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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契约读后感1500字

发表时间:2023-01-31

契约读后感。

本文为读书笔记吧推荐专题“契约读后感”相关内容。

作品这本书里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东西。通俗讲读后感就是看完书后的感触。读后感可以引用相关的资料去写吗?考虑到你的需求,栏目小编特意整理了“契约读后感”,建议你收藏并分享给其他需要的朋友!

契约读后感 篇1

卢梭,一个有着浪漫天性与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国18世纪所有启蒙思想家中最独特、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位。他敢于坦露自己的灵魂,是真诚的象征。对他来说,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于一切。而他的独特的个性思想成就了他后来的命运。他的着作《社会契约论》就是很好的见证。

《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受到了热情地赞美,许多革命者将其视为人生宝典。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这是一本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社会契约论》一书的中心论点: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人性的第一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是他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然而,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强势与弱势之分。人类想要继续生存,唯一的办法就是集合起来,形成一个联合体,充分发挥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这种结合一经实现,就产生了一个共同体。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这种结合。值得注意的是,人们订立契约,不仅是一种自由加入的约定,而且不应把转让自己作为条款。在共同体中,每个人自然拥有权利和所属的自由。

主权者是由参加共同体的各个人所构成的。它代表着各个成员的公共利益,绝不可能有损害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否则则违背了社会公约。当然,各个成员都有义务服从公共利益,这样,社会公约才是合法性的。主权是一种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权利,因为它代表着民众的公意,而不是个人意志,既是不能随意转让的,也是不可分离的。主权是共同体形成的一项权利,它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主权者有权利约束每一个成员,但它的权力却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会契约所规定的界限,不能过分要求、约束成员,这样,才能保证主权权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员在参与社会契约中所获的收益。

何谓法律?这在《社会契约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法律是由公意产生的各项规定。法律对国家的成员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对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想要国家稳定,人民安定,就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指引着社会向正义的方向前进。

论政府。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法律的执行人而已。政府的设立,是以主权者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政府共同体,代表着主权者的共同意志执行国家事务,它是民众与主权者相联系的一个中间纽带,其职能在于实现民众与主权者的相互适应,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及政治自由。从一个高的角度来讲,随着国家的扩大,人民给予了政府的权力就越多,那么,政府受诱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滥用权力的办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强对政府的约束。当然,不同国家存在不同政府体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已。

《社会契约论》这一本书,包含了很多的内容,我无法一一列举,在这里我只是列举几个印象深刻的方面谈谈感受。总之一句话: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过是法律的执行者,人民也有权利推翻它。

契约读后感 篇2

十八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首先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美国独立后,依照《社会契约论》思想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宪法,走上了强国之路,随后欧洲掀起了宪政狂潮,西方开始全面超出了东方。

在宪政发展过程中,民主改革和极权主义同时进行,所有的统治者都以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无论独裁者还是宪政者,前者以人民的民义屠杀人民,后者努力建立宪政国家,经过痛苦而艰难的抉择,人类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和平与繁荣的世界环境,这是理性思想的胜利,虽然战争、恐怖、极权仍然威胁着人类。

中国在西方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宗教改革时候没有表现出兴趣,西学东渐也没能使中国发生变化,明帝国依旧沉溺于天朝大国的梦幻中,政治上太监乱国、经济上农业为主,对于个性解放、自由民主一无所知,全面继承明帝国统制思想的清帝国,除了在经济上达到封建社会最繁荣的局面外,别无进步,太平盛世的假象终于在十九世纪末被揭穿。

1840年鸦片战争,昔日强盛的清帝国不堪一击,忍辱签订不平等条约,不久,中国爆发太平天国运动,太平天国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观念,唯一让人惊讶的是洪仁玕从英国殖民统治地香港带来的《资政新篇》,但《资政新篇》没有涉及宪政,太平天国起义也就注定了不成功的命运。太平天国被镇压后,鉴于对中国落后的认识,清帝国推行经济革新的洋务运动,与此同时,日本开始从宪政到经济全面改革的明治维新,三十年多年后,尽管中国洋务运动成绩斐然,但甲午海战中依旧惨败给了日本。

马关条约丧权辱国,痛定思痛,慈禧太后及知识分中子的开明人士,无不认为宪政改革是中国的唯一出路,清政府开始宪制改革的讨论,然而激烈的权力斗争让宪改搁置,此刻的中国已经无法忍受清政府的渐进改革,xx的保路运动导致辛亥革命,清政府寿终正寝,宪改无疾而终,从此中国由对宪改理性温和思考转变成激烈抗争,军阀混战、日本入侵,国共内战,一切让我们眼花缭乱,惨烈的近代史并没有使我们吸取太多教训,新中国的宪法无力阻止共和国主席变成阶下囚,尽管他是无罪的,但是不能保护普通公民的制度也不能保护共和国主席,其后结束了十年浩劫,可不是靠宪法来完成,我们的法律还是那么苍白无力。

在强调法治中国的今天,学习宪政、了解宪政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我们有必要将宪政来龙去脉了解清楚,明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毕竟只有广大人民真正具有公民意识,才有可能构成真正的法治和民主制度国家。

人生而自由,卢梭说,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他的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对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拥有唯一的决断,他因此成为自己的主人。

任何违背人权的借口都会造成独裁,十八世纪的卢梭显然不能先知先觉后世的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但他预料到了以人民名义专制的理论,所以他坚定不移支持自由的人是共和国制度唯一基础。因为契约,我们从人民变成了公民,我们不仅要考虑自己的权利,也要考虑自己的责任,我们不仅对自己负责,我们还要对社会负责。

也许每个人对人权和主权的理解并不相同,但是如果按照卢梭的论述和定义,人权是在主权之上的,这两者并不矛盾,人权是主权的基础,主权体现的是人权。卢梭的理想社会最终在慢慢变为现实,这需要公民用智慧与勇气来坚持原则,在法治不完善的国家,法律并不总是保护人民权利的,如果个人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特别是造成激烈的冲突时候,我更倾向于用良知来判断和行为,而不是法律条文。

契约读后感 篇3

人类社会应该有的样子-《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0字!

