教育师生学习、宣传环保知识、自觉维护公共环境,保护生态资源,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倡导者、传播者和实践者。宣传教育活动将围绕:垃圾分类**、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粒米、爱护花草树木、倡导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丽家园的环保行动。

还要通过“小手拉大手”活动,影响带动学生家庭成员积极参与环保活动,营造“人人宣传环保理念,时时践行生态道德”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管理:

1对学校环保文化建设负全面责任;

2.坚持“四全”即全面部署,全员参与,全程运行,全面落实,学校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保证工作的落实。

五、主要内容:

在学校学生中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为主题的教育活动,把“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教育活动融入校园文化建设。 主要工作有:

1.开展以为“环境保护绿满家园”主题的活动倡议;

2.发以 ““环境保护绿满家园”为主题的活动报道;

3.出以“环境保护绿满家园” 为主题的展板;

4.征集以“环保路上我们与美同行”为主题的宣传标语;

5.发起 “小手拉大手”与家长一同参与环保活动;

6.做一份以“环保”为主题的手抄报;

7.组织“环境保护绿满家园”主题的外出实践活动;

8.组织“环保你我他”文化校园广播。

六、具体措施:

1营造环境保护教育融入校园的氛围

(1)环保展板。环保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教育行为,必须使其融入校园的整体之中,制作有针对性的环保展板,让环保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2)环保倡议。利用升国旗仪式向学生提出“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为主题的环保倡议,使全体师生提高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增强全体师生环境保护的重视;

(3)校园广播站。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利用公共传媒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知识,让学生真正明白如何环保,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积极实践,让环保清风吹遍校园

开展多样的环保活动,利用校园生活中的每一件小事,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培养和引导,让全体师生从日常的生活小事做起,逐步养成垃圾分类**、节约一度电一滴水、爱护花草树木的良好品德。

引导学生走出校园,对保护生态环境相关知识进行宣传,自觉维护公共环境,保护生态资源,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倡导者、传播者和实践者。

3.整合资源,让环保走进生活

以子带家。开展“小手拉大手环保靠大家”主题教育活动,让孩子带动家庭开展环保宣传、实践活动,即:和父母一同参与环保行动,与父母一同搜集、学习环保标语和相关知识。

利用业余时间所学的环保知识,制作手抄保知。

三、活动成效:

1通过这次活动,提高了学生的环保意识,培养了学生自觉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2、 成立环保小分队深入校园每个角落,为校园的绿色、整洁出一分力、发一丝光,小分队的任务是不仅要自己做好,还要经常深入校园卫生死角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还对一些破坏校园卫生、绿色的不良现象进行及时指出并纠正。

三。通过国旗下的讲话、班级和团队活动,利用标语、校园广播、黑板报等,对学生进行广泛有效的宣传教育。

4邀请专家学者到学校进行环保知识培训,让学生深入了解垃圾对人类的危害何正确处理垃圾的常识。进行一次环保小**评选活动,学生以自己的亲身体验和耳闻目睹写出了一些愿汁原味的小学生环保**,进一步打牢他们的环保意识,并对**进行展示,激励其他学生都携起手来“爱我家乡,保护绿色”。

5、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以学生带动家长,以学校带动社会,让全社会都来关心环境、爱护环境,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环保效应。

潮阳区关埠巷内小学

2014.3

『十』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檀香刑,跟一丈红一样有着美丽名字的残酷刑罚。一开始很好奇为什么封面不是突出书名檀香刑,而是有一个很大的繁体“戏”字,读下来才明白,贯穿全文的正是高密民间的一种小戏——茂腔(文中的猫腔),在悲凉的腔调中讲述那段屈辱的历史;繁体的“戏”又可拆写成“虚戈”,是否又可揭示戏班子式的反抗队伍在外强的钢枪大炮面前显得不堪一击,黄钟毁弃,瓦釜雷鸣的王朝末日里,底层百姓的反抗也只能是状如虚戈。

全文采用戏文式的文本,夹杂各种生活化的词汇、歇后语,组合到一起甚至还都押韵,读来很是生动。自开篇第一句话起就很有魔幻现实主义的感觉了,多角度打乱时序叙事,由虎须看清人动物本相的设定也相当有趣。另外,对于阎王闩、腰斩、凌迟、檀香刑等多种刑罚细致入微的描写,残忍与暴力美学堪比十宗罪。

『十一』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檀香刑》是莫言的代表作之一,该作品是以德国人在山东修建胶济铁路以及八国联军攻陷北京、慈禧仓皇出逃为背景,讲述了一场兵荒马乱的运动和一段惊心动魄的爱情故事。下面是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檀香刑读后感,欢迎阅读与借鉴!

最近,莫言很生气,我趁着这火,读了莫言的檀香刑,却被莫言的檀香刑震惊了。

《檀香刑》是一部让人为之震撼的**。从结构上讲,莫言破坏了叙事事角、时间和空间,对它们进行了穿插和重组。所以这部345000字的作品是有机而紧凑的,似乎没有一个环节是拖沓的。

故事的五个主人公,赵甲、小甲、眉娘、孙丙、钱丁,关系错综复杂,他们是刽子手、麻木民众、具有反抗精神的妇女、农民起义的领袖、爱民如子却身不由己的县令;他们也是公爹、儿子、儿媳、亲爹、情人(干爹)。各种矛盾都集中在这五个很有代表性的人身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却让人看到了他个性背后中国历史的沉淀。

如赵甲,这个大清朝第一刽子手,这个被钱丁等人视作猪狗不如的杀人恶魔,却被另一些人看做大清朝法律的捍卫者;如红杏出墙的眉娘,这个人们眼中的**,却又是大胆追求,勇于反抗的中国女性觉醒的代表。

从语言上讲,《檀香刑》以对话为主,却又不同于对话。所谓对话,当为一来一回,《檀香刑》的对话,却往往只有此没有彼,在此中显露彼的回应。这种对话使每一章都独立而清晰。

眉娘、孙丙等戏班出身的人,其语言又是粗俗中带有韵脚,读着就像在唱。特色的语言和对话,和贯穿**的另一条线索——地方戏“猫腔”相结合,使得整部作品就像猫腔演唱的大悲调。

从选材的角度出发,作者用大量的笔墨精心书写了满清几大刑讯。影子说没有读完《檀香刑》,因为写得过于残忍。读者不忍心读者篇课文。作者是怎么写的?

