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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查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查报告(汇总十四篇)

发表时间:2019-07-22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查报告(汇总十四篇)。

⬙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查报告 ⬙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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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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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扶持 深化服务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加快培育一批、努力规范一批、着力提升一批”的思路,落实扶持措施,加强引导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发展现状

    截止2010年底,全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102个,农民成员总数3500多人,带动农户7000多户。综观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发展步伐逐步加快。依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力度,培育典型,抓好示范,激励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的2007-2010年四个年度中,我区分别成立合作社2家、10家、18家和72家。

    二是专业特色十分明显。绝大多数合作社立足于本地优势特色产业组建,与特色产业互相促进,真正成为农民增收的纽带。我区专业化生产程度和商品率较高的蔬菜、果茶、生猪、禽类、水产等本地主要特色产业都有一定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是发展形式多种多样。我区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类型除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外,还包括农产品加工、农业病虫害防治服务、农业旅游等多个方面。从创办类型看,大体有农户自发创办型、村级组织牵头创办型、龙头企业带动型等,最主要的是农村能人领办型。在区农业局的协调、指导下,由几个示范社牵头,召集20多家合作社联合创办了以销售成员单位产品为主营业务的产销联合社,提高了合作社群体发展资源利用率和产品统一销售率,增大与超市对接口径。

    四是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多或少兴办了成员急需的服务项目,多数合作社由成立初期单纯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逐步延伸到储运、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解决了成员“想的是致富,盼的是服务,缺的是技术,愁的是销路”的实际难题。一些合作社建设了育苗基地,一些合作社建设了产品保鲜冷藏或加工包装项目,还有一些合作社利用财政扶持资金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持续稳定发展打下基础。

    二、主要做法

    强扶持,重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加快发展中不断规范,在规范发展中不断提升。

    (一)强化扶持,推动发展。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战略举措,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深化农村体制改革、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突破点来抓。建立“一村一品”以奖代补扶持基金,每年由区财政拿出100万元,对承担“一村一品”项目的村委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对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民成员规模每家给予补助1-3万元启动资金;对注册商标并统一产品包装销售的,给予奖励补助2万元;承担示范项目、获得“三品”认证和参加省级以上展销推介的,都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农业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扶持,支持合作社在基地建设、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2007年以来,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0多万元,用于扶持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调研,专门召开学习贯彻座谈会,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了法律精神和专业合作典型的宣传报道。2007年3月份,区政府配合市有关部门在我区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场会。2008年以来,连续三年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月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法律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有奖问答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形成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培育典型,带动发展。培育典型,靠典型引路,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效手段。在深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分类指导,选择一些产业特色明显、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合作社开展试点示范,突出规范章程、完善运行机制、强化民主管理,指导办好合作社成员急需的服务项目。有4家合作组织承担全国示范项目,6家合作组织被确定为省、市级示范单位。通过总结示范单位的典型经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提供样板。我们从抓好示范社民主管理入手,通过典型样板,示范带动更多的合作社规范内部管理。重点抓好“四个一”的落实:一是建立一套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合作社内部规范化管理;二是健全一个权力机构,社内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三是健全一个财务审核监督机制,由监事会负责实施对合作社发生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事项进行逐项审查;四是设臵一个社务公务栏,及时公布合作社重要事项,按季公开财务收支明细情况,接受社员监督。

    (四)深化服务,促进发展。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好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工作职能,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区农业局组织数十个合作社参加市首届和第二届特色农产品展销会,并会同工商局等部门多次组织开展“农超对接现场会”,帮助合作社拓展销售渠道。区农业局组织实施“绿色证书培训”、“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培养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亟需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能人。同时,派出技术人员深入合作社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帮助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农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密切配合,狠抓农资市场管理,并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服务,保证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销售渠道畅通,订单履约率明显提高。区有关部门还多次组织部分合作社负责人参加全国、全省研讨会和培训班学习,并组织到南平市等地考察,进一步开拓了合作社管理人员的视野、学习了先进经验。区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并先后举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培训班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电算化》培训班,着力抓好合作社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区农业局举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培训班,同时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专题调研,指导合作社完善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运作机制,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轨道。

    三、初步成效

    (一)主导产业得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开展技术服务、组织对外销售,调动了农民发展主导产业的积极性。如**蔬菜专业合作社牵头建设紫长茄产地交易市场,推广嫁接紫长茄大棚栽培技术,带动本村及周边村2500多户种植嫁接紫长茄3000多亩,形成了以**村为中心的反季节嫁接紫长茄产业带。**蔬菜专业合作社牵头与龙头公司签订订单,带动本片区农民参与订单生产,当地水果玉米、生菜等订单蔬菜生产很快形成规模。**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镇养猪协会密切协作,抓住猪病防治、品种改良、生猪销售等三个制约养猪产业化发展的关键环节开展有效服务,成员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年出栏商品猪千头以上的成员养猪场有190多个。通过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协会等载体建设,示范带动“一村一品”特色农业发展,全区蔬菜、水果、茶叶、商品猪、家禽、水产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初具规模。