卢梭在两个多世纪之前的这本著作也许是第一次甚至也是最后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绘了人类社会应有的完美图景。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不是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当然更不会是被中国特色化了的社会主义。

它甚至简单到只有寥寥100多页的篇幅,论述的也无非是以下几个核心概念: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也正是这五点,便构成了任何一个人类社会的全部。

公民,是每一个自然人。在社会没有形成之前他们拥有自然赋予的各自的自由和财富——那是一种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他们可以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然而当社会形成的时候,便是每一个自然人自愿的与其他所有人订立了一项社会契约,他们放弃了身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从而换取了和平、安宁、稳定,总而言之,换取了他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因此只要公民还在社会当中享受这些权利,并且愿意继续在这个社会当中生存,社会契约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则,否则他们就成为了异乡人,成为了敌人。

主权者,不是指某一个掌握权力的个体,而是所有公民意志的整体,是公意。主权者是不能被选举或者赋予的,更不是被任何一个人任命的,主权者从来也只能是公民本身。然而正因为主权者这样的身份和存在,决定了主权者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行动能力的。它不可能自己去统治和管理自己的人民,因为让一个人去管理自己是荒谬的。于是在主权者和公民当中需要一个纽带,通过它来实现对公民和社会的治理和维护,也正因此才诞生了政治活动。这个纽带,便是执政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政府。

政府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权力和职能的,它的一切权力都是被主权者赋予并且是代为执行的,主权者可以在任何时候更换或者废弃一个它认为不合适或者坏的政府。政府有三种存在形式: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民主制的政府里每一个公民都是实际的行政官员,都担负着社会管理的使命和职责,这样的体制除了在个别极小的国家里是不会真正存在的。贵族制则是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执政者,那些或具有高尚的情操或具有无比的智慧或具有众多的财富的被认为能力超群的人们往往被选举成为这样一批与众不同的官员,这种体制在西方的一些古代帝国(如古罗马、斯巴达人)以及现代西方的不少民主国家中存在。

最为常见的,则是君主制,也就是只有一个人,我们一般称之为国王或者君主的这个人是唯一的真正执政者,所有的社会治理都只有这一双手来决定和执行。而由于我们知道,真正的民主制是不存在的,后两种政府都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身为政府的个人意志如果与主权者的意志互相冲突(我们知道这是很正常的事情),那么政府就完全有可能利用他们的特权去倾向于实现个人的意志而违背公意,这样一来腐败就开始滋生,最恶劣的情况便是政府开始试图篡夺属于主权者的权力。于是就需要法律来规范政府的活动。

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和原则,不但是公民在社会当中规范自己的唯一参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政府在代主权者行使权力的过程当中如何控制和监督,如何确保政府能够真正的按照主权者的意图去治理国家和社会,于是只能根据充分反映公意且得到全部公民认可的法律。无论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数人(贵族制)还是一个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那么他就还是在为民众服务,可以被视作一个好的政府。于是自然会有越来越多的政府试图自己制定法律,以便为他们行私利找到最完美的借口和理由,于是法律由谁来制定便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谁有资格充当立法者?这可能是最困扰人们的问题。首先,肯定不能是政府,政府是执行和维护法律的角色。如果法律可以由政府来制定,那么政府的权力将无法控制和约束。但是,也不能是主权者。因为主权者就是公民本身,而法律却必须是反映全体公民的利益和福祉的。制定法律的难度不仅在于它必须绝对的公正和客观,更在于它必须富有足够的远见和智慧。因为很多利益在当下是难以被体现和发觉的,而法律却必须要求立法者能有更加长远的眼光去为了民众长久的利益而着想。因此,立法者从来都只能是社会中那些具备最高贵的德行和深邃的智慧的真正伟人来担当。而那些最古老的法律由于完全没有任何一种办法可以被证明为正确并令人信服,所以往往不得不借助于神明的力量来赋予其正当合法性。

这就是一个社会和国家构成的全部了,其余任何的大小事务无不是在这五个核心元素构建的骨架上开始围绕其而丰满和填充起来。

遗憾的是,人类社会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图景早已被如此详尽的描绘出来,可是我们从来而且以后也大概没有那般的幸运亲眼看见这样一副图景的存在。

契约读后感 篇4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本身并没有权力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

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他理论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谓“我要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实”,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这种唯心的论证方法,显然还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此外卢梭还有一个地方存在严重的思维混乱—“主权者”。有时它指全体人民的集合,有时指国王或君主,有时则指立法机构。其实,这三者是不同的主体。人民的整体,构成主权者。立法机构,是由人民中间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人民执行立法职能。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正因为存在这个混乱,卢梭在统治与代理的问题上也存在混乱。所以他有这样的说法:统治者的统治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和认可。其实,依据他的基础观点,也是我所同意的观点,必然得出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仅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