但是通部书,看不到一点作者的情感挣扎。或许作家有两种,一种满腔热忱泄于笔端,于是,他哭,读者与他一起哭,他笑,读者陪他一起笑;另一种,内心波涛汹涌,文字却冷酷无情,他思考,他追寻,他呐喊,却大音希声。前者如路遥,后者如莫言。

居然有人问莫言,《檀香刑》写了什么。莫言说,不知道,只写了声音。那是为1900年唱的哀歌。

读了《檀香刑》之后,我觉得它真的是一本经典而有意意的书。

檀香刑读后感(二)

康有为和梁启超与光绪皇帝一起商讨“戊戌变法”时,袁世凯正以道员衔在天津小站训练“新建陆军”,人称袁大帅。

光绪皇帝和康有为的改革者想向中日共产党学习,走君主立宪的道路,放弃皇权,把权力交给议会选举产生的内阁。

要走这条改革之路,慈禧太后是坚决不允许的。因此,光绪皇帝和主张改革的康梁同志,只能发动宫廷政变,软禁慈禧太后,进行改革。光绪皇帝手中没有武装力量,于是康、梁想到了袁世凯。

如果能让袁世凯合作,这次政变就能稳操胜券。官场上的人总是有一些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改革者与袁世凯取得了联系,起初也得到了袁世凯的同意。

后来,袁世凯想,如果变法成功,自己的功劳也不过是在康、梁之间,能不能当上内阁首相,还要看选举情况,自己的前途命运实在是个未知数。如果向慈禧太后告密,把变法派一网打尽,自己就是天大的功劳,那自己将来就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权贵人物。因此,他下定决心,向慈禧太后告密。

慈禧太后先下手为强,软禁了光绪皇帝,抓捕变法派,除康有为和梁启超逃脱外,其余谭嗣同、刘光第等六君子都被抓起来,未经审问,就推到菜市口砍了脑袋。

六君子的行刑刽子手就是赵甲。赵甲与刑侦大队衙门成员刘光第有私交。有一次刘光第和赵甲开玩笑说,如果有一天我落入你的手中,我会很高兴的。没想到,竟然一语成真。

所以,赵甲在行刑时手法极其利落,连其他五个人也都跟着沾了光,他们的脑后就像吹过一股凉风一样,人头就落地了。赵甲觉得,那些人头落地后的刹那间,似乎还在想着一些什么。这也许并非耸人听闻,在过去,有的西方学者就研究过这个问题,人的脑袋被切掉以后,在短时间内有没有思维存在?

一个学者同意一个被判死刑的囚犯的看法,如果他的头在断头台上被砍掉,学者会大声喊他的名字,如果他能听到,就眨眼。通过实验,被割下的头眨了几下。

在中国近代史上,有两个重要的历史转折点,决定着中国的命运。

第一个历史转折点就是袁世凯出卖了“戊戌变法”,使本来可以走上英国和日本一样的君主立宪政治体制,而变为不可能。

另一个历史转折点就是张学良发动的“西安事变”,没有“西安事变”,就没有今天这样的中国。

袁世凯出卖了“戊戌变法”以后,果然红极一时,权倾朝野。他被慈禧太后封为军机大臣、直隶总督。

这时候,有一个人要为“戊戌变法”六君子报仇,要刺杀袁世凯。这个叫钱雄飞的人从日本军士学校毕业后回到了中国。康有为介绍他认识袁世凯。此人英俊神勇,是一个神枪手,深得袁世凯喜欢。

袁世凯送给钱雄飞两只来自德国的金手枪,并让他成为自己的骑兵队长。

当钱雄飞对袁世凯行刺时,两只手枪都没有打响,原来早就被人偷换成哑弹,而使行刺失败,可见袁世凯老奸巨猾。

钱雄飞因刺杀朝廷大员而被判处了“凌迟处死”,行刑地点就在天津小站袁世凯的军营里。行刑操刀者就是北京刑部的首席刽子手赵甲。

檀香刑读后感(三)

昨晚一口气读完了莫言的《檀香刑》,似乎明白了为什么他会受到诺贝尔的青睐。虽然有人在网上评论说这是一本非常民族化的书,但我觉得**骨子里的西方价值观,准确地说,孙丙在**年底被檀香惩罚,显然是20世纪中国式**的苦难。

**背景是清末风雨交加,德国在山东修建铁路。他先是唱起猫来,然后打开茶馆的孙丙大发雷霆,杀死了骚扰妻子的德国士兵。德国士兵杀死妻子和一对年幼的孩子后,孙丙带着一群村民,也闹出了义气和拳击的场面。

最终孙丙**,处以极刑檀香刑。这种刑罚是以一根檀香木从人的“谷道”插入,从锁骨处伸出,然后绑在十字架上。孙丙被判刑后,每天都要给他灌人参汤,以保证他在5天内不会死,并欢迎铁路开通。