    (二)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合作社普遍重视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技术改进工作,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合作社普遍开展了标准化和无公害生产技术等科技培训,部分合作社还开展了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服务和技术交流活动,培养了成员学习科学、重视科学、依靠科学的新观念,提高了科技素质,成员普遍掌握了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生产技术。如**蔬菜专业合作社每年在成员中推广紫长茄嫁接栽培技术1900亩,并且取得了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蔬菜专业合作社每年推广红紫苏、紫甘蓝、结球生菜等优良品种和节本增效技术1500亩;**蔬菜专业合作社引进“四季白”茭白良种28万苗,带动顶村村民推广种植230亩,产品收获期延长5个月,单产大幅度提高;**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引进推广产仔多、育肥畜出肉率高、抗病能力强的PIC母猪,并引进五个进口品系的优良种公猪,向成员场提供种猪人工授精服务,均获得较好收益。

    (三)品牌认证取得突破。目前,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拥有自主注册商标33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5个、产品认证14个。通过几年的扶持、培育,一批享誉全市乃至更大范围的合作社及其特色产品涌现了出来,**蔬菜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获市著名商标;**蔬菜专业合作社紫长茄远销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江西等省市;**果蔬专业合作社凤梨穗龙眼干远销上海、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等省市。

    (四)经济效益明显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加速了人力、财力、物力优势向产品优势的转化,加速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势单力薄、分散经营的农民,依托合作社进入了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新阶段,使农产品商品率和效益明显增加,农民增产增收,初步形成“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富一方农民”的发展格局。如**蔬菜专业合作社带领菜农参与订单生产,每亩年平均利润在3000元以上,而以前平均利润只有1000多元,提高了一倍;**村在合作社带动下,紫长茄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村民收入大幅提高,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9200元,比所在镇农民平均收入水平高31.6%。

    四、今后打算

    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良好,但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建设不够规范。部分合作社民主决策、内部控制、利益分配等机制运作不够规范,有的大小事务少数几个理事说了算,有的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个别合作社名为“合作”,实为个人操控。二是带动能力较弱。农民成员数在50人以上的合作社只有32个,占31.3%,全区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占农户总数不到5%。一些合作社没有真正形成经济实体,凝聚力不强。个别合作社有名无实,“只搭台,不唱戏”。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技术、信息缺乏。不少合作社缺乏有实践经验、合作理念、市场知识的牵头人。目前,合作社的产品多为初级产品,部分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程度不高,销售渠道比较单一。下一步,我们准备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舆论宣传对于为合作社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至关重要。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态良好,但从全国、全省发展形势看,我区仍有不小差距,分析原因,一方面是宣传不深入,农民群众认识不够;另一是我们抓机遇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强。今后,我们要加强对《合作社法》的宣传,推进依法建社。同时,要抓住国家扶持政策继续加强的有利条件,明确思路,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总体定位,加强引导,鼓励更多的经营大户、农村能人、基层干部领办合作社,主动挑起带领农民共同富裕的担子。

    二是加大指导力度。针对部分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有名无实等问题,今后在继续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同时,要把规范、完善、提高合作社建设工作摆上更加重要位臵。农业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好法律规定,履行好指导职责,结合建立合作社名录工作,加强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合作社完善出资结构、民主管理、经营服务、建账核算、利益分配等机制,切实提高合作社发展活力和带动农户能力。要通过现场观摩、专家讲课、经验交流、外出考察等形式,加强对业务指导人员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轮训工作,促进业务指导人员真正能熟悉法律,认真履行指导、服务等职责。同时,使合作社经管人增强依法办社的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是加大示范力度。根据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和不同产业发展情况,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培育工作,争取每年培育3-5个示范社,每个示范单位由区财政补助资金5-10万元。通过示范社的培育工作,让我区涌现出更多的有规模、有水平、带动能力强、运作规范的先进合作社典型,示范带动全区合作社搞好规范化建设,提升整体发展水平。

    四是加大扶持力度。今年5月,市政府办批转了市农业局《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措施,我区也将研究出台配套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税收、用地、用电、财政、信贷、人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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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示范章程的中括号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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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引路规范培育

    --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研报告

    中共平凉市崆峒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2年6月)

    按照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的统一安排,近期我办和区农牧局有关工作人员深入有关乡镇对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如下调研报告。