在中国不平等的现象也是十分普遍的,性别不平等,职业不平等,贫富不平等,权利的不平等……这无数的不平等似乎在向我们说明这个社会存在非常深刻的矛盾,尤其是现在的“富二代”“官二代”现象,更是深深刺痛国人的眼球。“人生而平等”成为了一句充满讽刺意味的空话,而“人生而不平等”才是这个社会的至理名言!人生而平等,人事实上又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完全的出身决定命运,就是种姓制度或者“血统论”;而完全铲除出身的作用,实际上也只能衍生出新的不平等。但转型中国的二代现象,自有其特殊内涵。转型中国的二代现象一方面是反映社会垂直流动的程度,或者说公职和职位向所有人平等开放的程度,正所谓“举贤不避亲”;另一方面是二代之间的沟通问题。在二代标签的背后,是这个社会早已弥漫的仇富、仇官心理的进一步放大。这种放大已经发生质的变化:人们日益担心,社会的优质资源将日益被少数人垄断,大部分人会失去改变自身命运的机会。而这正是任何一种极端思潮诞生的社会土壤:以极端的方式重新洗牌。

自从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各种划分版本就层出不穷。和严谨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划分不同,类似“富二代、穷二代和官二代”的划分实际上是网络舆论对于直观社会现象的反应。尤其是在就业和谋取更好职位的时候,当更追求职业前景激励的年轻人在关系、家庭资源、甚至是行贿竞争等的较量中败下阵来,一种“出身决定命运”的悲观情绪势必会蔓延。而当看到其他的人在享受到父辈积累的财富和人脉资源的荫庇,却又自认为理所当然,摆出一副傲慢姿态的时候,不平、不满和愤恨的情绪就会滋长。

究其根源,我认为自从实行“让一部人先富起来”之后,代际之间的公平问题就迟早会出现。这个政策的出发点很好,但是却没有达到它真正的目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没有错,但是接下来应该“让先富带动后富”这点却没有做到!先富起来的人抢占了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源,“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再加上社会保障体制严重缺失,让贫困的人们无法获得同样的发展机会,这就导致了一系列的不平等现象。资本和劳动的分配严重失衡,这直接影响大多数普通人的收入水平;土地和资源带来的暴富,以及土地和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有钱的越来越有钱,没钱的越来越没钱”。由于政府公共物品服务方面对于民众起点公平的保障严重不足,个人和家庭为此付出了过于沉重的代价(比如为了孩子读书条件好一点,或者承受高房价,或者承受高昂的择校费)。等到要“还债”的时候,相关的人们也不得不加入到对于稀缺性资源的寻租大战中去。没有“公平正义的光辉”,最终的可能结局只能是“丛林的战争”。

之所以如此关心二代现象,我想恐怕还是因为资源分配不公日益固化,在社会代际之间遗传,社会断裂得不到有效弥合。本来年轻意味着新锐和突破。但现实也昭示体制的力量更大。中国最严重也最需解决的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这才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只有挖去陈腐已久的计划经济残存的“毒瘤”,中国的社会发展才能走上健康向上的道路,一切的一切才有可能完全解决。但是现在缝缝补补的小动作是无法撼动旧有的体质的,只有一场翻天覆地的改革才能打破一切。但是上层的既得利益集团会让这种有损于自身利益的改革实现吗?从目前的改革动向来看希望不大,个人在其中能起到的作用实在是太渺小了!难道真要等到一切矛盾激化到无以复加之时,政府才能下定决心吗?

契约读后感 篇5

国家与子民

I

在制服民众和管理社会之间

卢梭告诉我们

一群分散的人和一个有着共同意志的联合体有何区别

前者让人看到主子和奴隶的形象

后者让人看到人民和领袖的形象

有的人作为君主,坐在庙堂之上长达半个世纪

也依旧只是一个人

他的利益和臣民的利益分离

眼里也永远只有个人利益

如果这个君主死了

那么他的帝国也会随之分崩离析

人民不会记住他

只会反过来争夺他的遗产

封建社会早已向历史证明

它的荒诞性和不可延续性

因为它会绕过人民的许可,滋养滥权

有人民做主的政府就不是专制政府

放弃自由意味着放弃人的身份,放弃人权

甚至是放弃了人的责任

对于任何放弃一切的人来说,不会得到任何补偿

我们和专制者签订了契约

契约规定一方享有绝对的权力,而另一方要无限地服从

一个人将自己变成奴隶

并不是赠送自己,像礼物一样

而是出卖自己

至少是为了生存而出卖自己

但人民为何要出卖自己呢?

一个独裁者远不能为他的臣民提供衣食

因为,欺骗

在与我们签订契约之前

他会洗脑说他是神灵,他会庇护你

会把富裕和和平带给你

但我们都忘了,独裁者才不会和你分享私人物品呢

我们也忘了,自认为是神灵的人

必将毁于自大和狂妄

II

美好且合乎秩序的事物

之所以存在

是其本性使然,与人类的契约无关

一切公正皆来自于上帝

人性本恶的佐证之一就是

我们并非天生就美好且合乎秩序

所以我们给自己创造了政府和法律

这种有条件的普遍性公正

只能源于我们的理性

而且是相互作用的,任何人都逃不了

古人有句话就很好的概括了这一性质——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我们有时说,好人没有好报