虽有叫花子愿意偷梁换柱,代他受刑,孙丙却拒绝逃跑,也不愿被叫花子朋友掐死,刑台成了他最后的戏台。

在十字架上,孙丙活脱下了十字架,可以跑也可以不跑,而且愿意受罚。刑台就是布道。德国兵就如当年侵占耶路撒冷的罗马兵,袁世凯则如要求处死**的犹太长老。**中的高密县令钱丁则与扫罗(保罗)相类似。

扫罗本是****徒的罗马兵,后受神迹感化,转向**,传播**教,改名保罗。钱丁本是清朝的官,奉命捉拿孙丙,最终却唱起了孙丙的猫腔,杀死了行刑者之一赵小甲,又将匕首刺向孙丙的心脏,结束了他的痛苦,也破灭了德国人欲以生不如死的孙丙庆祝铁路开通的美梦。孙丙的女儿孙眉娘为其父奔走相告,在刑台前喂参汤的形象,令人不禁联想起圣母玛利亚。

而那些穿上猫衣,在刑台上为他们的祖师孙丙唱猫腔的乡民们不正是**的追随者?

《檀香刑》讲的是中国的故事,基本架构却是西方人所熟悉的。当然如果纯粹模仿,没有人会买账,莫言的高明在于他讲故事的方式又是非常中国的。首先是地方性的传说,如“虎须”的故事。

赵小甲得了所谓“虎须”,看人便成了各种动物,寓意明显,增强了戏剧性和冲击力。莫言的叙事语言很有特色,大段大段都是戏文式的,读起来畅快淋漓。不过这样的语言肯定给翻译造成了很大困难。

**的叙事顺序可谓一波三折,如回旋曲般,卷着读者往前走。其间最大的漩涡当属凌迟钱雄飞。五百刀的凌迟,作者细写了其中九刀,其间插入对凌迟的介绍,赵甲学徒的过程,以及赵甲的师傅曾经凌迟过的一个女子。

这种回旋插入的手法在阅读心理上延长了时间,使得读者仿佛也陪着钱雄飞经历了一次煎熬的凌迟。莫言真的很残忍。心理承受能力差的慎入!

仅从《檀香刑》来说,西方读者既会有一种猎奇的感觉,也会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或许正是这种似与不似才最能博得西方人的青睐。

檀香刑读后感(四)

对于莫言而言,就是如何在天才般的感觉、超凡的想象力、出众的讲故事的能力的感性层面之外,获得与恢弘的书写相匹配的更加宏大的视野和更加宽广的意蕴。——祁述裕

对于我而言,莫言和我有太大的距离:天才般的感觉,我没有;超凡的想象力,理解不了;宏大的视野和更加宽广的意蕴,看不懂;山东高密乡的风土人情,不了解。总之,《檀香刑》读起来吃力,难怪有的人说,《檀香刑》需要有强大的内心的人才能读,“看《檀香刑》,可能要做好受刑的准备,因为满纸都是既魔幻又写实的粗野文字,看过就如让人让人被粗砂纸打过一遍。

”自认为不是内心强大的人,即使我硬着头皮读完了,也是看不懂。

以后读书,不能跟风,要读自己喜欢的,适合自己的。

檀香刑读后感(五)

前几天一个朋友送我一本莫言的《檀香刑》,昨天事情不多,一个晚上把他给速读了一边,读过之后感觉不坏,但是没有想象的好,就像作者说的那样,“《檀香刑》大概是一本不合时尚的书”,对于我这种读者来说在理解的层面上有点困难。

这本书获奖很多,2002年首届“鼎钧文学奖”;入围第六届“茅盾文学奖”;2002年获得台湾联合报“2001年十大好书奖”;中国**学会“2001年度**排行榜”榜眼。在同朋友对这本书交流中我得知,作者这本书上是在创新,其实作者在后记中已经明确表明了“《檀香刑》是我的创作过程中的一次有意识地大踏步撤退,可惜我撤退的还不够到位”,“在**这种原本是民间的俗艺渐渐地成为庙堂里的雅言的今天,在对西方文学的借鉴压倒了对民间文学的继承的今天”,作为著名的当代中国作家,作者或许正在尝试突破禁锢,或者说以退为进,还魂**本来的面目,就像作者说的读这本书“这是一种用耳朵阅读,是一种全身心的参与”。

我喜欢读**,一直以来这么认为:**对一个人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个人信仰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回顾这几年来,**真的有点烂了,或许是由于我们的物质充裕、效率越来越高,**的制造更加方便了;国民的素质提高了,写**的、看**的越来越多了;读者多起来,**的范围以及题材越来越大,一些非主流的**开始上路了,甚至开始修路了,这条路能通到那里我们不知道,但是我们能看到的现状是很多**是消磨时间的快餐,看完一遍就可以扔的远远的,还有的**就不值得购买,甚至有的**从印刷成册后就成为垃圾,论斤叫卖,我不会翻,更不会买,买了之后浪费自己空间、时间,卖废纸还嫌麻烦。还好,现在一个“猫腔”(猫腔是《檀香刑》中的旋律)一个《秦腔》(第六届“茅盾文学奖”获奖作品,我买了,刚开始看)给我们带来了一种崭新的感觉,让我们愿意多看几遍。

《檀香刑》这本书我仅仅过了一遍,但是书中流畅的猫腔,让我感觉很棒,那是一种浅的可以一眼看到底的韵文,但是又是那么精准的刻画当时的情景,甚至我有这种感觉,看过一遍这本书后,猫腔就在耳边浮现,尽管我从来没有听过那种腔调。还有就是这本书的《序言》真的值得一看。