    一、发展现状及特点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布实施以来,我区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作为促进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重点工作来抓,按照“加快培育、积极改造、努力规范”的思路,积极促进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截止目前,全区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作社61个,注册成员502人,注册资金6045万元。按生产行业划分:种植业22个(果品8个、马铃署1个,蔬菜4个,药材2个、谷物3个、苗木4个),养殖业33个(肉牛育肥21个,养鸡4个,养猪7个,养兔1个),加工业1个(笤帚加工),农机服务业2个,农作物统防统治服务3个。取得商标的合作社4个。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了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工作,区委、区政府成立了促进农民专业合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的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农牧、财政、发改委、-1-

    工商、税务等12个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确定了工作人员,明确了工作职责和目标,具体负责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和管理规范工作。同时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安排意见》,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做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

    2、广泛开展宣传,开展业务培训。农经部门把学习宣传培训作为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关键来抓。一是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法》的学习宣传。通过召开会议、张贴宣传标语、开辟宣传专栏、向农户发入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活动,把法律的基本要点和精神实质送到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中去。二是组织送法下乡活动。农经站组织人员,分赴各乡镇利用会议、集市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张贴法律原文100份,印发宣传资料5000多份,发放法律读本200册,现场咨询答疑群众问题230多人次。三是开展业务培训。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中心,举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培训班,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法律法规和基础理论知识,对基层干部和合作社成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了广大社员和管理人员的依法办事能力。

    3、全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工作。按照示范社的要求,紧紧围绕有开展工作的基础条件、有完善的运行机制、有规范的服务内容、有统一的营销网络、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五有”目标,制定具体的规范标准,对全区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分类排序、先优后差、逐步规范、稳步推进”的原则,从五个

    方面进行规范。一是认真修订章程。结合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际,组织成员反复讨论研究,以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为蓝本,广泛吸收成员的意见建议,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制订合作社章程,促进规范发展。二是健全组织机构。合作社必须成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依法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行机制。三是实行工商登记。按照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协助合作社完善各项登记手续,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四是规范服务内容。按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办社水平。逐步形成统一的农资产品的采购和供应机制,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制订并实施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提高成员产品质量;统一产品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统一注册商标和包装,提升产品档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提高成员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五是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合作社账薄进行规范核算,实现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建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制订盈余返还方案,实行盈余返还,逐步引导合作社与社员的利益连接从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

    4、积极指导,围绕特色产业办社。紧紧围绕“草畜果菜”四大支柱产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号召农民依靠本地区的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努力已创建发展了一

    批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牛产业方面有三友、进堂、旺冰、高塬等从事肉牛养殖育肥的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方面有锦泰、建鑫、益康、庄平等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果品产业方面有赵堡、富农、高堡等果品种植产销专业合作社;蔬菜方面有八里、绿皓、泉鑫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特色加工业方面有老伙计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5、抓点示范,项目支持。我区在抓好合作社建设的同时,认真做好省市区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体系,对重点示范合作社重点管理,通过典型示范,引领更多的能人和大户领办合作社,引导更多的农户加入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目前,我区有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7个,市级示范社14个,区级示范社6个。

    二、取得的成效

    1、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日趋完善。通过近两年的宣传、培训、检查指导,大多数合作社达到“七有”标准(有活动场所、有合作社牌子、有组织机构、有示范章程、有管理制度、有经营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合作区域逐步扩大,跨村跨乡组成的合作社不断增多。

    2、带动特色产业区域布局,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本地特色产品或产业兴办,有效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登记注册的61个合作社已经涵盖我区的果、菜、畜主导产业,初步形成了“建一个合作社,兴一项产业,富一方百姓,活一片经济”的可喜局面。

    3、重品牌效应,促进产品销售。我区获得产品认证的合作社2个,取得商标的合作社4个(专业协会1个)。品牌意识日渐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有了明显提升。有的还实现了“农超对接”,初显了品牌效应。涌现出了 “民心”鸡蛋、“老伙计”笤帚、“赵铺”果菜、“福霖”蔬菜4个产品品牌,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吸引农户发展特色农产品,打造独特的农产品品牌。利益联结方式由原来向社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逐步延伸到储运、购销、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由原来的简单信息合作向经济合作转变,成员与合作社之间利益联系越来越紧密。

    三、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思路

    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还在初步发展阶段,发展势头良好,成效比较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思想认识不高。尽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破解“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农民和部分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紧迫性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不主动想办法出谋划策、出台政策、制定帮扶措施。有的农民参加合作社后,见利就合,无利就散,还没有真正把合作社当作自己的组织;还有少数成员享受权利和好处时很积极,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时推三阻四。

    2、发展规模不大。受资金、技术、人员素质等条件限制,多数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加之基础设施薄弱,缺乏经营理念,活动范围狭窄,发展规模不大,只是简单从事农