并不是上帝的错

是我们赋予政府和法律行使职责的

那群人变坏了

当正直的人受害

而得不到政府和法律的支持

让恶人法外逍遥

甚至包庇他们,让恶人受益

那么,社会将不再有正直的人

国家也将走向衰败

当全体人民对自己做出规定时

他考虑的仅仅是自身

但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

由人民共同做出的规定性文件

就是国家法律

法律将人民视为共同体,不能区别对待

因此,法律可以规定特权

可以将公民分为三六九等

可以确立一种王权政府或世袭制度

但它不能指名将特权赋予任何人

它产生不了国王,也不能指定王亲国戚

我们再也不必问立法权属于谁

因为它天然属于人民

也不必问君主是否凌驾于法律之上

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一员

我们称呼所有的法治国家为共和国

公共利益支配一切

而服从法律的人民同时也是法律的创造者

III

人民总是想要获得利益

也总是上当受骗

全体人民的意志永远都是正确的

擅于制蜜的政治家们惯常在voting的路上撒蜜

谁来给意志引路,让过多甜蜜不至

让它看清手表和地图

用隐藏的远忧来平衡显在的近利

当整个国家都找不出来这样一个人的时候

当真话的丧钟再也来不及敲响的时候

当所谓先知大儒装聋作哑的时候

国家的辉煌将一去不返

在罗马、法兰西和纳粹最荣光的古老年代

专制的罪恶已经在其内部恣意生长

帝国濒临灭亡

最高首领紧拽主权和立法权不放

国家成了他的私家园林

主人在自家院子闲庭信步,予取予求

他告诉奴才们我的意志就是普遍意志

IV

阿基米德安静地坐在河岸,不费吹灰之力就将一条漂浮在海上的大船拉动

英明神武的汉武帝高坐庙堂,面对如画江山,不动声色地推动着它运转

看《汉书》《荷马史诗》的年纪,我羡慕这样气吞山河的英雄气概

由文青颓变成油腻大叔以后,才开始明白

国家和宗教,一切的一切,都能按照英雄的意志朝同一个目标行进固然壮观

但这个目标绝对不会是公共福祉的长期目标

英雄本身的力量不断地调转枪头回过头来伤害这个国家

这股力量来自于内心深处的呐喊,欲望和炫耀像迎着烈风的旌旗,勃勃生长

杨玉环、温莎城堡、烟柳巷、八旗铁骑只不过是声音幻化出来的实体

等待你美人销了骨,弯刀生了锈,子民被外族欺凌

达到独裁的最好方法是赢得臣民的喜爱

李世民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他明白人民爱戴的力量是最大的,但也是最不稳定的、有条件的

英雄们永远不会就此满足

最好的国家英雄也想能够随心所欲地变坏

但又不影响他们做国家的主人

英雄困于龙椅

他和人民之间的距离太远了

他需要王公大臣来填补这之间的缝隙

佞臣忠将每天早朝打卡上班

官路如何,各凭演技

V

以前最杰出的中国人都生活在农村

这种偏好源于帝王将子民的自由与农作和军事结合在一起

闲时农作,战时出丁

如今城里的精英摩肩接踵

昂贵的方格子里已装不下他们的大脑

据说一块石头若从北京城里的高楼砸下

死伤的十人里,有七个是研究生,两个是博士生,还有一个是教授

城市之所以伟大,除了方格子垒成的大厦,还有这里的人

精英让城市变得有魅力,他们是新中国的脊梁

喝咖啡的城里人开始瞧不起田野劳作的村民

一个农民走在城市的大街上,不过是不受欢迎的乡巴佬

城里人说,这儿不是你该来的地方

农民开始不再热爱土地,他们背井离乡,去城里伺候主子

农民的孩子也不再继承土地

他们拼命读书,发誓要考上大学,受全村人尊敬

VI

我们建立了法律

我们又都在法律面前撒谎

契约读后感 篇6

中国一直以来是一个人情社会,受几千年来历史文化影响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行为准则,无形中支配着大多数中国人。而这本书却给了我们一个不同的视觉来观察我们自己。

契约,指的是两人以上相互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而契约精神,则指由契约的订立而生发出的一种契约负责的精神。契约精神提倡的是一种平等、尚法、守信并且被社会公认的行为规则,是一种代表人类文明和进步的规则。

没有契约,就没有文明;没有契约的文明,不是真正的文明;但愿当代社会中得自然人和企业公民能把契约精神当成一种习惯,一种生活方式;因为没有契约就没有信用,也就没有和谐!

一个没有契约精神的人,不会获得别人和团队的尊重的,更不会成为企业最器重的人;一个没有契约精神的企业是不会赢得员工和客户的认可和尊重的,更无法获得顺利的发展。一个没有契约精神的国家,是无法成为大国的。

做一名有契约精神的员工,哪怕你十分普通,也会成为企业、团队最需要的人,最受尊重的人,当然也会成为最成功、最受欢迎、最优秀的人。一个有契约精神的团队必然是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

要做一名有契约精神的员工,就要树立起规则意识,因为只有遵守规则才能享有权利;要做一名有契约精神的员工,就要懂得站在企业的角度来想问题;要做一名有契约精神的员工,就要诚信自律,忠于企业;要做一名有契约精神的员工,就要注重每一个细节,将契约精神落实到细处;要做一名有契约精神的员工,就要尽职尽责,做好自己的每一份工作;要做一名有契约精神的员工,就要看中工作结果,懂得没有结果的契约无异于一张废纸;要做一名有契约精神员工,就要与团队成员合作互助,让企业成为一个伟大的契约团体。