以上基本都是在瞎胡扯,最近一段时间听朋友说**的发展,再加上自己的感悟随心记录,只怕时间长了忘掉了,留待自己回头看。

『十二』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市实验小学20xx年春季校园绿化活动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绿色校园,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绿满宜城行动的意见》文件精神,作为“全国绿色学校”的市实验小学开展了一系列春季校园绿化活动,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校园绿化的实质,就是美化自己的家园,塑造高雅怡人的生活空间。学校组织教师学习了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绿满宜城行动的意见》文件精神,我校结合各学科对学生渗透了环境教育、生态教育,还利用红领巾广播站、主题班队会、宣传栏、板报等形式,结合植树节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少先队大队部向全体师生发出了植树绿化的倡议,

并在师生中间开展“绿化校园,美化环境”的主题宣传活动及手抄报评选,组织学生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增强了师生的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组织落实是搞好绿化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保证。学校成立了“校园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周毅为组长,成员由邓家全、胡高峰、李吉虎及各年级主任组成。校长周毅是学校绿化工作第一责任人,副校长邓家全主抓学校绿化工作,李吉虎具体负责绿化规划的实施工作,胡高峰具体负责宣传、教育工作。绿化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研究布置工作,制定绿化计划。

三、具体落实,注重效果

在整个绿化美化工作中,学校充分结合现有地形、地貌实际,走一条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陶冶师生情怀,真正营造出紧凑、活泼、

美丽的环境,集教育、游憩于一体的活动空间,以种植环保型树种为主,选用适合当地生产条件的花草树木和节约型的草坪,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降温、滞尘、杀菌、减噪的作用,体现出办学特点和突出个性化特点,根据学校的占地实际,做到花草、树木高矮搭配,错落有序。为保持学校的持续发展,学校加大绿化投入,今年,对校园绿化进行了优化改造。

1、开展“绿色班级”创建活动。首先落实并强化班卫生扫除、检查制度。其次,发动各班学生自带花盆,进行花草培育知识普及教育。目前全校学生自带花盆874盆,既美化了教室、楼道,又培养了学生的绿化环保意识。

2、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校门口、单元楼后等绿化重点区域进行了整翻、移栽。新栽桂花树32棵、广玉兰24棵,添置了盆景16盆。城关校区将运动场全部种植上“黑麦草”和“高扬茅”,种植面积3600平方米,去冬今春共投入4万多元绿化资金。现在新征地近20亩土地已进行整体绿化规划。

3、加强校园绿化美化管理。为了进一步管理好学校已有的这些树木,学校安排定期浇水施肥,认真做好校园花草树木的修剪整理工作,及时喷洒了药物,防止了病虫害。

面对学校的发展,我校在绿化工作要提高、确保绿化质量与档次,绿化工作任重道远,我们坚持做到人人小事做起,用巧手装点出更美的明天。今后,我们要把校园绿化工作当作一项持久的工作和任务,长抓不懈,集中财力,积累跨越,努力抓出成效。

『十三』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属狗刑太岁怎么化解

刑太岁,又称“偏冲”,有互斗之灾,刑就是残杀的意思,身体、 财运等有阻滞。自己的出生年如与流年所属相差三年,便是刑克,即与流年太岁“偏冲”。

由于属狗人与太岁构成了丑戌相刑,因而属狗人在工作中容易遭到竞争对手的干扰,导致工作进程受阻滞,或是生活中与人多有摩擦,因此招来牢狱之灾,在后悔中度过。需要属狗人做好化解工作,佩戴对个人有利的开运饰品,帮助自己更好的跨过这道坎。

属狗刑太岁需要注意什么

属狗人命犯刑太岁,流年多有不利,各方面运势也会较往常低,除了佩戴可催旺个人运势的开运饰品外,还可以通过其他的一些化太岁方法进行化解。首先,属狗人可以通过拜太岁化解其影响,常规的拜太岁方法为道观拜太岁和在家拜太岁,关键是虔诚至上,才能感化太岁,得到太岁神的庇护,流年顺利,平安吉祥。

而拜太岁的时间最好选在下午5点和6点之前,因为这一小时太岁威力最为强大,因而可以达到好的化太岁效果。

其次,属狗人还可以通过多穿红色衣物进行化解,红色是吉祥、祥瑞、喜庆的象征,自古以来都有穿红的'民间习俗。每到过年,各家各户都会张贴红对联,挂红灯笼,寄托了人们希望新一年的到来可以带来吉祥和喜气。

而犯太岁年份个人磁场较弱,容易招惹不干净的东西,因而犯太岁年份穿红也有驱邪避煞、消灾免祸的功效,包括穿红色衣服、红色内衣裤、红袜子、系红腰带等,都能一定程度上减轻犯太岁的影响,让属狗人在生活中少一些坎坷和磨难,过得顺心如意。

最后,是属狗人的犯太岁年份,多有意外之灾和飞来横祸,想要提升事业财运,需要有一个好的身体基础。

基于此,属狗人最主要的是关注个人的生命安全,这一年的灾祸事故较多,属交通事故最为频发。开车一族的属狗人驾驶时需要注意安全,不宜为了赶时间而闯红灯,更不要逞一时之快与人赛车,不利于保障个人的生命安全。

『十四』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满江红 送李正之提刑入蜀,满江红 送李正之提刑入蜀辛弃疾,满江红 送李正之提刑入蜀的意思,满江红 送李正之提刑入蜀赏析 -诗词大全

满江红 送李正之提刑入蜀
作者:辛弃疾  朝代:南宋  体裁:词   蜀道登天,一杯送、绣衣行客。
还自叹、中年多病,不堪离别。
东北看惊诸葛表,西南更草相如檄。
把攻名、收拾付君侯,如椽笔。

儿女泪,君休滴。
荆楚路,吾能说。
要新诗准备,庐山山色。
赤壁矶头千古浪,铜[革是]陌上三更月。
正梅花、万里雪深时,须相忆。

『十五』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檀香刑》是莫言潜心五年完成的一部长篇力作。在这部**中,莫言以1900年德国人在山东修建胶济铁路、袁世凯镇压山东义和团运动、八国联军攻陷北京、慈禧仓皇出逃为历史背景,用摇曳多姿的笔触,大悲大喜的激情,**深睿的思想,讲述了发生在"高密东北乡"的一场可歌可泣的兵荒马乱的运动,一桩骇人听闻的酷刑,一段惊心动魄的爱情。