    产品的初级生产和销售,致使专业合作社上档次、上规模难度大,发展后劲受到局限。

    3、内部运作不规范。合作社在创建时期虽有规范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执行不到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大部分合作社管理水平不高,民主意识差,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虽健全,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二是合作社组织能力不高,大部分合作社多限于技术交流与服务,服务深度广度不足,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三是财务管理等内部制度不健全,利益关系不紧密。对成员不进行利润二次分配, 不能使合作社和成员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致使可持续发展能力差。

    4、财政扶持不力。近年来,我区争到的省上项目资金支持十分有限,市级无财政资金扶持。财政扶持不力已经对合作社快速发展形成较大影响,从而造成局部农产品出现卖难买难的双难境地。

    针对上述问题,今后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1、抓培训,加强教育,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理论业务水平和农民的综合素质。我们将利用阳光工程培训平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作为重点培训对象,通过系统训学习,使他们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掌握合作社理论,学会怎样办合作社,怎样与社员共建利益共同体,努力提高办社水平。

    2、抓典型,重点扶持,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能力。按照点面结合、突出重点,选择规模较大、带动能力强、农民增收明显、运行机制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重点扶持,树立典型,起到示范作用,进一步增强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

    3、抓规范,加强指导,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凝聚力。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以规范促发展,按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的要求,认真抓好合作社的规范工作。一是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明确“三会”的活动范围、责任和权利。二是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三是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重点是完善产权联结、利益分配、自我服务等机制,完善成员账户,盈余主要按交易额返还,形成以产权为基础、利益为核心、机制为保障的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4、抓宣传,大造声势,营造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举办咨询活动,解答农民群众的问题。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扎根农村、深入人心,让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带动更多的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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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法律 内容 提要: 我国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 的重大举措,它将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 农村 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开展双层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对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和 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文章对该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性质、原则、产权、自治、民主管理及扶持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从 理论 和实践两个维度进行了全面的解析,以便有益于该法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社会 经济 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九章56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这是新 中国 历史 上的第一部关于规范合作社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会对我国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重大的 影响 。为了使这部法律能够顺利的贯彻执行,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 研究 其制度设计,探索把法律文本转化成现实的有生命力的活法的途经,使之取得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是我们今后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大举措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先开宗明义地在第1条中规定了该法立法宗旨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农民自发组建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已成蓬勃发展之势。 目前 ,据农业部统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产品行业协会的总数已超过15万家,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超过14万家。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从业务内容和组织化程度看,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社。是一种组织比较健全的组织实体,在经营方式上通过直接与成员签订购销合同,实行统一提供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收购和销售产品、统一结算。第二类是有股份化倾向的合作社。这类合作社通常是由农业 企业 、农民企业家、基层技术服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投资创办的,实行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合作社。第三类是相对松散的专业协会。这种协会主要以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作为经营范围。其中,第一类合作组织占整个农民合作组织的10%,第二类占5%;第三类占85%。 这些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除了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农业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外,一直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立法。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调整,合作社与非合作社界限模糊,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协会不具有合作社的特征;主体地位不明确,责任不清,缺乏统一的设立原则和标准;登记混乱,有的以公司的名义登记,有的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登记,还有的以民间社团的名义登记,甚至有许多没有纳入登记。诸如此类的 问题 使其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颁布实施必将使诸如此类的问题迎刃而解。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适用范围。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就划清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同那些与非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不为其成员提供与之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的其他组织的界限。也就是说,非农业经济组织,非自愿联合、不实行民主管理,不具有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以及主要不是以其成员为服务对象的农业经济组织,在本质上都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不属于本法调整的对象。 自然 就不能享受本法的扶持和各项优惠政策。其次,该法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运行的五项原则,即:(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条件和设立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10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成员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作为成员,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大会通过合作社的章程,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13条明确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件,申请设立登记。最后,该法第6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8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 金融 、 科技 、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与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下的这一定义,包含三个层面的意思: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条件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合作社是在此基础之上,推动农村经济市场化、产业化、规模经营化的产物。合作社并不取代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制度构架,农民设立专业合作社有助于推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深化,巩固这一制度的基础性地位。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性体现在,它是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种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而组建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社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往往具有单一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通常从事某种类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一点与欧洲传统的综合性的合作社具有明显的区别,后者往往根据成员的生活、经营的需要,为成员提供广泛的综合性的服务。由于合作社成员需要的异质性和多样性,迫使合作社必须进行多角化经营,加之,合作社资金有限,这类合作社运营的成本往往居高不下,因而普遍缺乏效率。由此可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20世纪90年代,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的新型合作社的成功发展模式有所借鉴和吸收,并且对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经验进行立法的 总结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行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不具有成员互助性,纯粹以资本利润为价值取向的经济组织,不属于合作社的范畴,只能采取其他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如,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结合该第35条第2款和第36条的规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记入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1)该成员的出资额;(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因此,成员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是其个人账户中前两项记载内容之和,包括成员的出资额和量化的公积金份额。除此之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对合作社的债权人不承担直接责任。 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属于营利性组织。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条文中,我们能够地看出明确的、肯定的答案。“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分,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 ”目前国际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第一,非营利性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分,不得分红;第二,非营利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当移交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不靠“利润动机”和“行政命令”的驱使,而是靠“使命”的凝聚力和引导。依此对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2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成员为主,“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互助性的经济组织”。第37条明文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并且要求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包括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除了第46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之外。第42条,第45条均规定了,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负责向成员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符合非营利组织的特征,而是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实质属于一类特殊的企业组织形态。正因为如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3条将其登记划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主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是一种“用户所有、用户控制和用户受益的公司型企业”。 所以,“从概念上来说,非营利性的企业组织是无所有人的企业,完善的非营利企业法通常都会要求依照该法成立的企业严格遵守这种‘不分配限制’,并且同时禁止任何合作社或其他有所有人的企业依照该法注册成为非营利性企业。 ”作为一类特殊的企业,其特殊性表现为:(1)劳动雇用资本,而不是资本雇用劳动,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但是以劳动合作为主;(2)合作社与成员交易为主,与非成员交易为辅。(3)合作社破产时,成员债权优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8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合作社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其营业活动与其他商事组织别无二致,它的交易活动分为与成员交易和与非成员交易两种,在与非成员进行交易时它也必须追求交易价值最大化,即使是与成员交易也必须按市场价格进行。如果合作社的经营不能实现营利的目标,势必难以为继,为成员利益服务的宗旨也必然落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利性,这一点明显地不同于欧洲传统经典合作社强调合作社的非营利性的做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所以抛弃了合作社非营利性的传统观念,一方面是为了克服传统合作社效率低下,难以为继的困境;另一方面也是对以美国为代表的新型合作社所奉行“投资——利润”取向的市场化潮流的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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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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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请现代服务领域补助资金的请示