本书意在唤醒员工朋友心中潜藏的契约精神,并将其付诸实践,为企业带来效益的同时收获自己的辉煌事业。

企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契约精神,就是内部成员之间拥有一种心理契约习惯,愿意按规则办事的习惯,做到这一点,则管理就是一种习惯而已,十分简单顺畅;企业与社会各机构之间的契约精神,若均能遵守即成的规则或契约,则社会真正会和谐。

契约精神是企业的真正核心竞争力,而心里契约更是管理团队最好的凝聚剂,能激发出强大的团队激情和动力!当然,在当今这个发展创新的社会,我们的企业不仅需要契约精神,更需要创新精神,不断打破不符合社会发展及公司实际的旧有规则,如此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需要这种契约精神。领导与下属之间、同事之间、朋友之间、客户与公司之间都需要有这种内化为意识对契约的尊重。有了他人与人之间更多的是真诚与诚信,我们不会再被虚伪和欺诈烦恼。如果每个人都能多一份信任和守信,诚信就会感染整个社会,其实我们需要做的很简单:我说了,一定要到,你说了;我相信你!

契约读后感 篇7

前言:单纯的政治讲解估计还是能看明白一点的,单纯的哲学也是可以假装看懂的,但是这本政治哲学,就真的是硬着头皮看下去的,所以下面写的也是瞎写的,看着玩玩吧。

书中探究的问题在于:社会到底是基于什么而组建的?生而为人,为什么会放弃诸多的自由选择成为社会中的一员?这也就是书中所说的自然自由与自然自由。在自然自由中,人没有任何的限制,任何现在看来非法的例如抢劫或者杀人等都可以随意进行。而在社会自由中,明显人要接受社会中各种规则条款甚至是道德的约束,书中用一句话来形容:人生而自由,却又时时处在枷锁之中。

所以问题是,为什么需要放弃自然自由选择社会自由呢?也就是当你在自然自由状态下遇到了一些问题无法解决,此时不改变就会走向灭亡,而改变的方式就是大家联合起来形成一种合力。所以基于此得到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充分运用合力来护卫和保障每个参与者的人身以及财富,且这一结合中的每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同以往一样自由。

那么这样的协作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每个人到底应该付出什么,能够得到什么呢?付出和收获是否是均等的?这也是社会契约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即:每一个参与者和他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集体。付出了所有才能获得所有,只有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付出了自己的所有,这才是一个完善的集体。

付出所有(也就是广义上的自然自由)才能获得来自集体的社会自由以及由社会带来的他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对所有权的界定是社会集体中非常核心的一项权力,因为在自然社会中,是不存在一个规则去界定到底什么是你的什么是别人的,而且你的东西别人不能抢。所以哪怕人本身就存在生理上的不平等,在对所有权的保障这一点上,大家都是平等的。

那么这样的集体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呢?又怎么看待管理者以及管理团队。我们在讲管理者和管理团队的时候,要明确他们有的只是执法权,其实也就是人民授权他们按照已定的规则监督人民的行为。这里面最关键的立法权是社会主体(也就是全体人民)本身才能行使的权力。社会主体创建各式法律之后才有了管理团队的存在,管理团队和管理者本身就是依据法律法规才组建的。一个国家的生存依据的也是立法权。

最后提一个有意思的说法,如何从社会契约的角度论断当出现少数服从多数,那么少数者为什么依然是自由的呢?(一个人怎么能够被迫遵守那些不属于他的意志,而又是自由的呢?)这里我们认为人成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就认为他同意需要基于社会产生的法律或者公意。我们在进行讨论的不是谁的观点更加的正确,而是到底哪个观点才是正确的公意。基于少数服从多数得到的也是公意,既然是公意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就需要服从。因为本身个人意志和公意就存在差别,那么少数者失败,也就是意味着你以为的公意并不是实际的公意,所以这其实是合理的。

契约读后感 篇8

如果说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贯穿全书的一条线索的话,那么全书的另一条线索便是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的力量。

人民是社会契约的缔结者,社会契约所组成的集体就是国家;人民的意见在分歧、冲突后协商的结果我们称之为公意。人民有缔结约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约定的自由。国家由于是人民让渡自己权力而形成的,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权利。从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权利去行使国家的权力,因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权利,只不过是由于社会契约,人民才将这些权力让渡给了国家而已。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六章“论法律”中这样谈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统一。”该怎么理解这句话呢?由于社会契约的性质,法律只能由全体缔约者规定,这体现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体缔约者所制定的,则它适用的对象从来不会是特定的一个人,而是全体缔约者,这体现了法律对象的普遍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卢梭看来,不仅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法律也平等地适用于每个缔约者。

至于政府,卢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政府总论”中说:“国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则政府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我们在这里应当明确政府的建立只是为了协调人民与主权者之间的关系,政府“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也就是说,政府只是一个“中间体”,也就只是一个执行机关。政府只是主权者进行统治的工具,而国家则是由于人民通过约定而建立起来的社会集团。

由此看来,人民不仅享有国家的全部权利,而且没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人民本身来行使这些权利。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

以上三个部分是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几个观点或思想的一些简单的总结。下面我将对本书中的一些观点加以分析和论证。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中,其一言一行,必然会打上时代的烙印。卢梭也是这样,由于受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在有些问题的看法上也会有所偏差。我在仔细研读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后,对书中的一些看法不敢苟同。以下是我的一点看法。