情节围绕刽子手公爹奉命以传说中的极刑“檀香刑”来处决亲爹而展开的,各个主人公以自己的口吻将这个故事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层层剥开,同时将历史上那些真实的风云人物以独特的视角展示出来。

然而,莫言最好的描写是那些小人物。在他的作品中,冷酷的刽子手也有气质,傻子也能说真话,女人承载着最真挚的爱。而在我看来,最值得品鉴的还是知县一角,他高大潇洒,胸怀壮志,却又龌龊至极。

《檀香刑》也带有明显的魔幻现实主义色彩。魔幻现实没有削弱悲剧的力度,莫言在处理表现德国人残害中国人的剧情时,涉及的叙述人是孙丙和钱丁,孙丙是英雄人物,钱丁士知识分子,他们看到的苦难是比较真实的,没有失去苦难本质的黑暗和震撼人心的力量。

《檀香刑》是一部让人为之震撼的**。从结构上看,莫言颠覆了叙事事角、时空,将其穿插、有机、紧凑地重新安排。故事中的各种矛盾都集中在这五个很有代表性的人身上。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却让人看到了他个性背后中国历史的沉淀。如赵甲,这个大清朝第一刽子手,这个被钱丁等人视作猪狗不如的杀人恶魔,却被另一些人看做大清朝法律的捍卫者;如红杏出墙的眉娘,这个人们眼中的**,却又是大胆追求,勇于反抗的中国女性觉醒的代表。

从语言上讲,《檀香刑》的对话,往往只有此没有彼,在此中显露彼的回应。这种对话使每一章都独立而清晰。眉娘、孙丙等戏班出身的人,其语言又是粗俗中带有韵脚,读着就像在唱。

特色的语言和对话,和贯穿**的另一条线索——地方戏“猫腔”相结合,使得整部作品就像猫腔演唱的大悲调。

《檀香刑》虽属“历史题材**”,但它却拥有一种沟通读者的“现实感”。这种“现实感”必引起识者和读者的强烈关注。在**中,我看到了莫言鲜活的创作激情和**“残忍的力量”。

在对刑罚的生动描写中,让我震惊的不是莫言试图用文字表达的力量,而是刑罚本身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性的复杂性和丑陋性同时散发出来。我想这正是一部真正民族化的**,一部真正来自民间,献给我们大众的**。

『十六』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一行人跪了地,一班人列了伍,一团人拥了场,一群人炸开了锅。大众都在讨论,大众都在琢磨!而大众都很严肃!大众都很轻便欢快!

当抢杆刚换上枪弹,当配刀才磨掉铁锈!当围声不再那么喧嚷,当犯人开端昂头!北风依旧摧残,冰雨还在穿越。大众都很严肃,而大众又都很轻便欢快!

刽子们终是握起了刀把,弓手们也都端举着枪头!人人与刑犯,却一光阴全不愿中断坚硬着的脖颈!总之那跪着的,立着的,站着的!大众都很严肃,而大众又都很轻便欢快!

谁也记不得刀闪过几下,谁也不知晓枪几番鸣响。但知北风依在摧残,冰雨依在穿越!一大片一大片鲜红的血花,由此在天上溅下,然后喷洒向-周围、

跟着一行人都倒了地,一班人都归了伍!一团人都离了场,一群人便也都散了锅!远远眺去,大众脸上都很严肃,而大众看上去,又都很轻便欢快!

『十七』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1、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2、上司喜欢自动自发的人,而不是推一推动一下的人。所以,没有分派到你的工作但是你分内的工作,你要先有做的准备。以下供你参考:

3、信:指待人处事的诚实不欺,言行一致的态度。

4、这些事情中有哪些需要用你个人的技巧去解决,或需要你个人的脑子去解决,让领导看到你是用心用脑在工作,即使没有问题,你也要写出遇到有难度的问题,然后通过你的努力解决了,没有给公司带来负担或者带来哪些效益

5、忠: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孔子认为忠乃表现于与人交往中的忠诚老实。

6、礼:孔子及儒家的政治与伦理范畴。

7、通过的工作,你对岗位和工作的认识

8、半年工作总结和思想汇报是有区别的。

9、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10、悌:指对兄长的敬爱之情。孔子非常重视悌的品德,其弟子有若根据他的思想,把悌与孝并称,视之"为仁之本"。

11、容人之意。

12、你都做了哪些事

13、今后的工作你还要提高哪些能力或者需要再补充哪方面的知识

14、民鲜久矣”,“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无过无不及,孔子的中道思想大体就是如此,它里面就有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的意思,所以解放后批判孔子宣扬的是阶级调和理论。也就是批评“三纲五常”。

15、孝:孔子认为孝悌是仁的基础,孝不仅限于对父母的赡养,而应着重对父母和长辈的尊重,认为如缺乏孝敬之心,赡养父母也就视同于饲养犬,乃大逆不孝。

16、总结的注意事项

17、人生观有了哪些改变等。所以,自我总结内容要广,而思想汇报只是个人总结的一部分。

18、指对自己一段时间工作找出成绩和不足,而思想汇报是汇报内心想法和做的工作等

19、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工作总结就是要让你的领导了解你,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所以写好几点:

20、研究、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今后的打算。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