    市财政局: **县荷塘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8月20日成立,现有成员6名,带动养鸡专业户13户,养羊专业户15名,年出栏土鸡20多万羽,黑山羊2000多头,牲猪600多头,注册资金80万元,固定资产600多万元。 合作社成立以来,积极为合作社社员的产品找销路,今年为加快我社农产品销售,我社准备加入县电商平台,加大商品销售宣传力度,为此,我社需投入资金**万元,但由于目前我社资资金困难,尚有资金缺口**万元,特恳请上级解决,为感!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2016年5月12日 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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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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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镇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况。

    我镇在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42家,入社成员近650户,带动农户2600多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种类涉及了我镇多个行业,其中,种植业14家,养殖业21家,加工及农家乐等7家。20xx年全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累计实现收入1709万元,人均纯收入1.82万元。

    二、我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

    (一)所有农民专业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都是地方上的致富能手或村两委干部,他们的凝聚力强,从事的大都是高新产业。

    (二)社员普遍文化程度低,发展资金缺少,生产规模扩展慢。

    (三)农民专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创业意识强,有较强的感召力。

    (四)管理水平总体不高。

    三、发展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目前发展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绿果槟榔专业合作社,新珍榜养猪专业合作社,绿满洋瓜菜专业合作社,田野养鸡专业合作社,农丰瓜菜专业合作社,昌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等,他们经营效益好,除了带动一批农民致富外,还团结了一大批农民。

    四、我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我镇的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的作用。

    一是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农民依靠合作生产的优势,增加市场竞争力,减少了交易中间环节,节约了交易成本,使农民获得市场流通环节的利润,增加了收入;同时许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发展新产业,或延长原有的产业链条,或扩大现有生产规模,使农产品通过合作经济组织集中加工,贮运和销售不仅把增值的加工和销售利润返还给农民,还促进农民就业。

    二是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通过合作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统一进入市场,实现了产前、产中、产后的有机结合。实现了以规模生产,批量优势占据市场。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提高了市场的占有率,增强农民市场的竞争力。

    三是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推动产业化发展的作用。由大部分合作社都建在主导产业区内,从而带动该地区农民从事同一产业,兴一社,带一群,富一方。

    四是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的作用。农户成员通过共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了集体主义观念;成员在合作社中有了明确的生产和生活目标,激发了干事业的积极性,面临同样的困难,使得农民常常相互交流经验,共同解决难题,提高农户的科技水平和相互支持的合作意识。

    五是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统一提供系列化服务,拓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渠道,推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能直接与大专院校、专家传授实用农业科学技术,解决政府包不了,村集体办不了,农民又迫切需要的大问题。群众说:县里太远,乡镇腿短,联合起来自我服务最方便。可以说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一个人材培训基地,一个技术推广基地,一个信息发布基地。