契约读后感 篇9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处不背负枷锁”。这是本书开篇的名言,也是本书所有观点的基础。大部分的阶级革命先驱者,都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作为核心思想,如美国独立战争、英国光荣革命等,但唯有卢梭,在人人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还提出了其需要遵从的一个基本制度,这个制度他用“社会契约”来解释,我认为,这正是《社会契约论》能够高于其它论著,成为资产阶级革命主要指导思想的原因。

是什么促使作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呢,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阶级分化和剥削压迫可谓是形影相伴,始终不离。《社会契约论》创作并发表于1762年,当时法国正处于封建社会末期,在“君权神授”的政治理论下,社会有着严格的阶级划分,其中教士和贵族分属第一、第二阶级,他们的人数占了不到全国人口的5%,却占有全国土地的35%,而且不负担任何赋税义务,国王路易十六正是他们政治上的总代表。而资产阶级、广大农民、工场工人、手工业者和其他下层贫民构成第三阶级,他们虽然持有的生产力,占据着最多的人数,但无论在政治还是经济上都是被剥削的对象。由于第一、第二阶级并不代表先进生产力,仅仅是靠政治、军事上的暴力维持统治,加之其挥霍无度,一度使法国陷入全国性的财政危机,为此国王路易十六曾召开过各阶级参与的“三级会议”,当会议开始时,第一、第二阶级的代表身着华服从大门而进,第三阶级的代表却只能身着布衣从边门进入,会上统治阶级要求第三阶级的代表上缴更多的税收,却对其提出的改善基本生活条件、政治地位等诉求避而不谈。旧社会阶级矛盾已经达到顶峰,催生了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一大批思想家,他们揭露、批判旧制度的腐败现象,反对专制制度,提出人生自由,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正是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作之一。

没有约束的自由,必将导致社会的混乱。我们不妨想象,当一个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去影响另一个人的自由时,必然会产生新的剥削和压迫,这不但违背了平等的初衷,还将使社会关系进一步倒退。卢梭的一生可谓颠簸流离,中晚年更是惨遭迫害,这使得他在书中向往一种公平的契约关系,并且用社会制度来加以维护和保障。

因此,卢梭认为,人的自由是一种共同的自由,它依靠契约和权利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而契约和权利则通过社会实现,社会一词在本书中指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我们不妨试想原始社会,当时的人类可以说是享有完全自主的自由,或者说是天然的自由,他的衣食住行全靠自己解决,与野兽并无太大区别。随着个体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个人的力量无法与自然对抗,必定会产生联合的诉求,然而,在集体当中,如果人人都只顾自己的自由,则必然会伤害到他人的利益,如此,设计一个兼顾群体利益的约定,以放弃个人的天然自由为前提,实现群体中每个人的共同的自由,这个约定我理解为作者所提倡的社会契约,而这种自由应当可以称之为社会自由。

社会契约的体现,应该是人人共同权利平等,人人付出人人得到回报,这在原文中也得到体现:“在一般意志的权威下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和自己的能力奉献出来,在这一集体中,我们把每个加盟者都接受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我认为,实际上这与共产主义的理念不谋而合。卢梭认为人失去了天然的自由,原因是因为生存的阻力超过了人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转而谋求社会的自由,其根本就是生产力无法满足生存需要,而共产主义的核心理念便是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社会公共机构非常发达,人与人的待遇差异和社会分工会完全消失,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群体社会下物质和精神上的真正自由。

要实现这种层次的社会契约,一是需要一个集合体来确保各类协约的落实,卢梭在书中称之为主权者或政体;二是需要社会中的人具有较高的道德标准,能够贯彻民主政治的理念。现在是全球互通时代,这里的“人”,既可以指个体,也可以指群体,也可以指国家。例如说,最近的伊朗核制裁事件、南海主权事件等,其根本都是以美国为首的个体,为了扩大自己的利益,侵害他国个体的利益,以民主之名,行侵略之实,违反了社会契约精神,而作为保障社会契约的集合体-联合国组织,则沦落成为它的工具,失去了自身的公平公正,这也证明,当前资本主义国家所谓的民主社会只是一个笑谈,实际上则是第一第二世界的国家在不断剥削压迫第三世界国家,这与十八世纪的法国何其相似。

地球还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与国之间形成了一个大的社会,早在立国之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便提出了对外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对内则是共产党领导下多党执政的执政方针,加上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层次的社会契约,是我国在共产主义道路上不断探索的伟大成果。

《社会契约论》作为十八世纪的作品,虽然全书不足10万字,但却是一本通篇闪耀着思想火花的,具有前瞻性和启蒙性的伟大著作。资产阶级以它为指导思想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但是由于其自身的阶级局限性,并没有能真正掌握贯彻它的精髓。该书的核心思想即便是在今天也依然极具参考性,通过对它的学习,必将对本人今后的工作产生积极的作用。

契约读后感 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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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来说,本书一开始你会很难相信这本书是几百年前写下的书,在我们国家还处于封建君主的的时期,卢梭和一些哲学家(or社会学家?)则开始思考人民和社会。

一开始本书就给了我相当大的震撼,谈到了自由。

卢梭区分了两种自由:一种是作为自然权利的个体的自由,一种是联合体中契约规定的自由。人类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而过集体生活,从而组成联合体。在联合体中,每个联合者及其自身的权利都转让给了联合体,联合体又给予个体约定的权利。而所有的一切,都在于联合体与个体之间达成某种契约关系。否则,如果联合者还想在联合体中享受那种个体的自由,那么,联合体就会破产。同时,联合体中的成员是平等的,享有同样的权利,每个人都会得到与贡献等价的补偿,同时还能得到更多的权力和强大力量来保护其所拥有的东西。这个联合体就是政治意义上的主权者或者国家。