21、伦理道德的最高理想和标准,也反映他的哲学观点,对后世影响亦甚深远。

22、得出教训的基础。

23、你说的这个问题,现在叫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总结。其实这个的意思主要是想体现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通过司法所的教育帮扶,有没有在思想上有提高,对自己犯罪的认识有没有悔过,对未来的道路有没有从犯罪的惩罚中获得体会等等,这是要交到司法所的材料。

24、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25、行为的道德原则。

26、总评价、总研究,分析成绩、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总结与计划是相辅相成的,要以计划为依据,制定计划总是在个人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

27、总结的基本格式

28、义、智、恕、孝、悌

29、半年工作总结是一个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半年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的综合性总结材料。它必须比较客观比较详细的对半年工作进行归纳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步打算。而思想汇报则是专指单位个人思想上的情况汇报,思想汇报主要以汇报思想,着重汇报思想上认识上以及具体做法上的想法和打算。

30、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中心。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性质的,怎样产生的,都应讲清楚。

31、详略之分,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

32、条理要清楚。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

33、儒家学说的出发点是建立一种各阶层都应该遵守的秩序,这种秩序就是孔子所强调的“礼”,它体现的是一整套宗教化的政治伦理和社会伦理,所要维护的是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而不仅仅是统治阶层的利益,这还反映在孔子所强调的中庸之道中:“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

34、自我总结是对个人某一阶段思想工作情况的总结,主要是对自已在这一阶段思想认识有了哪些提高,有了哪些进步;工作中取得了哪些成绩;还存在哪些不足;今后怎么改正,工作的目标是什么;采取哪些工作措施等。

35、了解、知识、智慧等。

36、总结的基本要求

37、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十八』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春运期间全省开展“情满旅途”活动工作方案》及市、县交通运输局通知要求,公司在春运期间开展了“情满旅途”活动。极大保障了春运期间旅客出行的生命财产安全,使本公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更加便捷、顺畅、温馨,服务质量稳步提升,旅客满意度显著提高,为广大人民群众平安出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成果所带来的实惠。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落到实处。为了保障“情满旅途”活动顺利开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公司成立了以企业一把手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督查工作。同时,制定了春运保障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严格落实各部门安全责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针对春运期间的客流高峰,公司研究制定了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建立了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完善了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运力保障措施,提高了出租车运行效率。

二、加强安全监管和制度落实,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打造平安春运。首先,公司对参与春运的182辆出租汽车逐一进行了专项检查,对车辆灯光、轮胎、制动、GPS、防护网等设备设施性能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对存在隐患的 辆车当即进行了整改,确保了每辆车通过春运检验合格。其次,对参加春运的 名驾驶员召开了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暨春运动员会,提高了广大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并与每位驾驶员签订春运安全服务责任书,严禁“三超一疲劳”、携带危险品乘车、涨价、宰客等违法违法行为。第三,

对所有参加春运的驾驶员进行了资质排查,杜绝了存在交通违法、营运违章、重大安全事故、黑名单、资质不符等人员参加春运,并定员到车,严禁春运期间进行人员岗位调整。第四,推行“3+1”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路面动态监管,加强安全防范,全面掌握春运期间车辆运营动态,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突发运输事件和重大问题,维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秩序。春运期间,公司共组织路面动态检查 次,检查车辆 辆次,其中共排查车辆安全隐患 起,均全部整改到位,未发生人员伤亡的安全责任事故。

三、完善交通运输应急方案,加强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应急保障和服务能力。针对春运期间的客流高峰以及可能出现的恶劣天气,公司进一步完善制定了《预防重特大交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恶劣天气下安全行车应急预案》、《防恐防爆应急预案》等应急保障措施。针对2月7日的雨雪天气,公司立即启动了恶劣天气应急预案,通过路面监控、GPS监控等手段,加强车辆动态监管,严防车辆在恶劣天气下冒险营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了春运平安有序开展。

四、加强服务质量监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春运期间,公司投诉咨询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及时受理旅客投诉咨询。对侵犯旅客合法权益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受理查处,有效杜绝了擅自涨价、欺客、宰客等违规违章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春运以来,共受理投诉 起,查处违规驾驶员 名,均按公司管理规定进行了教育和处罚,并按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要求进行了扣分,顾客投诉率达 ,顾客投诉查处满意率达 ,保障了公司服务质量的稳步提升。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活动氛围,提升企业信誉,塑造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公司通过车载GPS调度系统、LED顶灯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公众提供气象、路况、安全出行等信息服务,并通过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等形式,营造了浓厚

的活动氛围,春运以来,公司通过GPS共发送安全服务天气等信息 条,LED顶灯每天滚动播出春运公益标语 次,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和警示目的,公司服务热线保持全天候畅通,认真倾听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查处反馈,提升公司服务监督、业务投诉、信息咨询等服务效能和质量。同时,加强春运期间的好人好事宣传报道力度,及时跟踪报道驾驶员队伍员涌现出的有影响的好人好事,以及公司在春运期间所采取的一系列有效举措,扩大社会影响,提升企业美誉度。

六、切实开展各项活动,丰富活动载体,着力提升群众满意度。针对出租车一线服务工作的性质,公司开展了帮扶活动,要求驾驶员为携带大、重行李的旅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对老、弱、病、残、幼等特殊乘客提供优先、周到、免收起步价等人性化服务,为困难乘客排忧解难。全面参与“农民工平安返乡(岗)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为农民工提供点对点、门到门贴心服务。要求广大驾驶员运营期间保持车载空调正常运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最大限度为旅客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春运期间,共发生好人好事 起,其中拾金不昧 起,助人为乐救死扶伤 起,接到表扬电话 次,收到锦旗 面,有力提高了企业社会信誉,驾驶员队伍素质稳步提升。共平安有序接送旅客 万人次,方便了群众出行。

通过开展情满旅途活动,为公司全年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开端,针对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将不断总结提高,不断创新服务理念,完善为民服务长效机制。为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贡献力量。