    六是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加快品牌化经营的作用。通过把农民组织起来,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我镇的XX花茶、XX花酒、XX贡米、XX有机瓜菜、XX毛豆、XX桂圆等产品已注册商标,品牌具有显著市场竞争力。

    七是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作用。农民专业全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促使农民学习科学技术,还有利于改变乡风民俗,团结互助,一心一意搞经济,谋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和经济基础。

    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合作社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能够引导农民广泛参与村级民主管理、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成为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托。当前农村社会正在加速转型,农民利益结构正在加速变动,农民之间的利益分化不断增多,农村社会管理问题更加复杂。合作社秉承互帮互助、民主平等、公平团结的价值观,可以成为反映农民诉求的途径,化解矛盾的抓手,促进和谐的桥梁。通过合作社的发展,可以引导农民参与农村社会事务管理,增进群众的合作意识、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弘扬互助团结、诚信友爱、邻里和睦的社会风范,形成良好乡风民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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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淇县为民肉鸡养殖咨询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淇县为民肉鸡养殖咨询服务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按照“集体决策、民主理财”的原则,做好合作社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合理组织各项财务活动,正确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对合作社内部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合作社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合作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股金。

    股金分为法人股金、个人股金等。

    法人股金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其他组织,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

    个人股金指社员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

    第八条 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 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资产、劳务、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社员出资超过股金份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第九条 社员认购的股金,社员除退社外,不得随意抽走。社员退社时,按每股股金的账面价值或者按评估价值确定返还股金,具体采用何种形式由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

    社员未经合作社同意不得转让持有的股金。社员不得用其股金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国家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组织、个人赠与合作社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用于社员的分配。

    第十一条 合作社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长期应付款等。

    第十二条 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其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合作社应合理举债,按期偿还各项债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四条 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十五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配备出纳人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人员不得登记会计记录。

    合作社向单位、社员和农户收取现金手续必须完备,使用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员有权拒办并向监事会反映。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第十六条 合作社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与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与完善。

    第十七条 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和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监事会反映。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九条 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原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合理损耗以及相关税费等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收购的农产品,按收购价计价。委托加工物资按发出物资时的价

    值、加工费用、往返运费等计价。

    领用或出售的存货,可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条 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岗位责任制。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农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的农业资产为畜(禽)资产。

    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禽)的饲养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冷冻保鲜设备、分级整理设备、钢架大棚、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列为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限额由合作社自行作出规定。

    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农业基本建设设施、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资产的市价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加上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6.抵债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涉及到补价的,按下列方法确定:

    (1)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计价;

    (2)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计价。

    7.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涉及到补价的,按下列方法确定:

    (1)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计价;

    (2)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价,扣除估计其新旧程度的损耗价

    值后的余额入账。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费用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一次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按季或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合作社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冷冻保鲜设备、分级整理设备、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合作社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在使用期间提足全年折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具体办法、比率和净残值率,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详见附1。

    第二十七条平均年限法下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预计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工作量法下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预计总行驶里程

    月折旧额=车辆当月行驶里程×单位里程折旧额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预计总工作小时

    月折旧额=机器设备当月工作小时×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大、小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承包者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按承包合同规定,及时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合作社固定资产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合作社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合作社应向其收取违约金。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求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但不得少于其账面价值。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算,做到账实相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其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的无形资产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除土地使用权外,其它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的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外的其他长期资产。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准备在一年以上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或其他支出。

    合作社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向监事会反映。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合作社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合作社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

    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合作社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各种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成本、经营支出和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的生产(劳务)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合作社在直接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活动中所耗用的各种材料物资、生产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维修费用等费用,计入生产(劳务)成本。

    第四十条 合作社应当根据本社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社的成本计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计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成本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建立严格的成本预算制度,成本预算应当符合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和成本效益原则。

    合作社应当根据成本预算内容,分解成本指标,落实成本责任主体,考核成本指标的完成情况,制定奖惩措施,实行成本责任追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对成本费用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成本费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合作社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合作社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销售商品或产品的成本、对内提供劳务服务支出、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产役畜(禽)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等。

    第四十三条 营业费用是指合作社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合作社为提高知名度、扩大合作社产品销路所发生的宣传、推介、广告等费用的支出。

    第四十四条 管理费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第四十五条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四十六条 合作社要建立健全费用、支出的预算制度。

    合作社应当制定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费用支出的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

    第八章 经营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四十七条 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进行各项生产经营、对内服务、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发包收入、服务收入、对外提供劳务收入等。合作社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合作社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是指合作社销售商品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合作社的发包收入是指社员和承包单位因承包合作社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畜(禽)场及其他集体资源等上交的承包金及上交的利润。

    合作社的服务收入是指合作社向社员和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取得各项收入,包括各种技术服务、张贴统一商标品牌收费等取得的收入。