可以说,人们生而自由,这句话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中是完全正确的。就想人们说生活在原始森林里的鸟,它也是生而自由的。但是,人不是无牵无挂的鸟。

力量和自由是每个人生存的基础,怎么能既不伤害自己也不忽略别人对自己的关爱,并与他人团结创造合力呢?就我的主旨而言,这其中存在的困难就是:“寻求一种联合的方式,使得合力能保卫联合体中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联合体中,每个个体也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并且仍然拥有自由。”这也是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

原始人从森林中走出来,从野蛮、孤立中走出来,还要面对比自身力量强大的野兽和不是很友好的另一波原始人,生存的愿望使得人们联合起来,联合起来以一个联合体的身份去对外交流、沟通、征战。

在这个联合体中,人们不再像在森林中那样拥有无拘无束的自由,人们的身份除了是一个人之外还有联合体的一份子的身份。所以相对于原始人来说,人们不是完全自由的。

在联合体中,人们是平等的,这是建立联合体的基础,人们也是有自由的,这个自由是人们自己给自己规定的自由,这个规定的形式就是所有人达成了一个社会契约,人人平等,这即为新的自由。

当然联合体的存在不意味着私人产权的消失,毕竟联合体的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私人产权,只不过在对外的时候,联合体可以优先占有私人产权,当然这并不会侵犯个人利益,因为这是所有联合体成立的条件,即假如联合体无力调动整体力量去一致对外,那么联合体存在的意义便不复存在。

从原则上讲,每个联合者的利益与联合体的利益总是一致的,因为联合体正是联合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建立的。在这里,作为联合者的个体与作为联合体的主权者签订的契约无异于自己与自己签订的契约,自己尽义务和作为国家成员所要尽的义务是一样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卢梭说:“从个人角度看,他(联合者)是主权者的一份子;从主权者角度看,他是国家公民。”

联合体即为国家公民,也为主权者,按中国的话来说是国家的主人。

但是,当联合者作为个体出现的时候,其利益与主权者所代表的公意又有着相矛盾和冲突的地方。这个时候,作为臣民的个体必须保持对主权者的忠诚,遵从理性的公共人格,收敛自己的为所欲为。否则,人人都享有公民权利,而不履行臣民义务,所谓的联合体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社会契约如果不想形同虚设,主权者或者政体就需要迫使任何拒绝服从公意的人服从公意,自由就会沦为自由的屠夫。

虽然人们联合起来建立了一个联合体,虽然实际上人们的私有产权没有得到侵犯反而更加安全,但是联合体的运转中不可避免的会有天性的自私与社会契约的大公相冲突,这就需要每一个联合者在思考和行动上必须要转变观念,联合体不是你的敌人,联合体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

因此,为了不让社会契约形同虚设,其本身就要包含如下规定——唯有这一规定能让其他规定有效——整个主体会迫使任何拒绝服从公意的人服从公意。也就是说要迫使其获得自由,这就使得每个公民都有祖国,同时没有任何的人身依附条件,这正是政治机器能够灵活运转的条件,也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契约合法化,缺乏了这个条件,社会契约就会变得荒唐可笑、专制残暴、易于被严重滥用。

但是无奈还是存在一部分人反对联合体,他们享受着联合体的权利而不履行作为联合体成员的义务,那么这时候必须有强制的力量使得他服从,这个时候他便不再为联合体的一份子,他已成为了联合体的敌人,即为全体公民的敌人。

正是社会契约,使得正义代替了本能,义务取代了冲动,让人由一个自然人转变为了一个社会的人。在这种转变过程中,人有所失,也有所得。所失去的是一个人在自然状态的利益,比如为所欲为的意志、随时都想满足自己的欲望等等。卢梭称之为“自然的自由”。但同这种“损失”相比,人收获的却是很多,比如,个人利益得到了合法保障,才能得到了锻炼和发展,思路得到了拓展,情操变得高尚,精神境界得到了提升。总之,人一旦脱离低级趣味,就会拥有“社会的自由”。

“社会的自由”虽然看起来有所限制,但却是人成为人的关键。正是有了限制,人的自由才升华为一种道德层面的自由。这种自由专属于人,让人成为了自己的主人。

自由(社会的自由)不是免费的,联合体的存在正是维持每一个人自由的前提,想要获得自由,就必须尽到做为一个联合者的义务,才能享受你的权利,即自由。

我感觉这是我读此书所获得的最大收获,懂得了自由是什么,自由的保障是什么。

在当今时代,君君臣臣的思想已经不再适合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也是国家的建设者,守护者和受益者,可能这就是我们在人性中,签订的一个社会契约吧。

这本书虽然是本极好的书,但是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许多内容在今天可以明显看出逻辑偏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仍有许多值得一读的部分。

最后写一些关于网上许多“你国”这种言论,如果他不是外国人,那么他要么是一个从事分裂活动的间谍,要么是一个渴望退回原始深林的失败者。是享受着今天的权利却渴望着原始森林的自由,就像妄图通过两块踏板就能不断交替登上天空一样,终究是痴人说梦。

契约读后感 篇11

又一篇很狗屎的读后感出炉了,中国是愚民政策,中国的公司也一样,上根不正,下根歪得也实行愚员工政策。没办法,不写罚钱,于是就将就写了一下下。当然很多的时候也是站在公司的立场上,不敢太反动了,嘎嘎嘎!其实,书都没看完,就在瞎扯啦!