『十九』缓期刑满思想总结

美与丑——读《檀香刑》有感

文/ 刘敏锐

从看《透明的红萝卜》开始,到《红高粱》、《生死疲劳》,再到近读的《檀香刑》,我时常想,为何莫言笔下有这么多有味的故事,而山东高密东北乡生活为何如此丰富多彩,足以成为他一个取之不竭的文学宝库?我想可以以他在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时的演讲题目来回答吧:《讲故事的人》。

的确,莫言是一个讲故事的人,也是一个讲故事的人!莫言总是在自己的**中创造一个个鲜活的人物,自己的父母、祖父母也好,听到的当地传说的英雄也罢,这些人物来自于个体又被他从个体中抽离升华,最终融合垒砌成了一个民族血性的脊梁,他也由此建构了自己的文学王国,《檀香刑》亦不离此意。

莫言文学道路的起点来自这样一个场景:

“生活留个他最初的记忆是母亲坐在一棵白花盛开的梨树下,用一根洗衣用的紫红色棒槌,在一块白色的石头上,捶打野菜的情景。绿色的果汁流到地上,溅在妈妈的胸口,空气中弥漫着野菜汁的苦味。锤子敲打野菜的声音沉闷潮湿,使我的心感到很紧。

”莫言说他总是用耳朵、鼻子、眼睛、身体来把握生活,来感受事物,他的记忆与生活,便是这样一个个有声音、有气味、有颜色的画面。正由于此,当莫言脑海里不断翻腾火车呼啸而过与猫腔如怨如诉的声音之时,便有了这部向历史与传统致敬的《檀香刑》!火车和猫腔——这两种与莫言的青少年时期交织在一起的声音,由最初种在作者心田的两颗种子,终于发育成了参天大树!

《檀香刑》的故事主体**于高密东北乡的孙丙抗德的传说,作者“为了适合广场化的、用耳朵的阅读,有意地使用了戏剧化的叙事手段,制造出了流畅、浅显、夸张、华丽的叙事效果”,刻意吸收了“猫腔”这一当地最有特色的民间俗艺。于是,浓郁地方气息的这类戏剧韵文充斥全篇,在文中人物以各自视角诉说时都以猫腔为引子,进行内容提要,总领全章,此外,猫腔“唱腔悲凉,尤其是旦角的唱腔,简直就是受压迫妇女的泣血哭诉”,分明为全文奠定了凄凉与壮美的基调,可以说,这是一部凄美的英雄史诗!而且,正文中还频繁出现押韵之文,读起来朗朗上口,正是作者所说的,“这部**更适合在广场上由一个声音嘶哑的人来高声朗诵”,那么下面观众必然有听说书之大悲大喜、畅快淋漓之感。

接着,故事其实纷乱复杂,但莫言以眉娘、赵甲、小甲、钱丁四人视角轮流来讲述故事,这一多视角转换的叙事手法是本文的一大特点,也是一大亮点。最早知道这一叙述手法是来自大导演黑泽明的惊世之作《罗生门》,这部影片可以说非常出名,影片从从强盗、武士之妻、武士、樵夫几个角度叙述同一个**事件,处于事外的观众始终不知道事件真相,这类似于一个多面的棱镜,不同的侧面折射出不同人物的性格。此后,这一叙述手法便应用的十分普遍。

面对同一事件,不同的人必然会有不同的感受,在本文中,作者在大部分叙述中并没有采取一个全知全能的视角,而是以几个主要人物的叙述来一步步逼近事情背后的真相,文中即以四人在孙丙抗德这一事件上各自主观视角的差异性展开叙述,这体现在主观行为上,则是孙媚娘不择手段地救父孙丙,赵甲衷心于完成檀香刑这一自认为的伟业,小甲的唯父是从,县令钱丁则最为复杂,一面深爱眉娘,同时关爱百姓,心里不想抓住她的父亲,而且还能为民请命;但另一方面又迫于上司的压力与对官位升迁的迷恋,又必须抓住孙丙,这二者的矛盾始终在后者心理冲撞,一开始放走孙丙,但是后来还是迫于朝廷与德国方面压力,抓住孙丙,并协助孙甲完成檀香刑。这样,几个人物性格特征由此也凸现出来,孙眉娘的热烈、坚定与执着,赵甲之狡猾、阴险与精悍,小甲的懦弱无能,但最后舍己救父也显示其孝的一面,而对县令钱丁来说,痴情、正直爱民是其善良的一面,但另一面却是利欲熏心,唯命是从,怯懦,可见多方面的冲突,造成了后者人物性格的复杂性,最后他刺死孙丙,阻止了檀香刑的阴谋,可看作是其人性从利欲中的复归,也是“超我”对“本我”的征服!

当然,孙丙作为文中故事的最主要人物,性情耿直好爽,才情卓绝,猫腔技艺无与伦比,妻儿死后,入义和团带领村民抗击德国,可谓英勇无畏,执着至死方休,但其同时也具有农民阶级不脱其局限的愚昧无知、冥顽不灵的一面。

简单说了猫腔与人物,这下来说说让我感到毛骨悚然的东西。毫不犹豫地说,这是迄今为止我看到的最为“惊悚”的一部**,书中几次杀人场面,寒气逼人,都让我如刀在胸,压得喘不过气来,喝口水压压惊,特别是小虫子被阎王闩所杀、钱雄飞的被凌迟处死和最后孙丙受檀香刑折磨三处,莫言都用一种异乎寻常的冷静语调来将这三个酷刑的实施准备、经过娓娓道来,浓墨重彩同时语言细致入微,似乎毫不关己,冷漠得令人咂舌,但读起来如在目前,虽如刺刀剔骨般森森然,但是在这透不过气的压抑中还是舍不得放下书。这些语言将不在此输入。如果你感兴趣的话,可以去看看。

对于酷刑在全书的构架中占到了什么位置,起到了什么样作用?莫言这样说过:“这就像书的封面,‘檀香刑’三个字是黑色的,整个封面又用灰色做底,只有在‘香’字的下面有一抹殷红。

书中的折磨就像黄昏或黎明时灰色或黑色天空中的鲜红光芒。”(惊奇于封面的寓意!)可见作者满意于自己叙述笔调,这一场场酷刑的大戏正是这一抹殷红的亮色,一抹红透的霞光!