    合作社的对外劳务收入是指合作社向社员和农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合作社在经营收入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按章程及合同规定收取的各项违约金等。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九条 合作社的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其他收支净额

    其中:营业利润=经营收入-经营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投资净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其他收支净额=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第五十条 合作社在进行年终利润分配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五十一条 合作社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 合作社的税后利润,按照以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用于合作社弥补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非常损失等。损失补贴金额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

    2.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扩大合作社的服务能力,或者用于弥补亏损。

    公积金累计总额超过注册资金时,超过部分应按原出资比例转为社员股金。

    3.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用于社员的文化、福利事业等。

    4.向社员分配。按股金额向社员分配。

    5.返利。按交易额向社员返还利润。

    上述各项提取和分配比例由合作社在章程中约定或另行作出规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合作社如发生亏损,用以后的税前利润补亏;税前利润弥补期满不足弥补亏损的,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后,可以用公积金弥补;因亏损数额巨大损及股金的,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办法和期限。

    第九章 合作社清算

    第五十四条 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或者被宣布解散的,合作社应当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合作社的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第五十五条 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合作社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依法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清算期间,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五十六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五十七条 合作社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五十八条 合作社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小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五十九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小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条 合作社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合作社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按社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一条 清算完毕,清算小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六十二条 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分为月份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

    月份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报表附注。合作社给社员提供的担保、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等应在报表附注中做出披露。

    第六十三条 合作社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提供给有关部门,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合作社财务报告需要审计的,应在审计后对外报送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六十四条 合作社总结和评价本社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销售利润率、股金收益率、交易额返利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2。

    合作社可以根据实现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一章 民主理财

    第六十五条 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要按月公布有关账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财务收支账目,接受社员的监督。社员有权按章程规定查阅合作社财务状况。

    第六十六条 合作社监事会(监事)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具体监督。监事会可以组成由监事和社员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监督重点为:财务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及风险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工资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

    监事会应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 合作社的重大事项除上述相关条款规定需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外,下列事项也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3.合作社管理人员工资的数额;

    4.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六十八条 合作社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需要进行审计的,合作社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财务审计要求,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淇县常发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3月20日起试行。

    附:1.合作社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2.合作社财务评价指标

    附1:

    合作社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项 目 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1.生产用房2.非生产用房3.简易用房4.钢架大棚5.其他建筑

    物(包括需要重置更新的属于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的晒场、水泥道路、精养鱼池

    等)20——40年20——40年3——5年3——5年 5——10年

    二、运输设备 3——10年

    三、机械、设备1.农用机械设备2.冷藏、保鲜、分级整理设备3.电子计算机、通用测试仪器设备4.其他机械设备 3——10年3——10年3——10年3——10年

    四、经济林木 3——15年

    五、产役畜(禽)按生产周期确定

    附2:

    合作社财务评价指标

    1.资产负债率是用来衡量合作社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全部资产总额

    2.流动比率是用来衡量合作社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是衡量合作社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4.销售利润率是衡量合作社每百元销售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销售利润率=━━━━━━×100%

    销售净额

    5.股金收益率是衡量合作社社员每百元股金取得的报酬水平。计算公式为:

    股金分配额

    股金收益率= ━━━━━━ ×100%

    股金总额

    6.交易额返利率是衡量合作社社员每百元交易额的返利水平。计算公式为:

    交易额返利

    交易额返利率= ━━━━━━━━×100%

    社员交售商品总额

    2009年8月

    ⬙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查报告 ⬙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要紧紧围绕农业现代化,抓示范促规范,抓规范促发展,强化政策扶持,扎实开展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水平、服务水平和带动农户的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农民合作社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明显提升,制度日趋健全,运行更加规范,成员大幅扩面。

    1、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快农民合作社建设的紧迫感和主动性。实践证明,农民合作社是广大农户联合与合作的重要载体,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因势利导,乘势快上,大力推动,加快我市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步伐和规范化建设力度。各县市区经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好五个环节,即始终坚持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建社前提;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办社方向;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立社依托;以政府推动,多方协作为兴社手段;以能人带动和利益联结为强社根本,全面推进我市农民合作社建设。