顺便捎带一句,今天很不开心、很不开心、很不开心,就是很不开心。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其实做人也一样,不管做什么事情都应该有自己的底线,有自己的原则。对于一个公司来说,也是一样,也要有一套合法的适合自己公司的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这些规章制度能够真正得到员工们的认可,这样在后期才能被真正的执行。

看到契约俩字就会想起来,法国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本著作,还有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两本著作,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也促进了国家的进步。其实一个好的社会或者国家,必须在一个好的制度的基础上来架构和维持。对于一个公司,也一样。

其实在中国,想到公司的制度或者契约,就会有一种排斥感和恐惧感。因为站在公司的立场,公司怕员工不能在其职,谋其政,所以希望通过制度来约束。而站在员工的立场,他们会觉得公司都是在为自己谋利益,制度就是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的,就是对自己的不信任。

于是,对于员工来说,能在不违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想偷点小懒,觉得这样的机会很难得。于是,对于公司来说,就会制定出更苛刻的制度来约束,进而也会导致员工的不满。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对啊,任何事情都是相对的,如果我们可以自由到想杀人的时候杀人,想放火的话就放火,那样的自由是你想要的吗?

其实,性本善性本恶也不能完全这样说。我就是觉得,有些人天生就有善良的倾向,有些人就有邪恶的倾向。而更大一部分,是后天习得的结果。所以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起着重要的作用。

员工不想遵守制度,或者在不满的情绪下遵守制度的话,那么他就不会尽最大的热情和努力去把事情做到最好。而且,公司和员工之间就会形成一种恶性的循环。所以,契约应该建立在公平、公正、透明坦诚的基础之上。让员工真正解读规章制度,并心甘情愿的去遵守。奖惩措施当然也要平衡,不可能只惩罚没有奖励,或者只有奖励没有惩罚,这样的话要么工作没动力,要么工作没责任心和上进心。

其实,当一些规章制度不能被很好的执行的时候,就等同一张废纸。而在中国,这样的情况更是司空见惯。我们所谓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在什么时候才可以非常体面的体现呢?只要有权有势的人的一句话,所有的法律规章制度都可以全部的面目全非,甚至可以倒戈。

我总觉得,对于一个公司来说,能让员工有一种归属感应该是比较成功的。把公司当作自己的家一样去爱、去尽力、去尽责、去努力和奋斗。每次都会开开心心的来上班,心情舒畅、愉快,工作效率也会高。

那归属感的产生,公司需要站在员工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管仲曾说过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论语》中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我觉得,放到一个公司里也一样的适用。

另外是沟通这一块,沟通是相互的,一个巴掌拍不响。当甲方与乙方试图沟通的时候,而乙方不配合,那沟通是没办法进行的,能进行也是不愉快的,沟通的结果也是不会让人满意的。事实上,这样的沟通也是没办法进行下去的。

不管怎样,能够实现双赢是最理想的结果。公司能得到发展壮大,员工兢兢业业并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和价值,这是何等欢喜的场面啊?

契约读后感 篇12

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里,卢梭得出过这样一个结论:一个专制的政府要成为合法的政府,就必须让每一代年轻人都可以自由地决定是接受它还是拒绝它;如果做到这一点,该政府就不再是专制的政府了。

我在想我在决定接受我们的执政党时有没有选择的自由,没有,我都从来没有奢望过会有,也就无所谓了。但据说我有选举的权利,我又在回忆我的选举权行使的历史。

从小时开始选什么优秀、三好、干部,这些班级内的选举时,我是有表决举手的权利的,但选的对象多为老师时常在班里表扬的好学生,我也因此得到过实惠:没做过什么事,但老师常表扬文章写得好、字很漂亮,也就得过什么优秀的,但我自认为自己真不怎么优秀来着。印象很深的一次选举班长,原任班长是个学习成绩很好,但不关心他人的女生,全班对些很有非议,于是选举的结果是该女生下课了。但班主任在选举后进行了长时间的演讲,表述该女生的成绩和与众不同,看着年迈老师的期盼,放学时间已到,没有任何事能与家里的饭菜香和此时的饥饿感相比,在老师要求下全班又重新投票,女生继续当着班长,一波才算了了。

没有人去怀疑老师的权威,也不可能有人去质疑第一次选举的有效和第二次选举的拉要票作弊,学生的民意在此可见无力。

再说宪法给的选举权吧。在高中时,有同学到了18岁,参加过选举了,据说投了票的还给点钱什么的,以车费还是以什么名义给,我记不清了,但学生有总比没有好。问那些被选举的人他认识不,都不认识,也不了解,反正有多种原因可以决定选择其中之一:名字好听一点的,或者性别为男的,或者听说过的,或者住在同一小区的,或者一个学校毕业的,或者……总之,有一个条件正好对上眼感觉舒服就成,至于是不是符合真正的被选举的条件,道德、知识水平如何,都无关紧要,政府或者有关组织(想象中的公正机构)会帮我们把关的。后来才知道,一切制度的制定时,都要把当政者当成贼来防,而我们忘记了这一点,以为人性本善,漏洞大开,贼也纷入。以至于贼会骂,我不是生来是贼的,还不是体制提供的机会,我只是牺牲品。

说远了,不过直到现在,我也没真正按我的意愿行使过选举权,都是别人画好的馍让我点,馍的口味如何,没有人知道。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是不能参政议政,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剥夺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所以于他们而言这根本不算处罚。

根据老卢的观点,是民主还是专制真的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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