又如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所说的,在早期,惩罚是把具有疼痛感觉的犯人肉体作为行使法律的主要对象,用精心计算的间歇和连续的伤残来拖延死亡和加剧死亡的痛苦,如肢解、腰斩,在面部和臂部打上象征性的烙印(这在霍桑的《红字》里面出现)等。而示众场面与对肉体痛苦的刺激是这一惩罚的核心因素,即将死刑的实施当做一个公众景观,通过对肉体的摆布,惩罚的重心不在于死亡,而在于持续的制造痛苦,借肉体与鲜血的悲剧场面从而在围观民众及其社会中间形成“镇压”效应,这实际上把惩罚视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功能与政治策略,达到所谓的积极地、有益的效果。很明显,这一酷刑惩罚的背后隐藏的是政治权力,通过犯人肉体这一工具与民众博弈,最终靠着痛苦与鲜血的震撼力驯服后者。

文中四处详细的酷刑描写:小虫子遭阎王闩、戊戌六君子被斩杀,钱雄飞受凌迟、孙丙遭檀香刑,里面都有着大批的围观人群,执刑过程中通过正面的作者细致又血腥的描写,侧面突出围观之人的激烈反映,强烈地让人感到现场气氛的那种震撼力与无力感,而且执刑之后,更是总少不了“杀鸡儆猴”、“他就是你们的榜样”之类强力政治话语,围观群众便都驯服在这样一种政治行为与语言中。但最后文中乞丐们、崇拜孙丙的猫腔艺人对孙丙的营救与抗争,这一对权力政治的反拨,在我看来,也是那封面的一抹亮色,象征着灰暗人性底色上的一点光亮吧!

就今天来说,将肉体作为刑法主要对象的现象消失了,惩罚的仪式因素也逐渐式微,这是时代进步与文明发展后,随之而来的人们各种权力凸显的结果。

再者,看到文中多种酷刑的介绍,我常常感叹于先人们如此“聪慧”,绞尽脑汁得想出来如此多的杀人方法,可以说,这彰显的是那个时代以赵甲为代表的宫廷刽子手**的审美心理,他们冷血无情,心理阴暗,文中作者也多次对此进行刻画,如

“师傅说面对着这样美好的肉体,如果不全心全意的认真工作,就是造孽,就是犯罪。”

“师傅说他常常用整夜的时间,翻来覆去地回忆那次行刑的经过,就像一个高明的棋手,回忆一盘为他带来巨大声誉的精彩棋局。在师傅的心目中,这美妙的美先是被分割成碎片,然后又被复原。在周而复始的过程中,师傅的耳边,一刻也不间断地缭绕着那女子亦歌亦哭的吟唤,师傅的鼻子里,时刻都嗅得到那女子的身体在惨遭脔割时散发出来的令人心醉神秘的气味。

”作者以一个全知视角来展现一个杀人狂魔的病态心理,文中语言愈是优美,我们愈是分明地感到脊背发凉,汗流浃背,同时,第十三章,赵甲凌迟钱雄飞被命名为“杰作”,这一个个酷刑被视为“大戏”,我以为,莫言正是以此反衬手法,把这些刽子手的阴暗**心理展露无遗。

我们知道,看客形象**于鲁迅先生的文学作品,在他的笔下总是有那么些麻木不仁的看客形象,如《药》中的华老栓、小栓和五爷等,先生也对这些具有根深蒂固国民劣根性的看客大肆揭露。在《檀香刑》一文中作者也借赵甲之口对这些从未缺席过的看客进行赤裸裸的批判,其中最为直接的便是这处:

“你如果把活儿干的不好,愤怒的看客就会把你活活咬死,北京的看客那可是世界上最难伺候的看客。”“这实际是一部大戏,刽子手和凡人联袂演出。在表演过程中,犯罪分子过分喊叫是不好的,但什么也不好说。

最好是适度地、节奏分明地哀嚎,既能刺激看客的虚伪的同情心,又能满足看客**的审美心。师傅说他执刑数十年,杀人数千,才悟出一个道理:所有的人,都是两面兽。

一面是仁义道德、三纲五常;一面是男盗女娼、嗜血纵欲。面对着被刀脔割的美人身体,前来观刑的无论是正人君子还是节妇淑女,都被**的趣味激动着。凌迟是世界上最凄美的表演。

师傅说,看演出的人其实比持刀的人更**。”

语言优美犀利,堪称无情!看客已经把这种血腥场面视为一道景观,尽情地享受欣赏,并且还对残酷的执行者有着甚高的期待,对于被行刑者没有流露出丝毫的同情与怜悯,其虚伪如此!**如此!

丑态毕现!读到最后一句话,振聋发聩,更让人深感悲哀!梁任公在《呵旁观者文》中也曾不无激烈的说道:

“天下最可厌可憎可鄙之人,莫过于旁观者。”此诚为不刊之论也!

最后,很久没在如此深夜敲击键盘,写些东西了,我诚知自己无法用专业全面的眼光与语言来评价这么一部奇书,但是这本就是由一点点浅薄的看法与收获而来,这就够了。

文章来源://www.dsbj1.com/dushubiji/153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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