    2、扎实工作,整体提升我市农民合作社建设水平。一是抓示范创建,实施“五化”提升。全市当前和下段工作重点是要抓好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各类示范社的创建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水平。大力开展以“五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成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为主要内容的示范社规范化建设工作。一方面,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尤其是重大事项要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建立独立的财务,并制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盈余分配制度;建立成员帐户,成员出资情况、公积金份额、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等均要在成员帐户中进行详细登记;将财务情况每半年向全体成员公布一次。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记录制度,围绕质量安全,抓好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产地和质量认证,努力提高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建立健全品牌统一制度,要抓好合作社成员产品包装的统一和品牌的统一,整合品牌,形成品牌优势。另一方面,拓展服务功能。提升销售服务,合作社要努力提升对成员的综合服务能力,通过示范社创建行动,使加工、销售环节的服务能力要有明显的提升;强化成员培训,加强对成员进行法律法规、合作知识、农业科技、财务管理、农产品安全生产、市场营销等知识培训。打造品牌优势,合作社要统一农业投入品使用、统一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安全标准,实施生产记录制度和标准化生产,建立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生产基地要获得无公害、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等。再一方面,提升整体水平。办公场地要规范,成员大会制度和理事会、监事会机构健全,严格按照示范合作社章程开展工作,规模效益明显,合作社产品具有当地产业优势或产业特色,能带动辐射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合作社成员和带动农户增收效果显著,切实培育一批在省上拿得出、市上叫得响、县区很突出的农民合作社,打造一支能引领合作社发展方向、具有现代农业特色和经营手段的精品示范社。二是抓研究总结,引导“强强”联合。各地要认真研究和总结联合与合作的有效途径和形式,认真思考联合与合作的功能与定位,牢牢把握好联合与合作的原则,切实做好相关服务引导工作。有条件的同类农民合作社,要以产业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品牌为纽带、以产权明晰为手段,进行联合与合作,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积极实施“农超对接”。“农超对接”是推进统筹城乡市场发展的具体实践,也是农产品流通方式的一次创新,其实质是农产品供应链条的优化。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农民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有效促进合作社优质产品的平价销售。三是抓宣传培训,破解人才“瓶颈”。各级要继续深入宣传《农民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大力宣传我市各类农民合作社在发展产业、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增强影响力。建立和完善合作社人才培养制度,继续把合作社人才培训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阳光工程培训的一项内容,安排资金,重点培养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市场营销人员。采取学研结合、参观学习等办法,组织示范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赴高校进行各种技能培训。同时,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扶持农民合作社和推动大学生创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领办、合办、参与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拓宽合作社引进人才的途径。

    3、加强领导,全力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全市各级经管局要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汇报,争取领导重视和关注,认真贯彻落实《农民合作社法》和《湖南省实施<农民合作社法>办法》,进一步协调相关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落实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把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整合项目资源。市县两级要力争增加农民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规模,重点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开发、成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要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林业建设、水利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集中财力向示范社倾斜;要优先安排示范社参与农业科技入户、一村一品、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创建等财政补助项目;加快落实农民合作社金融支持和“农超对接”等政策措施,促进农民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三是夯实工作基础。全市各级农经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湖南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斌予的对农民合作社进行“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和培训”的职责,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有关内容,把建设为民办实事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和各示范项目建设作为今年农民合作社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加大指导帮扶力度;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提升服务水平,发挥好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为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新更大的贡献。

    ⬙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查报告 ⬙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查报告 ⬙

    专业合作社社员加入合作社协议

    甲方: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

    乙方(社员):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为规范本社经营活动,保护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健康发展。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成为专业合作社(下称“合作社”)的社员,享受合作社社员的一切优惠待遇,履行一切社员应尽的义务。

    二、合作社以本社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组织成员养殖畜禽、开展养殖畜禽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回收销售畜禽。合作社负责提供种畜禽、饲料、畜禽药、笼具、技术以及销售,实现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社员可以以现金入股或者以出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的差价和二次分红作为股份。

    主要业务及服务内容如下:

    1.统一提供优质种畜禽,社员购买种畜禽按社员价格供给,非社员按市场价格供给。合作社所供种畜禽七天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可调换。所供种畜禽均按规定防疫程序进行了疫苗。如果本社成员对够种畜禽事宜有异议,经协商也可自行购买,仍可享受社员优惠待遇。

    2.统一采购配送各阶段专用全价颗粒饲料、专用畜禽药,社员购买按照成本价供给,非社员购买按市场价格供给。

    3.统一回收社员的商品畜禽,承诺价格高于市场收购价,产品回收方法:一是距离近的可直接回收活畜禽,二是距离远的可安排客户定点定时回收。如果本社成员对价格有异议,经协商也可自行销售。(向合作社销售产品的可以享受加工销售增值提取的二次分红,不向合作社销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的不能享受二次分红)。

    4.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畜禽养殖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养殖畜禽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5.合作社定期举办免费的技术培训课程,请专家为广大养殖户答疑解难!同时安排专人为社员提供跟踪服务。

    6.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畜禽生产基地、绿色食品,提升产业结构和品牌价值。

    7.本合作社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经营原则经营

    三、本社社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社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养殖畜禽生产,履行本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望共同遵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专业合作社 

    乙方(签字):

    文章来源://www.dsbj1.com/dushubiji/159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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